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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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16号 (**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务政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财务业务领导。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以校长为经济责任法人代表,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实行财务主管负责制度。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财务职权。校属二级单位和部门,因日常管理需要,拟定或下发与财务方面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必须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同意并会签,方能执行。各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向计划财务处报送报表和财务资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委员会研究通过,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及各相关部门年度内的工作计划和承担的任务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在每年的10月适当调整一次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它经费(公费医疗、住房改革)拨款等。 2.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等。 4.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或出售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各种违约金及赔偿收入等。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和收费项目报批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格规范票据印制、领取、缴销、保管、借用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格控制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外循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主要包括: 1.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2.经营支出,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提倡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不得虚列虚报。对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七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制定的财务规定执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十八条 基建经费支出凭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招标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支付,预付款应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70%之内;基建项目完工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凭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方可支付保证金以外的余款。 第六章 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和基本建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签、主管校领导批准。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贷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发生划转撤并和主要领导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校领导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审计部门应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预决算,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进行审计或委托审计。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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