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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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可延续发展,建立有效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机制,有效化解不良授信资产,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我行授信业务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以下简称“不良资产”),是指依据有关我行资产质量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表内外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依据有关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和最佳处置,包括不良资产监控检查、处置、考核和责任认定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应
2、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情形;(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监控检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三)损失补偿原则,要依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损失;(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我行关于规定,规范操作。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经办单位,是指经我行总行授权从事授信业务的管理部、事业部及各支行(部)。第二章 岗位及部门职责第六条 经办单位客户经理职责:(一)负责不良资产的监控检查,并及时
3、报送检查报告;(二)负责依照要求及时盘活、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三)负责在我行法律人员协助下,进行不良资产的诉讼;(四)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中发现的重大情形及时上报;(五)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 经办单位负责人职责:(一)负责组织、督导客户经理贯彻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直接参加不良资产监控检查、盘活、清收、处置;(三)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第八条 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授信后管理岗职责:(一)负责全行不良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二)负责监督、检查经办单位开展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履行情形及工作质量;(三)负责不良资产考核及责任认定,协助经办单位对不良资产进行盘活、清收、处置;
4、(四)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第九条总行法务人员职责:负责不良资产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十条 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一)负责组织经办单位、客户经理、总行授信后管理岗开展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依据有关工作要求,组织沟通协调经办单位、客户经理、总行授信后管理岗进行专项检查;(三)负责听取经办单位、客户经理、总行授信后管理岗的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并将重要情形及时向分管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行领导报告;(四)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分管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行领导:(一)负责沟通协调各业务条线参加、协助配合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二)负责听取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工作报告,并提出管
5、理要求及处理建议或意见; (三)对经办单位未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贯彻到位或整改不力的,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四)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审议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第十三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门职责:(一)负责对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内部监督检查;(二)负责对呆账形成原因、损失责任人等的认定出具审计建议或意见;(三)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财务核算部门职责:(一)负责对于需呆账核销的授信业务依据有关终签建议或意见组织材料报有关税务部门进行备案;(二)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财务核算工作。第十五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负责对我行
6、会计核算工作依照制度资料文件要求进行统筹管理及技术指导。第十六条 业务结算行职责:(一)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二)其他不良资产管理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模式第十七条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发挥经办单位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关系管理的优势,实行不良资产非移交的管理模式。不良资产非移交的管理模式是指不良资产由经办单位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监控检查,盘活、清收、处置。第四章 不良资产监控检查第十八条对新转入的不良资产,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和负责人应立即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除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制度中专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发生停产、关闭、破
7、产、兼并、重组等活动,主要股权或固定资产是否发生转让、抵(质)押等情形,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涉及民间借贷,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情形,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形,保证人代偿情形,抵(质)押物变现情形,拟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及清收进度安排等。资料文件撰写及报送要求:客户经理撰写全面检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内部章后,连同收集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在不良资产发生后5日内移交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对存量不良资产,经办单位客户经理和负责人应每半月专项检查一次。检查重点:除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制度中专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资质变化情形、主要
8、股权或固定资产变化情形、可供执行的有效资产变化情形、借款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形、保证人代偿意愿及代偿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形、抵(质)押物状况及变现情形、不良资产变化趋势、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清收进度情形、下一阶段拟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等。资料文件撰写及报送要求:客户经理撰写不良资产专项检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内部章后,连同收集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在每半月后日内移交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第五章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资产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资产减损和回收。经办单位
9、及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管理,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要贯彻“四个原则”:(一)以恢复本金或利息偿付,直接收回现金为核心,化解风险;(二)以有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支撑或者补充第二还款来源为条件的债务重组为形式,转化风险;(三)以直接拍卖资产、变现为手段,降低风险;(四)以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程序为原则处置抵债资产,监控风险。第二十二条 我行不良资产处置主要采取现金清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呆账核销等手段(仅供参考,详细个案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处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综合运用各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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