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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1935964
  • 上传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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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注册商标 专用 质押 贷款 管理办法 暂行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权有关法律规定,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做质押,从本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遵循审慎原则:仅以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确实无法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企业,否则必须采用商标专用权质押配比其他担保方式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 公司业务部 1.负责非小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 授信审批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 风险管理部 1.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七条 贷款条件。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用于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 2.该商标须为国家级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3.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无争议; 4.借款人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二)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与本行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3.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4.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 商标尚未注册或已注册的商标被撤销、被注销的; (二) 商标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三) 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四) 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 出质人并非出质商标专用权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的;(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行认为的不宜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以质押的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质押商标专用权市场风险、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质押商标专用权价值必须由本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不超过质押商标专用权的注册有效期限,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和资料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 拟出质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商标专用权使用情况说明书;(四)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 (五) 借款人同意以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书面承诺; (六) 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授权书; (七) 一般授信业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行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状况以及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质押商标专用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 质押商标专用权使用情况及所应用商品的质量、已形成的市场销售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上述调查事项应作为该商标价值确定的重要依据,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示; (三) 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可行性。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本行相关部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质押商标专用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 质押商标专用权使用情况及所应用商品的质量、已形成的市场销售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上述调查事项应作为该商标价值确定的重要依据; (三) 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商标专用权的时效性、可行性。第十六条 协议签署。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相关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经办行应在书面订立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经办行取回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后,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实施细则》及本行相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料的入库保管及放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经办行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除依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外,还要关注中国商标网上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并注意借款人的情况和变化,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或出质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质押商标专用权被撤销、市场价值面临巨大波动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四)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五) 借款人或有负债余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六)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七)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授信到期处理。 授信到期前10日,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授信到期前5日,如借款人仍未在指定账户中存足还款资金,经办行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授信,本行将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 授信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经办行核实无误后,取出入库保管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料,及时与出质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办妥交接手续,质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三条 实现质权。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处置质押商标专用权,若处置质押商标专用权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对于未获清偿的债务,经办行应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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