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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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本校和所属各单位、经济实体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向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核定审计工作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的人员,形成会计、审计、工程、法律、计算机等合理专业知识结构的审计队伍。根据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干部培训经费预算。 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决定。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 和业务建设;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 及时批复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四) 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对本校和所属各单位、各经济实体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 经费预算(或计划)的编制、执行、决算; (二) 各级各类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 (四) 经营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 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园林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 及其财务收支; (六)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 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 有经济责任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司等经营实体 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情况; (十) 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 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对审计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向分管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做好审计宣传工作,并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 第十四条 对于因审计处工作(量)满负荷或受专业知识限制而无法进行的审计项目,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预决算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计划、财务、经营等财经工作会议和重大经济合同 的签订;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已经或将要造成严重 损失浪费的行为,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上报学校;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或提 供伪证的,报请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 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八) 报经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作出审计决定; (九) 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 (十) 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在被审计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 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要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或根据分管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的目的和范围,确定审计任务,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以不提前通知。 实施审计前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对所提供的资料作出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合同协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审计证据,并加以汇总整理和分析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如果属于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审计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修改审计报告,如无不当之处,应坚持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分管审计学校领导审批。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在6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调查事项可口头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以简便方式告之有关单位即可进行。审计调查报告不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不向有关单位出示,调查结果亦不通知有关单位,需要通知有关单位调查结果的,使用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审计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审计处可提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阻挠干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5)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6)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7)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8)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真实性、完整性书面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 上述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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