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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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技术研究院(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家、科学院、省市地方相关政策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科学院项目经费及研究所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研究所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项目、人才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等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项目经费是指研究所承担院级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先导专项、修购专项等专项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研究所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应当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书面合同。 研究所自主立项的项目经费是指研究所根据发展战略规划、领域前沿布局和学科发展支持,使用拨付的基本科研经费、项目课题结题结余经费、捐赠经费以及单位内部统筹经费等自主设立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条 研究所所属各部门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财务管理部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由 科技发展部统一下达开题通知书,财务管理部在 ARP 核算系统对各课题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条款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调剂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研究所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课题申报立项阶段进行组织和指导,对预算编制阶段进行咨询和服务,对组织实施阶段进行协调和支撑,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审核和监督,对结题验收阶段进行检验和凝练,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课题任务书、合同(协议)条款,按照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研究所财务报销规定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责任。 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纵向项目、科学院项目、自主立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协助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课题)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的填报,做好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负责科研经费的对外转拨、委托外协加工等的合同签订审议;履行课题结题验收的组织及后续管理。 技术转移部负责组织或参与横向项目的编报;负责审核横向项目委托外协加工等的合同签订审议;履行课题结题验收的组织及后续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才类项目的组织申报;负责课题聘用人员的人事合同及劳务费和社会保险保障费的审核监督。 研究生部负责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审核监督。 运行保障部负责实验室维修改造及水费、电费、燃气费和其他公共运行经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 财务管理部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课题负责人规范合理使用经费,依法据实提供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资产管理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外协加工等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结题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理工作。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外部测试分析合同的审核;负责提供科研课题支撑平台测试、化验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是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课题负责人应在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的指导下,按照预算编制指南、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科研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编制经费预算。 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是指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总额,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专项经费指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的支持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单位有自筹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科技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协商编制,合理确定经费来源。 (二)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课题任务研究的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应对各项开支的主要用途、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有项目合作研究的,应对合作研究单位的资质、研究目标和技术路线以及拟外拨资金的预算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课题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按照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应足额编制间接经费预算。多家单位共同参与一个项目课题的情况下,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基础上,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并在预算(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前应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出。 预算审核主要关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国外专家来华旅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以及单位自筹经费来源等。 第十二条 参与其他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按上述原则编制经费预算。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科研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批准或下达的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开支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课题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开支,具体采购事项按照研究所 《采购管理办法》(科材字〔2018〕49 号)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 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具体采购事项按照研究所《采购管理办法》(科材字〔2018〕49 号)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研究所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超算中心、加工中心 等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测试分析、超算分析以及各项委托加工业务均应提供其收费依据、计量办法、收费标准、委托业务书、测试化验分析报告、设计加工验 收单、内部结算清单等资料。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原则上,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等燃料消耗费应单独计量,并以计量记录作为燃动费支出依据。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单独计量的,建立使用台账(或记录),详细记录课题号、设备核定功率、使用时间、工作内容、经手人、结算清单等资料,以台账为依据进行费用计量和收费。 燃料动力费的收取及收费标准按照研究所规定执行。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科材字〔2016〕53 号)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研究所《会议费实施细则》(科材字〔2016〕 54 号)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 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研究所相关外事管理办法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博士后、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课题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均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发放按照投入月份数计算。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及研究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开支:除上述开支科目以外的为完成项目任务而需要的直接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专项说明其特殊性,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研究所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 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研究所为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水、电、气、暖消耗,弥补管理费用不足的补助开支,以及绩效开支等。 间接费用预算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按照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科材字〔2017〕43 号)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年度任务及预计完成的时间结点目标,自行编制经费预算执行计划,确保计划可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 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程序。 (一)在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开支的预算如需调整,按照研究所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由课题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报经科技发展部审批后执行。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开支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无需提交预算调整申请报告。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 在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科目开支。 (四)课题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整。 课题承担单位在(一)、(三)条范围内的预算调整,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报经科技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课题参与单位在(一)、(三)条范围内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递交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首席科学家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课题成本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成本是指单位为完成科研课题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课题过程中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 (一)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开支等,直接计入课题成本。 (二)当月无法计入课题成本的核算。 1. 劳务费的核算。当月能够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劳务费直接计入, 不能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经统一归集后,每季度按课题核算对象的实 际开支计入课题成本。 2. 水电费的核算。对于已安装电表的各类实验室实际耗费和合理性损耗的电费,每季度按实际抄表数计入各课题核算成本;水费每季 度按核定数计入课题成本。 3. 为组织课题鉴定、验收课题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课题成本承担的各类费用,经统一科目归集后,按课题承担对象计入课题成本。 第二十条 间接经费核算。研究所应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及单位内部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要求,合规、合理统筹使用间接经费。 (一)对于未安装电表的实验室提出合理性的电费计数依据,每季度按确定的电费消耗和合理性损耗数计入间接成本。 (二)科研用房每季度按各核算对象实际占用或使用数,根据所定占用费或使用费标准计算计入课题成本。 (三)设备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为仪器设备的 3%—5%,根据仪器设备购置时课题的出资情况给予分别核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取的标准:按照当年确认的事业收入的 5%-10%计提,计入课题成本,不含财政拨款支持的课题经费收入。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对外转拨(包括委托外协)管理。 (一)外拨经费应有合理合法的转拨依据,主要包括:课题任务书中已明确转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的,需提供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注明合作单位但没有明确课题经费的,需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做为合同任务书附件的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课题任务书中没有注明合作单位也没有注明合作经费的,双方必须另行签订合同、编写经费预算,经领导层级审批后方可办理。 委托外协加工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详细填写。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应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特定技术要求)、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付款方式(验单付款、验货付款、调试合格后付款等)、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中应载明课题的名称或编号(涉密内容除外)。 (二)外拨经费均需履行研究所外拨经费审批流程,经课题组、科技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分管院、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转拨经费。 (三)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应由课题承担单位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变更联合承担单位。 (四)研究所应严格控制对外转拨经费,对外转拨经费必须保证合作单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原则上合作单位需出具经费使用年度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组、科技发展部负责对研究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研究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五)研究所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课题负责人、课题参与人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研究所内部划转管理。研究所课题核算的对象是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严禁一个课题开设多个子课题,课题任务书或合同(协议)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金结算方式管理。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分 析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开支,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小额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开支,按规定使用 “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随意调帐变动开支、严禁擅自调整外拨资金等各种违规行为。 第七章 财务验收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收支报告,全面反应课题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并经财务管理部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七条 课题任务结题时,需提前六个月由科技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课题负责人共同对课题完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梳理, 清理账目和设备;课题负责人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上报有关验收材料,积极做好财务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题应在完成日期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内向项目委托方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项目委托方报告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九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结清应付未付款项,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课题,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课题组和财务管理部停止该经费使用,经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所。 第八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通过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 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结余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单位年度预算。课题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课题结余经费在 2 个年度内,用于该团队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相 关的科研业务支出和人员支出。超过 2 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统一收回由研究所调剂使用。 课题经费结清之后,由财务管理部通知科技发展部关闭课题核算账号。 因特殊原因终止后的课题结余经费,按照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研究所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合同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跟踪服务方式,加强对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研究所实行联动管理机制,加强科技项目和课题经费的监督与检查。科技发展部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科技项目科研进展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务管理部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和手续,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确保课题经费的合理合规使用;监察审计室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随机抽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属各部门和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研究所将严肃处理,对于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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