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上市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稿模版.docx
《银行上市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稿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上市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稿模版.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材料之七 关于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各位董事: 鉴于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行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以适应本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需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于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尚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年【】月【】日 附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利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负责组织办理下述股东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向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由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以及本条第二款所述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兼职情况及持有本行股份的数量等等; (三)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章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通讯、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时,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士以外,本行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本行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第二十五条所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的签字式样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式样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本行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设多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长主持;本行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本行设副监事长的,由副监事长主持,设多名副监事长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监事长主持;本行未设副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登记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违反本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参会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对于下列人员,大会主持人可以命令其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议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有危险物品者; (五)其它必须退场的情况。 前款所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或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本行债券、次级债券或其他次级债务;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10亿元的事项及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50%时,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规定在每次股东大会会议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行章程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外,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该等关联交易是否对本行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本行董事、监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除本行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由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四)除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或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应由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人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六)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监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七)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就选举和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选举,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对候选人逐一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但该股东所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或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任何股东、本行独立董事、本行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侯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侯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但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15日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方可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时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代码;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代表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表决票作为本行档案与股东大会其他会议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行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本行股东大会仅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本行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对每一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其他方式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六十条 本行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本行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六)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在本行章程规定的本行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行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本行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行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在本行上市后执行。 25-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上市 文件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模版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