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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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是指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资金统一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通过对资产组合进行动态管理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业务。根据业务实际运作,资产组合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资产组合是所有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是风险特征类似的一期或多期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合;第三层级资产组合是单个产品配置资产对应的资产组合。若 非单独指明资产组合层级,以下所提资产组合包括所有层级资产组合。 第三条 根据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保本资产组合和非保本资产组合两类。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承诺本金支付或/及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非保本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由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根据理财产品的赎回特征,资产组合可分为开放式资产组合和封闭式资产组合两类。开放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实时或定期赎回。封闭式资产组合是指该资产组合向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能赎回,只能在产品到期日获取产品本息。 第四条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慎运作。应审慎配置资产组合中的各类资产,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严格控制资产组合与理财产品之间的期限错配和收益错配,持续监控资产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隔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银行自营业务之间、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各期理财产品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 (三)独立核算。应区分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我行自营业务,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实行独立托管,对各资产组合、各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研发运作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投资单项资产且期限匹配的理财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范围及准入标准 第六条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资产组合可投资于: (一)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一般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等。 (二)同业融资类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与保险公司合作大额协议存款。 (三)信贷融资类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四)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 (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六)其他经批准可投资的资产。 第七条 各类投资工具的准入标准。 各类投资工具应符合任一单项工具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准入标准。 (一)固定收益证券的准入。 政府信用类债券的准入条件为:我国国债、央行票据,以及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1/A+(含)级以上政府/地区国债和其央行发行的债券;我国政策性金融债、总行定期发布的政府机构 类信用主体发行的债券。信用类债券的准入条件为:债券发行人在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1/A+(含)级以上,在国内机构评级为A+(含)级以上。若发行人有多个外部评级,以评级低者为准。 (二)同业融资类业务的准入。 本币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额协议存款等业务涉及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交易对手均应符合机构业务部制定的准入名单。外币同业拆出业务的对手方信用评级(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不低于AA/Aa2/AA。回购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债券逆回购业务的质押债券可以为下列之一:我国国债、我国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标普/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2/AA以上国家发行的国债、部分超AAA级企业发行的债券(不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见附件名单)。 (三)信贷融资类资产的准入。 信贷融资类资产,按照《x银行理财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但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票据资产还需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不能绕过信托等渠道直接投资票据资产,票据资产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仅可投资我行准入名单内的交易对手和承兑行的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 (四)债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准入。 信托计划投资债券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准入条件;信托公司应符合我行准入名单。 (五)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准入。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在满足信贷融资类资产的标准上,挑选优质客户,满足监管部门对此类标准化工具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六)衍生产品可以作为对冲风险的工具纳入资产组合,但如果资产组合内的衍生产品以投资盈利为目的,须按照新增投资工具的标准进行审批。 第八条 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投资工具,均属于资产组合新增投资工具,需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金融市场部或客户部门对新增投资工具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具体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商相关部门提出业务准入标准→金融市场部起草资产组合拟新增投资的请示→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机构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及该工具准入标准的提出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 其中:信贷融资类资产由信贷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同业融资类业务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新增投资工具涉及客户准入的,由该类客户的管理部门商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提出准入标准。 第三章 组合风险管理 第九条 总行每年制定并下发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限额,分别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对资产组合风险进行控制。 第十条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不承担汇率风险,应区分币种建立独立的资产组合,确保募集资金与资产组合配置资产币种一致。 第十一条 资产组合应主要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为提高产品收益,资产组合可主动通过资金拆入、债券正回购等方式进行杠杆操作,杠杆率在产品发售前已明确,产品起息时开展杠杆操作,杠杆操作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期限,杠杆率须严格执行年度风险限额的要求。通过杠杆操作提高产品收益率的行为,须采取有效方式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操作可能出现后果。 单期产品杠杆率=市场融资余额/(单期产品组合总资产—单期产品市场融资余额) 第十二条 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大量产品到期,短期内无法通过发售产品解决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需被动通过市场融资弥补资产组合流动性缺口,金融市场部事先向分管理财业务的行长请示报告,按照相应授权转授权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控制融资期限和规模,对于封闭式理财产品,融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剩余期限,对于开放式理财产品,内部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4天,外部融资期限不得超过7天。 第十三条 总行根据不同类型资产组合特点,采取差别化组合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开放式资产组合理财产品要严控流动性风险,可适当提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原则上开放式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不应投资于期限较长的信贷类资产、大额协议存款、次级债等流动性较差的工具。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策略。金融市场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发行计划以及存续期内产品运作策略,提交金融市场理财投融资委员会审议。 风险管理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风险偏好、政策和限额,提交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应结合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政策及业务部门建议,提出业务授权方案,按照行内相关授权审批流程报请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设立。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设立的审批流程为:金融市场部拟订资产组合设计方案、投资策略、风险偏好、风险控制策略和基本操作规范,根据投资及风险策略对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会签→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运行期间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部拟订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调整方案和实施步骤,如涉及投资和风险策略调整,需对调整后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会签→有权审批人审批。本办法所指第二层级资产组合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第二层级资产组合发售产品类型发生重大调整。 (二)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投资策略、风险偏好发生重大调整。 (三)第二层级资产组合合并或拆分。 (四)第二层级资产组合估值、会计核算等发生重大调整。 (五)其他可能对现有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运作及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终止。 本办法所指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终止是指:第二层级资产组合不再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由于第二层级资产组合运作方式变更引起的合并、撤销等原第二层级资产组合不再继续运作的情况。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在资产组合终止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知会相关部门。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终止后,金融市场部应对产品整体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应对第二层级资产组合整个运作期间的收益情况进行核算,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应对第二层级资产组合存续期内整体运作情况进行抽查,风险管理部应对产品存续期内风险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形成相关总结,一并交由金融市场部留存保管。 第十八条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划转交易主要包括:银行自营业务与理财资产组合之间进行的交易以及不同理财资产组合之间进行的交易。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通过拆借等方式进行的各类融资,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进行的各类资产转让,以及自营与资产组合开展的衍生交易等。 第十九条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划转交易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对待、价格公允、审批独立的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金融市场部应当平等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建立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组合理财产品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 第二十条 划转交易的审批流程为:金融市场部业务处室负责交易的发起,报请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交易。金融市场部应制定划转交易的授权和审查流程,经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划转交易监督。 划转交易实行内、外部双重监督机制,确保划转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金融市场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处实施内部监督,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外部监督,对于价格显失公允、划转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金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前台交易人员和处室发出风险提示,同时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划转交易异常情况判断标准如下: (一)成交价格显失公允。不同类型交易按照下述原则判断: 1.债券交易:债券成交价与当日中债估值系统确定的价格相比较,偏离2%以上的交易;对于私募债、次级债等流动性较差、成交不活跃的债券,可由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共同商定公允价格确定方法。 2.拆借与回购交易:成交利率与当日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相同期限、相同类型交易利率相比较,偏离50个基点以上的14天(含)以内拆借与所有期限的回购交易;偏离100个基点以上14 天以上的拆借交易。 3.对于无市场价格的交易:划转交易成交价格与现行估值方法下的估值结果相比较,偏离5%以上的交易。 (二)划转交易金额巨大。资产组合正常运转情况下,单日单期产品资产组合的划转交易(含转入和转出)金额超过资产组合前日日终资产规模的30%,或连续多日单期产品资产组合的划转交易(含转入和转出)金额超过资产组合交易发生前日日终资产规模的45%。理财产品到期导致的划转交易不受此限制。 (三)划转交易频繁。同一资产短期内多次发生划转,包括自营业务与资产组合之间以及资产组合之间的代持交易。 (四)其他可能导致资产组合与自营业务之间或不同资产组合之间利益互转的重大交易。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估值结果运用的不同,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估值分为风险估值和核算估值两类。 (一)风险估值。 风险估值的方法由风险管理部商金融市场部后确定,应符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参照现有资金类业务估值 方法执行,由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估值的计算和使用。其结果主要运用于风险计量、限额管理、划转交易公允性验证等风险管理环节。 (二)核算估值。 核算估值的方法由财务会计部商金融市场部、运营管理部、托管业务部后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执行,运营管理部和托管业务部负责按照既定的估值方法,逐日对托管的资产组合进行估值。由金融市场部、运营管理部和托管业务部负责日常估值 的计算和使用。其结果主要运用于后台核算。 第五章 业务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授权管理。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包括对开展该业务的授权和业务运作过程中交易与投资业务的授权。金融市场部在开展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前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 第二十四条 授信管理。资产组合交易与投资需执行我行相关授信管理要求。非保本资产组合内的债券资产不占用发行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行内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开展的拆借、逆回购可不占用交易对手授信。资产组合理财业务与分行开展的票据受益权转让等业务,若分行承诺回购,则总行端理财业务可不占用交易对手授信,但分行端仍需占用交易对手授信。资产组合内其他资产皆需占用融资人或交易对手在我行的授信额度。金融市场部在开展投资前应对信用主体风险进行评估,并符合信贷管理部制定的信贷投放政策。 第二十五条 限额管理。限额的设定、调整、监控和报告流程按照《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金融 市场部应严格遵守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严密监控限额使用情况, 确保业务开展在限额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组合资产公允价值调整。资产组合内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按照财务会计部相关规定执行,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应充分考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引发的公允价值调整可参照自营信贷资产和自营非信贷资产减值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分类。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需定期进行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第三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由金融市场部前台业务处室初评后,金融市场部理财风险管理处进行风险等级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2),并将风险等级认定结果按季抄送风险管理部。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认定,金融市场部按季发起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初评,并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等级认定(风险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3)。第三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认定须在产品发售前完成。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认定应于季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市场部在季末次月6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产品情况及产品等级评价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反馈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八条 风险监测及报告。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按日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周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报告。此外资产组合理财业务应遵循我行现行风险报 告体系中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压力测试及应急预案。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与协调全行压力测试工作,总行金融市场部按季实施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对一般市场、极端市场情况下资产组合所承受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估计,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制定相关风险应急预案,并形成压力测试报告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 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监管部门及我行内部管理相关要求。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将产品成立公告、产品到期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公告、产品提前终止公告、产品运作报告等公告信息提交给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由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对外进行披露。 第六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日常风险监测与报告,负责资产组合压力测试、资产组合内单期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初评,及时向资产负债管理部报送因募集理财资金、进行资产投融资等业务产生的资金跨行走款和回款信息。 (三)提供资产组合理财产品公开披露信息。 (四)健全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操作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政策、准入标准、组合风险限额和产品风险等级认定标准,认定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二)定期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风险状况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信贷融资类业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根据业务风险程度,确定业务授信占用规则。 第三十四条 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授权方案的拟订、授权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授权书的核定下发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 (二)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合规检查和评价。 (三)对资产组合理财业务涉及的法律文本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总行托管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对资产组合理财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托管、会计核算、投资监督、划转交易监督、托管报告等资产托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的主要职责:制定资产组合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实施资产组合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的资金划转、清算结算。 (二)根据本行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开展账务记录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根据资产组合兑付的需要,做出相应的流动性安排;制定同业融资类业务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总行机构业务部牵头管理金融同业机构授信,将理财业务涉及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等交易对手纳入现有名单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回购业务信用债企业准入名单 2.第三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认定标准 3.第二层级资产组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认定标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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