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考勤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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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考勤管理,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 第四条 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五上班,星期六、日为休息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第五条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打卡,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卡的,视作迟到或早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 上班时间原则上不能办私事,确需外出办私事的需办理请假手续。因公出差的,应填写《出差任务表》说明理由,按管理权限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定员工每月考勤结果,考勤结果作为计发工资、加班费及奖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自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旷工天数。旷工1天者,除扣发工资外,还须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旷工原因,并给予批评教育;旷工2天者,除扣发工资外,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旷工3天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八条 员工假期包括:法定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事假、病假、家长会假、学习假。 第九条 法定假日。员工每年可享有国家法定带薪假日共11天: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 第十条 年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由员工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劳动手册、社保缴费明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视同缴费工龄审核证明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定。 员工工作满1年未满10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未满20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新聘用员工当年的年休假以在集团公司工作天数按比例计算:年休假=(本人应休假天数 ÷ 365 )×工作天数。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休完当年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则下年度不再给予年休假。 (四)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年休假有效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员工需延长年休假有效期限的,应在当年12月底前书面提出申请,否则视同放弃休假权利。 (五)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公司在次年3月底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未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应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第十一条 婚假 员工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应在登记结婚一年内休完,逾期未休假期作废。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婚假期间待遇按出勤处理。 第十二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如果该员工的父母是独生子女,并在此之前已去世的,给予3天丧假;如果员工父母是非独生子女,或仍健在的,给予1天丧假。配偶的父母死亡,如果员工配偶是独生子女的,给予3天丧假,非独生子女的,给予1天丧假。兄弟姐妹死亡,给予1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除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路程假外,其它情形均不给予。丧假不包括休息日与法定假日。超出标准视为事假处理。申请丧假,须提供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复印件,丧假期间待遇按出勤处理。 第十三条 产假与计划生育假 (一)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晚育者(女性生育者年满24周岁以上)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35天;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休息日与法定假日。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看护假10天。 (四)女职工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凭医疗保健部门证明,按规定每次检查给予半天假期。 (五)凡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接受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假期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产假、看护假、产前检查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出勤处理。 申请产假、产前检查假、计划生育假,须提供《出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诊断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四条 哺乳假 (一)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假待遇按出勤处理。 (二)对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女员工,可由本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回家哺乳。哺乳期最长延长至婴儿一周岁为止。延长期按本人月工资的40%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扣发事假工资,扣发事假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第十六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可以请病假,请病假原则上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有效凭证。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时,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本公司的司龄给予3至36个月的医疗期。 (一)医疗期限的确定和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见下表: 实际工作年限 司龄 医疗期 累计病休办法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 20年以上30年以下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 30年以上 36个月 按42个月内累计 患有癌症、重症精神病(肌力、肌张力度等符合五至七级残废条件)的员工,在6至24个月内尚需停工治疗的,公司可以适当延长治疗期,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1天开始累计。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休日作病休日1天计算。病假包括休息日与法定假日。 (二)医疗期待遇 1.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业绩奖金:员工在医疗期年度内的业绩奖金,按该员工年度内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第十七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然后送工伤指定医疗机构医治和作诊断结论。公司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确认为工伤者,待遇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出勤处理。 第十八条 家长会假 员工凭其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可申请家长会假半天。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3次。家长会假期间待遇按出勤处理。 第十九条 学习假 为鼓励员工进修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司设立学习假。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的,每门课程给予学习假1天,参加论文答辩的,给予2天。学习假每年不超过7天。学习假期间待遇按出勤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安排员工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 第四章 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提前请假的,应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在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在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请、休假和因公外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部门正、副总经理请、休假和因公出差,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或《出差任务表》,经人力资源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二)其他员工请、休假和因公出差,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出差任务表》,请、休假或出差天数不超过1天的,提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批;如请、休假或出差天数超过1天但不超过2天的,提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该员工所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如请、休假或出差天数在3天以上的,提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该员工所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四)《请假申请表》、《出差任务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休假或出差后返回公司上班的,应在上班的第一天按管理权限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本着恪尽职守、合理安排、提高效率的原则,力争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加班的,加班前应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普通员工加班需将《员工加班申请表》依次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副总经理加班需将《员工加班申请表》依次交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加班费计算方式按照本制度《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薪酬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不支付加班费的,安排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加班补休当年有效,逾期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如国家或省、市政府有新规定,本办法按新规定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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