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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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总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在我行无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含补充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五)能够按规定提供保证金,并就票面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有效担保。 第八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证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原件、公司章程; (三)如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决议或授权书; (四)最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告。报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供其自编的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附注); (五)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须符合本行的相关要求。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 (六)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七)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保证金和担保、手续费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以30%作为基准比例可上下浮动,具体浮动比例经办行可根据客户授信评级和业务发展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并在授信方案中明确最终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将其作为授信方案内容一并报批。对于免收保证金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免收保证金客户名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根据客户授信评级情况和客户风险状况拟定,定期公布。客户缴存的保证金与授信总额的差额部分必须落实足额有效担保,自《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除资信好的区直企业和优质上市公司以外,新增客户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互保,但在落实差额部分足额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关联企业互保作为增信措施的除外。要逐步优化存量客户的担保条件,对存量客户逐步采取增信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 保证金质押按以下要求管理:(一)出质人交存的保证金,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划转,不能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源款。在划转保证金时,贷款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由贷款行托管,在保证金质押期间,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实行封闭管理,出质人不得使用该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更不允许出质人在约定担保期限届满前,支用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三)出质人务必与我行签订书面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或《最高额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或《最高额的保证金质押合同》非我行格式合同或对我行格式合同进行修改的则需送总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保证,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但总行批准的大型优质客户除外。 第十二条 经总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第十四条 承兑手续费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四章 调查、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前期调查。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接到承兑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书后对该申请人进行前期调查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 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行业背景及市场情况; (三)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与银行结算往来的情况; (五)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相关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支付金额、时间与条件是否与合同相符,商品交易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注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六)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调查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要调查抵(质)押物的状态、评估、登记等情况; (七)交付保证金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笔承兑的收益及风险程度; (九)对是否同意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以及票面金额、期限等项内容提出最终调查意见。 (十)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经以上调查后,不符合办理汇票承兑业务条件的,有关客户经理将申请人材料退回递交材料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承兑业务,各分支行、营业部信贷部门客户经理将有关材料送相关信贷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 (一)各分支行、营业部信贷审查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承兑审查与额度管理。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该笔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 2.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银行承兑汇票准入条件的要求; 3.有关部门文件和资料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4.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5.具有主导产品相关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来源是否准确、可靠; 7.保证金及担保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8.评估风险; 9.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否可行和有效; 10.各分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的前期调查意见; 11.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各分支行、营业部信贷审查部门根据承兑业务的授权权限,审查权限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超出授权范围的业务则需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 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 (一)审批流程按照总行的有关业务流程及授权进行,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前台业务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准确; 2.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3.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4.调查人对出票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是否翔实准确; 5.保证金及担保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6.相关风险效益分析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二)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各分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根据有权机构的意见与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的承兑协议、担保合同,对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并按照审查意见规定的比例缴足保证金。 (三)xx银行授信业务放款中心对南宁城区各分支机构上报并经审批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业务的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合法合规性、授信额度支用进行审核。具体操作详见《xx银行授信业务放款中心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承兑 (一)经审批同意后,各支行、营业部的客户经理需书面通知各一级支行(营业部)直辖营业部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二)会计结算部门收到分支行、营业部信贷部门《出账通知书》后,凭《出账通知书》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三)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分支行、营业部会计柜台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承兑申请人为单位逐笔开立保证金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并由分支行、营业部信贷部门客户经理按审批意见通知承兑申请人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款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 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六章 检查及到期、逾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各分支行、营业部的信贷部门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客户经理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一)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四)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六)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分支行、营业部的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垫付款项转入“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分支行、营业部的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行、营业部的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承兑银行按《xx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指导各分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营销与推广, 负责对全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量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权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的审查、审批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对分支机构承兑汇票业务贷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 总行风险管理部二级单位:xx银行授信业务放款中心作为负责对南宁城区各分支行、营业部上报并经审批同意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业务的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合法合规性、授信额度支用进行审核。 总行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总行会计运管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柜面操作流程的制定; 审计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各分支行、营业部会计部门:负责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相关工作;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负责根据权限集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负责保证金管理;负责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负责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情况及时报告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及风险管理部。 各分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情况及时上报总行公司金融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并配合业务经办客户经理继续对垫款客户进行催收;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各分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具体业务操作;负责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相关工作;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由分支行、营业部按照总行要求办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相关处罚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十三)其他违规、失职行为。 第三十条 各分支行、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一)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二)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三)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发〔2011〕340号)同时废止。 xx银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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