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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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959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京财绩效〔2009〕281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京科条发〔2007〕5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业促进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中心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中心投资各公司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中心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部门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单位与部门设置的有关制度规定,设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固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重大损失报告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出借、出租登记台账; (四)做好购置资产的实物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与财务部门配合,保证账实、账账、账卡相符; (五)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负责办理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资产验收与登记;负责对利用固定资产和土地项目的论证、申报工作,并将批准项目具体实施; (九)负责统一归口管理逾期应收债权的催收清欠工作; (十)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中心投资公司的资产清查工作; (十一)负责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十二)接受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定义与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二)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自行采购;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则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 (四)遵守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核算、严格管理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配置与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六)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 第七条 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程序报批: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经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向市科委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 第九条 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市科委审批;市科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的“规定限额”,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不同分类和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编制预算,保证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良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再配置成本。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资产使用部门应在本部门内指定资产管理员,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与维护。 因人员、部门变动,造成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不同部门间转入转出,应统一由转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实物管理台账、标签等。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清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财务决算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组成清查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盘点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盘点表和盘点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管领导批准。 如盘点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项说明,经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报单位(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科委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财务部门应根据审核批准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加强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授权使用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国有资产出借或利用国有资产向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固定资产指定资产管理员实行专项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资产有关信息和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统一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动态监管。 四、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 依法对承担项目(课题)所形成的成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享有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无形资产核算和摊销。 第二十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分别造册登记有效期与失效期的无形资产,逐项与财务账表核对,出具无形资产清查报告,并对已经失效但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保密制度,保证无形资产安全。 五、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指中心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目的是为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规定,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四条 认真研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投资效率与效果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与论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中心领导集体决策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投资期限、收益等重要内容,并通过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有关对外投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投资协议、章程、出资证明、股权证书等重要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外投资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收集被投资单位财务数据等资料,定期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投资协议履行情况,发现经营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审计监督制度,年度末对控股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对控股被投资单位,建立财务主管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委派制,和定期述职制度,加强对控股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的管控,实现投资目标。 六、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货币性资产损失;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以及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在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对入账价值、使用年限等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后,报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对已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根据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二)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出售、转让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通过资产清查确认核准作为资产损失并进行财务核销,或今后日常管理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确认作为资产损失并进行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进行专项管理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且不能给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三十七条 账销案存资产包括债权性资产、投资性资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款项、暂付款项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投资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备查账簿的设置按照债权性、投资性、实物性资产设置三类资产的备查总账,根据账销案存资产性质设置二级分类备查账,按照每一类资产的具体情况,设置明细备查账。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设立管理备查账簿,与财务备查账之间,以及财务备查总账、二级备查账与明细备查账之间,定期核对。 八、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定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出报告。 九、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心定期对实际占用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着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原则,建立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中心严格执行市科委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市科委组织的资产管理各项检查工作。检查资产配置、资产日常管理、资产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定期对资产状态进行分析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责任应明确到人。资产使用、管理人对所负责的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具体情况提出赔偿金额建议,经资产管理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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