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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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行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依法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与消防组织第三条各网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网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网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网
2、点、部门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网点、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第四条各网点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保卫、办公室、信贷、营业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署并组织领导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整改、火灾扑救等工作。第五条各网点保卫部门为本级机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协调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关系,并按照
3、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和区域。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与检查问责工作;(三)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设施验收与年检、消防安全检查与抽查、火灾扑救、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查明火灾原因等工作;(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实施或配合消防设施维护部门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八)在员工中组织开展
4、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网点应根据上级行和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工作部署,编制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重点,提出年度消防工作要求。第七条租赁办公、营业场所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主体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第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办公、营业场所施
5、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办公、营业场所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各网点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办公场所各防火责任区、营业网点、金库、保管箱库、凭证库、档案库(室)等部位应设置义务消防员。第十二条各网点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抢救和疏散人员、疏散物资等任务。第三章火灾预防和扑救第十三条办公、营业场所新建、改扩建、装修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当地消防法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6、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第十四条办公、营业场所新建、改扩建、装修工程,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租赁经过消防设计的建筑物作为办公、营业场所时,不得租赁未经备案、未通过消防验收、抽查或消防安全检查的建筑物。第十六条保卫部门要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和本行消防要求,确定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由防火责任
7、部门负责。我行消防安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或部位:(一)办公楼(二)信息中心或设备机房(三)金库、尾款箱保管库(四)票据、凭证库、档案库(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严格管理。第十七条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办公大楼、设备机房及营业网点等场所应实行禁烟措施。第十八条各办公营业场所设备机房不得堆放杂物,要保持设备间通风、散热良好。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通道和人员紧急疏散出口,配备必要的逃生器具,并使器具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
8、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同时报告有关部门,防火责任人要按照灭火预案,积极组织扑救火灾。第二十二条火灾扑灭后,要按公安部门要求,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和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四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
9、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向用火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擅自接装电源、电器、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第二十六条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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