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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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承兑业务行为,防范承兑业务风险,促进承兑业务稳健发展,依据有关《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的通知》及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我行承兑汇票有关办法,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我行作为承兑银行,依据有关出票人(亦称“承兑申请人”)申请,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须严格依照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受理、调查评估、核查和审批,依据有关出票人的资信情形采取合法、有效、真实的担保措施,防范授信风险。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办理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风险敞口业务: 1.申请人资料文件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申请人资格/资质证明资料文件及关于法律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处于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授权办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 ③公司章程、以及章程修改决议资料文件资料; ④申请人有权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办理承兑业务的决策性资料文件、有权机构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 ⑤征信查询授权书及查询结果。 (3)与申请承兑业务内容相符的、买卖各方签订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协议或劳务协议、交易税票等; (4)申请人开户许可证; (5)上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即期的财务报表;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2.担保资料文件资料: 依照《银行担保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提供。 (二)对没有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对申请人资料文件资料中的财务报表部分,只需提供上年财务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即期的财务报表,其余资料文件资料依照要求进行提供。 若所提供资料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业务经办机构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以及双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等有效印章)。 第六条 业务经办机构经调查申请人提交资料文件资料认为符合办理承兑业务条件的,应告之申请人并依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对不符合办理承兑业务条件的,应做好说明说明并及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七条 业务调查 业务经办机构对受理的承兑业务应依照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关于要求进行授信风险的调查评估,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查询、资料文件资料核实或实地调查。 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兑交易背景 1.对申请人提供承兑交易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验证。业务经办机构信贷人员在搜集承兑交易协议、交易税票时必须实地查验,有效核实,并对复印资料文件资料承担审核责任; 2.提供协议是否制式规范,签章是否合法有效;协议是否仍处于有效履约期间;是否已商定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等;协议内容、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汇票的内容相符;交易商品是否属于出票人的合法经营范围;交易协议是否存在重复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已超过协议商定的交易金额等; 3.出票人属于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的,应重点调查出票申请人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虚假签约而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现象,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4.对连续签票的,应调查申请承兑是否存在开新票抵旧票或抵贷款的滚动签票行为,其原有承兑解付票款来源是否自有、是否稳定可靠,客观评估其解付票款能力和对其承兑的风险。 (二)承兑资格/资质和资信情形 业务经办机构应指定双人对承兑申请人的承兑资格/资质、经营情形、资信情形、财务状况、供货以及预期承兑期间的经营发展趋势等内容做出实地调查和客观评估;承兑申请人属于我行新介入客户的,业务经办机构还应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估和认定,调查其是否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或可享受的授信政策规定。 (三)保证金交存能力 以交存保证金方式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应调查出票人申办承兑业务所需保证金来源是否稳定充实,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风险监控需要。对没有交存保证金能力的出票人,不得为其申报承兑业务。严禁出票人以拆借资金或以贷款融资作为交存保证金的来源。 (四)票款解付能力 通过对出票人承兑期间经营情形及现金流量的预测,分析出票人申请承兑票款的解付来源是否充实、可靠,是否存有到期票款垫付的风险。重点调查出票人购进商品是否适销对路及货款回笼周期是否与汇票承兑期限匹配,合理确定承兑期限;可依据有关客户经营特点分别进行预测分析,如对生产企业应了解其近期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对流通类企业应了解所购货物来源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已贯彻销售下游;对施工企业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贯彻,工程费用是否能够及时到位等。 第八条 担保调查及规定 (一)以质押、抵押或保证提供承兑担保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银行担保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进行担保效力的调查评估。 (二)以交存保证金方式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出票人须将保证金存入我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封闭管理,承兑有效期间不得提前支取。 办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存入我行保证金的数额。 (三)以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 存单应为我行开立的、未到期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定时存单; 2. 个人存单应交由我行保管并办理存单资金冻结止付手续,且冻结止付到期日须晚于承兑汇票到期日30天; 3.单位存单应交由我行保管并于换开时联动进行止付手续; 4. 质押人应出具存单费用来源合法的证明,并承诺如因存单费用来源合法问题致使我行质权无法实现时提前偿还我行票款。 第九条 形成调查评估结论 业务经办机构在进行充份调查的基础上,应对调查评估情形及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特殊担保项下业务为调查建议或意见),报告内容应包括出票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形、担保效力和附带效益等情形的分析评估,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一)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及票款解付来源的预测分析; (二)出票人在我行及他行的存款、结算、授信及信用状况; (三)承兑风险因素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四)保证金比例、担保方式(如有)等情形的分析。 业务经办机构调查人员对调查建议或意见负责,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对调查整体及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条 业务申报 业务经办机构须对申请人提供报批资料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并报送授信业务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同时应对提交报批资料文件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业务审查审批 (一)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应对报批资料文件资料依照关于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1. 承兑业务报批资料文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2. 承兑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经营情形、财务情形、资信情形等是否良好; 3. 申请承兑的数额、用途和期限是否表达清楚、是否合理; 4. 贸易协议及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包括: ①协议样本是否制式、规范,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工整、清晰,有无涂改;是否存在同一协议重复申请承兑的情形; ②协议是否有明确的执行时效,本次申请的承兑时间是否在协议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协议,是否处于协议商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③协议的交易标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否超越出票人法定经营范围;承兑金额是否与出票人的经营规模和需求相符、是否超出协议商定的交易总值; ④贸易协议标的物价格是否与现行*场价格相符; ⑤协议是否明确注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⑥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是否与贸易协议的期限、金额匹配; ⑦贸易协议是否有交易各方及其签约人的签章; 5. 其他关于承兑业务风险的要素审查。 (二)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履行后,撰写审查报告,提出详细审查建议或意见,并对审查建议或意见负责。经审查同意的,报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信用风险审查委员会(或有权审批机构)审议,并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对于无敞口业务,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履行后,提出详细审查建议或意见,并对审查建议或意见负责。经审查同意的,报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四章 汇票承兑 第十二条 贯彻承兑条件 经总行终批同意的承兑业务,业务经办机构应贯彻以下承兑条件: (一)贯彻终批条件,即对报批的承兑业务经总行终批后有授信限制条件的,进行贯彻(含担保条件); (二)贯彻承兑签发手续:与出票人签订总行统一格式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由其依据需求填列《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对于以交存保证金方式担保的,要求出票人按规定要求存入承兑保证金。承兑保证金须存入“*01”保证金科目,并依据有关签订承兑协议的商定,分别建立与承兑金额具备对应关系的保证金子账户;对于以个人存单质押担保的,要求出质人提供在我行开立的个人定时存单并交由我行保管,同时办理存单资金冻结止付手续;对于以单位存单质押担保的,要求出质人按我行要求进行存单的换开,并联动进行冻结止付手续;对于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要求出质人在所提供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签章、注明背书时间。 第十三条 承兑条件审核 授信业务放款审核部门负责汇票承兑条件贯彻情形的审核,对放款资料文件资料及放款手续进行审核。对符合签发承兑条件并经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办理的承兑业务,业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打印《放款通知书》,加盖放款审核部门专用章并由有权签批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结算运行部门依据有关《放款通知书》规定要素,依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所列需要,通过业务系统打印汇票必须记载事项,由出票人签章确认,同时负责汇票要素的合规性审核,并对符合规定的汇票给予办理承兑手续。 第十五条 出票人必须在票面明确记载以下事项: (一)出票人名称、账号; (二)付款人名称、行号、办公地址; (三)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四)确定的出票金额; (五)出票日期; (六)汇票到期日; (七)出票人签章(含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结算运行部门须做好会计核算处理,并做好承兑业务台账统计。 第五章 承兑解付 第十七条 票款备付 (一)手动备付 1.业务经办机构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票人备付票款。原则上,业务经办机构应确保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至少前一天出票人足额备付票款,并在承兑到期日(含)前,由业务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将备付票款划转至结算运行部门的“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 2.对于需用冻结保证金或存单支付票款的,业务经办机构需先办理保证金解付手续,填写《银行保证金\存单解付通知单》(附件1)并经有权签批人签字同意后,办理解付手续。 3.对于有敞口,且需要动用同笔业务对应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备付票款的,敞口部分票款的备付(含提前备付)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将敞口部分资金(先于或同步与企业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由企业结算账户通过支行科目下的临时账户上划至业务处理中心“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 (2)将敞口部分资金备付至同笔业务对应协议商定的企业保证金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账户内所有资金通过支行科目下的临时账户上划至业务处理中心“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 注意,以上两种情形下,业务经办机构、结算支行必须确保企业保证金账户内的备付资金只能通过支行科目下的临时账户上划至业务处理中心“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即企业保证金账户的备款资金划转路径是唯一的,只能上划总行业务处理中心。 (二)自动备付 1、保证金签发模式,系统自动检查企业活期存款户余额,如余额大于或等于应备款金额: (1)自动扣划应备款金额至经办支行30010210承兑保证金科目账户; (2)由经办支行30010210承兑保证金账户扣划至业务处理中心30010210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 (3)由业务处理中心30010210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转入*1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履行自动备款。 (4)系统自动解冻保证金账户并结息,本金及利息均对应划转至经办支行活期存款科目企业账户。 2、保证金签发模式,检查企业活期存款户余额小于应备款金额,系统自动解冻保证金账户并结息,本金对应经办支行30010210承兑保证金科目,利息对应经办支行活期存款科目。 (1)如无敞口(100%保证金),经办支行30010210承兑保证金科目余额等于银承备款的金额,系统将解付资金直接扣划至业务处理中心30010210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再由业务处理中心30010210科目转入*1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履行自动备款。 (2)如有敞口(部分银承保证金),检查企业活期存款户余额是否大于等于敞口部分银承备款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首先,如企业活期存款户余额充足,敞口部分直接从该账户扣除并转入支行30010210承兑保证金科目账户,连同步骤2- (1)已划转过来的保证金本金部分,一并通过支行30010210承兑保证金科目账户上划至业务处理中心30010210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并转入*1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履行自动备款。 再次,如企业活期存款户余额小于敞口部分银承备款金额,则将活期存款户的可用余额所有划转至支行的30010210科目,备款金额即为银承保证金+活期存款户的可用余额+支行30010210支行承兑保证金的部分垫款。 备款金额通过支行30010210科目扣划费用至业务处理中心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并转入*1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履行自动备款。 应备款缺额部分(支行30010210支行承兑保证金部分垫款)由支行接洽企业催款,补足后手工处理。 3、存单质押签发银承模式,企业活期存款户余额小于银承需备款金额,则将活期存款户的可用余额所有划转至支行的30010210科目,备款金额即为活期存款户的可用余额+支行30010210的垫款(两项合计等于银承需备款金额)。 备款金额通过支行30010210科目扣划费用至业务处理中心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账户并转入 *11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户,履行自动备款。 第十八条 出票人未能按时备付解付票款的,如质押的保证金、存单定时到期日与承兑汇票到期日为同一天的,业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加紧催收并及时向授信后管理部门报告关于情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确保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当天11时前将解付所需资金划付结算运行部门“系统内往来承兑保证金”科目,用于解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若我行已垫付,业务经办机构要立即将已垫付的费用转入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业务经办机构不得擅自为出票人垫付解付票款或对垫款情形隐瞒不报。 第十九条 承兑解付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结算运行部门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我行承兑汇票后,对照专夹保管的汇票底卡,在经对以下事项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票款支付手续: (一)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为我行承兑,承兑行签章是否为我行签章,汇票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和记载事项与底卡是否相符; (二)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规范,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委托收款凭证记载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一致; (三)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止付; (五)其他需审查内容。 第二十条 结算运行部门负责对我行承兑汇票解付管理,并对存有以下情形之一汇票拒绝付款: (一)非我行签发的承兑; (二)承兑汇票背书存在下列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及背书进行涂改的; 2.第一背书人印章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不一致及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加以说明的; 3.背书不连续的;背书章不清、重影或相互重叠的;被背书人签字与背书不符的; 4. 重复背书的;质押票据未按资料文件规定背书的;骑缝章未骑缝的,粘单不规范且未按规定粘接的;到期后转让的;未做委托收款背书的; 5.法院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法院止付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规定背书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银行承兑汇票破损或变造的; (四)托收凭证收款人全称与汇票背书收款人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符合《票据法》有关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业务处理中心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三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拒绝付款证明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退票处理 对我行签出的承兑汇票,申请人因商品交易协议未履行等原因申请注销时(尚未到期),业务经办机构可以予以受理,但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请签退的票据为开立后未背书流通的票据; (二) 需要签退的票据需经结算运行部门审验准确无误; (三)退票申请人为出票人; (四)退票申请人出具承诺:票据退回后,因原票据引发的所有责任由其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退票操作基本程序:退票申请人出具退票申请,说明退票理由,由业务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审批单》(附件2)、连同退票原件报结算运行部门,结算运行部门对退票进行审验通过后,在审批单上签署建议或意见,并保留退票原件,之后由客户经理将审批单、退票复印件等资料文件资料一并报授信后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后业务经办机构将审批单交由结算运行部门进行退票操作。退票操作后业务经办机构需将相应回执交回授信后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回复 业务处理中心负责汇票查询的回复。有关人员接到对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书后,作如下处理: 核对要素。有关人员将查询内容与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底卡记载的要素核对,经授权员或复核员审核授权后方可回复。 回复内容应按查询要素有问必答,简明确切,并提醒对方自辩真伪,避免引起责任纠纷。若此前曾有其他银行查询,应一并告知。 每次查询回复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回复内容与查询书作为查询业务附件配对保管。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结算运行部门接到《放款通知书》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后,按我行有关核算办法办理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第七章 承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办机构应依照我行授信业务贷后检查与管理要求,及时对出票人的资金流向、承兑交易情形、票款解付能力及担保有效性等情形进行票后跟踪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按审批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交易是否切实履约;同时应向出票人索取交易证明(如税票、供货凭证等)资料文件资料,并在核实确认后整理入档; 原则上,业务经办机构应在对交易协议和税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依据有关业务办理的日期、金额等实际情形在上述材料原件上加盖“已于X年X月X日在银行办理承兑(贴现)X万元,剩余协议(税票)金额X万元”印章,并收集加盖过该印章的交易协议和税票复印件,加盖承兑申请人单位公章并双人核对一致签字后移交总行。 (二)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及主要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担保效力或抵质押物状况及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四)能否按时备足票款,有无逃避到期支付票款的行为; (五)有无发生或潜在影响出票人到期兑付能力的其他事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拟定并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商银发(*)5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及敞口备付问题的通知》(**商银办〔*〕3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考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范执行。 附件:1.银行保证金/存单解付通知单 2.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审批单 附件1 银行保证金/存单解付通知单 支行(部): 请按本通知书中解付建议或意见协助配合办理保证金/存单解付有关手续。 管户机构 存款人 □存单金额 □保证金金额 □存单号 □保证金账号 存入日期 授信客户 解付理由 (对于需释放保证金/存单用于结清到期授信的,应着重进行说明) 说明对方科目、利息金额及转入账号 管户机构建议或意见: 客户经理签字: 授信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字: 管户机构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总行授信后管理部门贷后监管人员及有权签批人建议或意见: 贷后监管人员签字: 有权签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有权签批人建议或意见: 有权签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对于授信业务所有结清的,报总行贷后管理部门签批通过后,会计部门即可办理解付手续。 注2:管户机构是指:各管理部、京津冀业务管理部、金融*场部。 注3:对于各管理部,管户机构授信业务办理部门负责人为综合业务部总经理,管户机构负责人为管理部主任。 注4:对于域外机构(京津冀业务管理部、金融*场部),总经理需在客户经理处签字,管户机构授信业务办理部门负责人为业务总监,管户机构负责人为总裁或分管行领导。 注5: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结算部门作为记账凭证,一份交授信后管理部门入档保管。 附件2 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审批单 经办会计部门 经办机构 退票数量 退票金额 退票编号 客户号 退票理由 经办机构建议或意见: 经办调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结算运行部门建议或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信管理部门建议或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信管理部门签批人建议或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审批单一式两联,一联授信管理部门入档留存,一联结算部门留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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