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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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是省水利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为原则,负责管理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国有资产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水源工程、供排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投放管理,保证水利资金的投放安全和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仅在公司进行水利专项资金投资和监管时适用,集团公司应严格遵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各项事宜。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接到省水利厅关于水利项目投资的通知或决定时,项目投资程序正式启动,本办法开始实施。投资最终决定权在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接到省水利厅关于项目投资的文件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就投资事项要求项目单位给予是否用资的答复。 第五条 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省水利厅关于该项投资的文件; (二)集团公司拥有该项目投资资质的依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就投资事项告知公司需要用资的,须同时提供下列文件或证明,接受公司审查: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相关资质文件;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现有资产数额、当前项目进度等)的有关文件; (三)本项目建设所必须的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土地利用、规划等批件);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概预算、项目初步设计书、工程协议、投资项目清单等; (五)项目工程总投资中的资产构成和资金筹措情况(除使用我公司资金外的资金落实情况); (六)年度《项目用款计划书》; (七)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用款计划书》应专业、详尽,内容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完成投资情况; (二)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概预算文书; (三)省级水行政管理规划计划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 (四)省级水行政管理基本建设部门批复的施工计划; (五)建设项目招投标书及项目建设施工合同; (六)集团公司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上述文件的,集团公司应暂停投资事宜,并据实上报水利厅。 第九条 集团公司应及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条 审查不合格的,集团公司将暂缓出资事宜,同时告知项目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理由。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补充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认为用款计划不合格的,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不合格理由并要求其合理变更用款计划。项目单位拒绝变更的,集团公司将暂停出资,并上报水利厅。 项目用款计划合格的,与项目单位就用款计划签字确认,该《项目用款计划书》将以附件形式作为合同资金用途的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审查合格的,集团公司将与项目单位就具体投资事项进行深入磋商,并就投资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形成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该项投资事项形成的投资方案提交水利厅审议。 第十四条 水利厅审议不通过该投资方案的,集团公司应就投资事宜按照水利厅的要求与项目单位继续协商,并形成方案,直至水利厅通过。 第十五条 水利厅审议通过该投资方案并做出决定的,集团公司应按照水利厅的决定邀项目单位会签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提供,项目单位提供合同的,双方可就合同协商决定合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合同会签时,项目单位对合同事项提出异议的,双方可就该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集团公司应暂停出资事项,并就该情况据实上报水利厅。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不以入股的形式出资的,可以就水调配权等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并有权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事项可以在合同中另行协议约定,也可签订专门的担保合同。不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的,集团公司将上报水利厅暂停出资。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集团公司启动项目出资程序(入股程序或合作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省水利厅下达投资计划的不同,集团公司项目投资主要有两种方式,应根据合同的需要合理选择适用: 第一种 集团公司的出资作为项目单位的股份,集团公司因此按投资比例获得项目单位的决策、建设、经营、管理和收益分红的权利。 第二种 集团公司出资与项目单位合作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集团公司相应部分的水资源的管理、调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四章 入股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按照第二十条第一种方式出资的,适用入股程序。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投资入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股权手续过程中,集团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的工作,提供项目单位在办理股权凭证过程中的各项证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项目单位的股东名册前。 第二十五条 股权手续的办理费用由集团公司和项目单位按规定分担。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为集团公司实现股权提供便利,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成为项目单位股东后,按照股份参与项目单位的建设、经营管理和收益分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的管理层派遣集团公司人员参与以上事项。 第五章 出资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为了专项资金安全和投资资金管理的方便,合作程序的出资分为报账出资和专账出资。 第二十九条 报账出资,即项目单位将具体的用款计划和需求报公司审查,集团公司审查后结合公司安排提供出资。具体为: (一)合同签订后,公司将该项目资金留于公司账户或由公司开专户存放,列为专项资金,不直接投入项目单位账户。 (二)项目单位在具体环节须提供公司要求的第三方合同、单据和证明文件(包括各项具体工程合同和结算单等),以上单据和证明文件均需相关部门签章方为有效。 (三)以上文件经集团公司项目部门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做出该部分投资的具体出资计划和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查签字批复。 (四)领导签字后,该项目部分出资按照项目单位用资计划、需求结合集团公司安排拨到项目单位账户。 第三十条 专账出资,即公司和项目单位协商,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开专户,集团公司将合同出资按合同约定拨入该专户,项目单位按照双方约定使用该项资金。具体为: (一)项目单位和公司协商,决定开户银行。 (二)双方协商决定以公司或项目单位或双方的名义开户。开户时应和银行协商办理双控手续,预留双方印鉴,该帐户不进行网上交易。 (三)该项资金的出资必须由双方确认,任何单方均不能单独使用该项资金,具体办法按照银行规定办理。 (四)集团公司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资金到达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时,开始行使该资金的监管权。集团公司有权监管项目单位的条款和项目单位应作为的条款,需以项目单位签字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权随时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或说明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单位须以书面形式积极提供或说明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派员进入或进驻合同项目的建设工程现场以及合同约定的资金投入地对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及时为公司的检查活动提供相应的车辆、办公场所和便利。 第三十四条 为方便项目实施阶段合同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按月向集团公司提供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的书面报告(包括财务报告、项目小结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工程和项目单位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招投标及分项目招投标、工程开工和竣工、项目单位股份和重大人事等变动等)项目单位应提前10日通知公司,集团公司作为资金监管单位有权参与该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于项目单位可能存在违规使用合同资金情况的,集团公司有权派员审计该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单位须无条件允许并给予配合,审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可以与项目单位约定监管费用。公司在得到项目单位分红或提供的水权之前,项目单位每年按照公司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支付监管费用,并在资金过户时直接扣除;首次出资一次性先行扣除建设期内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项目工程及资金监管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承担。合同中约定了第三十七条的监管费的,建设期内不再另行收取监管费。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受委托单位须有监管项目资金和工程相应的资质,能够对项目资金监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委托第三方监管的,须同委托单位签订项目监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委托单位须签署项目监管承诺书,保证对项目资金和工程进行严格监管,并对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省政府授权的水源工程、供排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进入公司的融资资金、省财政厅每年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安排投入公司的还贷资金、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在项目投资时应签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同》,在合同中就该投资办法的适用情况作具体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单独使用时,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且仅对集团公司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作为合同附件使用时,按照合同约定可以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作为合同附件使用时,项目单位须仔细阅读该办法,对该办法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集团公司应尽到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认为集团公司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理解了本办法中的所有条款,同意按照公司的解释执行本办法,同意该办法执行中的解释权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须在本办法签章处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项目单位亲笔书写:“我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办法中所有条款,并对本办法无任何异议,同意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同意采用本办法办理本合同投资事宜。” 项目单位签章: 签阅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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