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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模版.docx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1933990
  • 上传时间:2024-05-11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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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学 学术 道德规范 违规 处理 办法 模版
    资源描述: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 应遵循学术界的引证公认准则。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为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注明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负全责,未注明通讯作者的由第一署名作者负全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由指导教师负全责。 第七条 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如需用第二种文字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九条 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第十条 研究者应遵守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谎报或伪造学历、学位和学术贡献,不得擅自在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方面更改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第十一条 在学术活动中,开展项目申请与论证、研究与研制、验收与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论著发表、专利申请和对外宣传等工作,应实事求是,严禁伪造、篡改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价值。 第十二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原则,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三条 在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互利原则,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成果转化质量。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妨碍整体研究和后续研究工作。职务研究成果应当满足学校在学术活动中充分、有效地使用,严禁非法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 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不宜公开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不得有以下任何一项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虚构和捏造事实。 (三)伪造注释。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五)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六)在申报研究生导师、晋升职称、聘任岗位和评奖等环节填报科研情况表格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或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级别和社会影响。 (七)为增加个人或他人学术成果数量重复发表相同研究成果,或将内容基本相同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 (八)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九)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参加项目评审、评奖和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受理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制订相关学术道德规范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各单位、个人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办公室,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工作。学术道德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社科处处长兼任。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办公室受理各类学术不端举报材料。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学术道德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报告。找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其部门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调查与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情况,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调查事实做出认定结论。学校学术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能开会,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论经2/3以上(含2/3)的到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将会议通过的事实认定结论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15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规范问题或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四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触犯法律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学术处分种类为:训诫、撤销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记过以上的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发现当年度定为考核不合格,并通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期限,除“开除”处罚之外,其他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以外,受其他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期限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罚,并恢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学校将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兼职、进修、访问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的资格,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涉及学位论文的,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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