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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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系统数据质量长效机制,根据《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考核工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是指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开发的,依托城市金融网,通过网间互联平台,全面采集担保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实时查询服务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上报员是指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负责担保业务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的本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查询员是指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数据查询、定期核查和分析应用等工作的本行人员。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设立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岗,指定数据查询员; (二) 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 负责制订和完善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四) 负责对地区经营单位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设立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对私业务维护管理岗; (二) 负责配合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对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管理指导; (三) 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个人业务录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地区各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部为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指定数据上报员; (二) 负责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采集及报送第八条 建立银保合作业务台账。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建立完整、集中的银保合作业务台账,逐笔登记本单位主办合作担保机构发生的银保合作业务信息,保证台账数据与实际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并在每月 10号前将上月的银保合作业务台账报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统一汇总后每月15号前报送人民银行。 第九条 银保签约信息采集。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于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2 个工作日内将银保签约信息录入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并在每月初 5个工作日内将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本单位主办合作担保机构的保证金余额进行更新,确保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账户实际余额相一致。 第十条 担保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应于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2个工作日内将合作担保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协议文本报送人民银行。银保合作业务存续期内,如担保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在 2个工作日内将《担保机构变更信息表》发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由总行小企业将金融部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本行各类由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信息采集。 (一) 企业贷款业务 企业贷款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将担保业务信息和被担保企业信息录入银保监测管理系统。被担保企业信息应以新增方式录入,已经存在的无须重复录入。担保业务存续期内,如被担保企业概况信息、出资人信息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及时在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变更。 企业贷款担保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在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进行担保解除操作,或在签订担保展期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担保展期操作,并视情况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如因追偿、诉讼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贷款担保到期后暂时无法进行担保解除或担保展期操作,数据上报员须及时在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进行贷款五级分类调整;数据上报员应及时、完整和准确录入担保业务代偿信息。 (二)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业务发生后,数据上报员须于次月5号前将上月汇总数据一次性录入银保监测管理系统。 (三) 票据承兑业务 票据承兑业务发生后,数据上报员须于次月5号前将上月汇总数据一次性录入银保监测管理系统。 第四章 银保监测管理系统应用管理第十二条 用户管理。 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新增、变更或撤销时,应做好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交接工作,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和《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银保合作信息监测管理系统撤销用户申请表》报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向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查询管理。 对外提供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信息时,须取得被查询主体书面授权并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批准,由数据查询员统一办理。各经营单位不得对外提供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信息查询。 数据查询员须将查询结果、被查询主体书面授权和其他查询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各经营单位应在接到合作担保机构异议申请或外部协查函 1 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回复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各经营单位数据上报员应及时在银保监测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五章 数据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数据质量自查。 各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初和7月初开展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制定有效的措施整改,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须于当月末报送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统一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配合人民银行开展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数据核查。各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并按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系统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 各经营单位应采取双人复核、与台账信息比对、与信贷档案比对等措施,确保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系统问题反映。 对于银保监测管理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各经营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统一向人民银行反映。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 对于人民银行下发的有关银保监测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各类制度文件和培训资料,各经营单位应建档长期妥善保管。银保合作业务台账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各经营单位存在下列任一行为,对经营单位及个人计入违规积分: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数据录入、维护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查询的; (三) 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机构办理和管理银保合作之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的; (四)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五) 人民银行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银保监测管理系统现场核查和非现场监测中提出批评、整改、扣分行为涉及到各经营单位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分行需根据本办法和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附录: 担保机构变更信息表 主办行名称 担保机构名称 变更事项描述 : 主办行数据上 报员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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