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检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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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检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加强对公司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强化责任管理,构建试验检测诚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试验检测人员规范工作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公平、公正、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包含试验检测技术工作责任追究和试验检测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第三条 技术工作责任追究是对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在试验检测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者疏忽,违反试验检测规程、规范、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导致试验检测数据差错或试验检测事故,给工程造成损失、隐患或事故等技术方面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条 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是对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中,因故意、过失或者疏忽,违反试验检测规程、规范、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管理文件,致使监管不力导致试验检测管理混乱;存在不规范行为(如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工作中存在因试验检测工作差错或事故而影响工程质量、编造假报告、试验检测资料失去原始性和真实性、数据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混乱或质量监控不力、代签字行为等现象;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或项目试验室考评结果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由于试验检测管理失误给工程造成损失、隐患或事故;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或机构多人或多次信用不合格、多人多次被投诉等管理方面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行政处理。第五条 对试验检测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行为、等级、形式、范围 第六条 试验检测工作过错责任行为包括: 1.单位试验检测中心不能满足公司《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对总人数、技术负责人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要求的规定; 2.现场试验室不能满足公司《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对总人数、技术负责人专业工作年限和职称要求的规定; 3.试验检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低于《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4.未经授权擅自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或超范围开展试验检测项目; 5.试验检测中心考评结果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 6.现场试验室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常规抽检试验检测需要;现场试验室没有配备基本的实验检测标准和规范; 7.试验检测人员不认真进行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或校准程序,检定证书过期,造成仪器设备失准; 8.不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试验检测; 9.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不履行工作程序,不认真填写试验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养生设备温度、湿度记录,造成试验不能追踪溯源; 10.在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不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试验规程,造成仪器准确度降低和养生设备温度、湿度超出规范要求,试验结果失准; 11.发生试验检测数据差错或试验检测事故(参照《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12.签发错误的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 13.编造虚假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记录和报告; 14.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或检测机构多人或多次信用不合格、多人多次被投诉; 15.对试验检测工作不负责任,在试验未完成前,复核人员、技术负 责人先行签字的;或签字人员无有效上岗证书;存在漏签、代签问题的;资料时间与记录不符的;原始记录数据不全; 16.试验检测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试验检测频率不足,检测指标缺项或试验检测结论判断错误; 17.试验检测人员不认真履行质量监控职责,所负责的工程或工序,失控或监控不力,影响工程质量或企业形象; 18.原材料或施工段落存在明显不合格现象,而试验检测人员编写合格资料的;或质量监督检查抽检存在明显不合格问题,而试验检测人员已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 19.对发现的试验检测问题不能及时正确处理且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造成质量问题的行为; 20.在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应该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与工程实体质量或原材料质量不符的错误试验检测结论,造成质量问题; 21.在对材料组成设计(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过程中,资料不全,计算或设计方法有较大失误; 22.对试验检测工作放任不管,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混乱或质量监控不力; 23.对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试验检测人员应承担责任的; 24.在工程试验检测事故调查和受理工程试验检测问题举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 25.单位试验检测中心对重点工程现场试验管理和监督检查没有满足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26. 单位试验检测中心对中小型工程现场试验管理和监督检查没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27.单位试验检测中心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没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28. 单位试验检测中心的资料及报表上报工作没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29.其他违反《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30.试验检测单位和试验检测人员违反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31.试验检测单位对工作过错行为或不合规行为没有限期整改; 32.因故意、过失或者疏忽的其他违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第七条 试验检测工作过错责任行为等级划分 试验检测工作过错责任行为等级按过错严重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额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过错责任行为: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给工程造成永久隐患和缺陷的;情节极其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万元以上的一级质量事故。 二级过错责任行为:造成返工或给工程造成隐患和缺陷,部分不合格段落通过返工可以弥补的;情节较严重的;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间的二级质量事故。 三级过错责任行为:造成工程部分返工或实体质量存在较小隐患和缺 陷,通过返工可以弥补的;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间的三级质量事故。 四级过错责任行为:造成质量隐患,尚未造成实体质量缺陷,可通过 补充试验或其他正确的技术手段和办法可以弥补的;存在过错责任行为,及时整改,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间的四级质量事故。第八条 试验检测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主管施工生产的 领导、总工程师、区域分管领导、项目直管领导;局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专职工委书记(工委副书记)、副指挥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书记、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公司技术中心主任、试验负责人;事故单位、公司指挥部及项目经理部的试验负责人、工区试验主管、试验人员等。 第九条 试验检测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责任人的追究形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并调离试验检测岗位、降职、撤职、解除合同等。 2.对责任单位的追究形式:限期整改、公司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公司试验检测资质和中断授权、取消使用公司试验检测资质和申请授权的资格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对试验检测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公司监察审计部、技术中心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行为处罚 (一)一级、二级、三级过错责任行为 1、 对责任人,由公司安委会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安(2001)26号)第三节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2、 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司通报、暂停使用公司试验检测资质、中断授权或取消使用公司试验检测资质等处罚,由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四级过错责任行为 1、 对责任人,由责任单位安委会按《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安(2001)26号)第四章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公司监察审计部和技术中心备案。 2、 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公司通报等处罚,由公司技术中心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责任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1.因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1人时)原因造成试验检测责任的,承担全部责任(按主要责任人处理); 2.试验检测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3.试验检测人员的责任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因试验检测人员弄虚作假导致错误的,由试验检测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试验检测责任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次要责任或一般责任; 5.无论何种试验检测责任行为, 试验检测部门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都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因其直接指使而造成的责任行为,与一般试验检测人员同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检测行为人的责任 1. 纯属因为适用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不明确或错误,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 2. 纯属因执行上级的书面决定、指令,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 3. 纯属因不可抗力导致试验检测责任的(仪器受外界电压、磁场影响导致数据失准)。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责任人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了损失、挽回了影响的,应予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1.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责任行为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责任调查、追究的; 3.因责任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4.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 5.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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