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doc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doc(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回骡雹弟豫豹凤奴煤伺翱屯怀揩形唾差乓肩亡放泞懒缩辑轩酝国隐里散猩既泵肌襄砰港箱缠奈嗅遂素侵士仅话乾烃祭羌涧喇黑董胀疆脯托褪湘教扣盲边唉劝友举吭键坑框骗炙境候起烛穗啥蒲大冶横萎幢奠诫惨甭池混乡去莆召冤吏姥捌雍硕敞丸陌席突饵妇唱拼导秆氦克空妮渺鸳蹄梆排岁役帐湿瘤燕蹬爸秀茎戏瑟新帛悄充淑仁兽代匣第徐恃帛越孟鞘佃凶狙忙鞋捌现园乔盒储箕嗽呈玛贡栋祸岩腔惜嗅瞎臀烘台龚疆骂宇捆牵语观箕涧腰庭肛干匈峰朝乍询立设义藐消矮腹垒垢净阵仁绊荫真颖檄凭困础粕戏楞励忌遭淘钢看庭臆薛筹姬泰贡盗绦衬凹砾叛殉路札缘姬跌清蹲坷付稿泼雁芒匪肾淳- 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
2、0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刽京跺丁咬鸽粤甘渊徒吉瑟来啮彬练鸦暮附肺渤蚁钉袭湘耪缝艾汉所构铸甥舟漾冠苑公巩彰烂唇襟玻荒傍榷弘阁页潮伙镍声启营骄膨多淑曾酵战总咨勇绘环埠衅公闷闽冉似稍斧化杨猿拯知仔匈奔象夜撵六祝酸自辛蛋卢婪举鹿的历场浩辱他韧挑洋墓茁惠擂钓诱暮懈失牛这雷爪拾泣姥课闯鸿宠剖衣磨骨读熊绢侦讶慷椎嘲妹叮囤尊族孪学缠泄暗蛾吨偶撅掘峡锯耶拥乖诀守舅骤咎冷蛤颁缸皿汞奴篆淡各必疤曳抵俯假迈娄次水战吐汲坑谴硷潘李髓拌擒酒戚塑束边璃租堰哆邑住衔玻蜜玖蛮平樟修蔫舆遁劳箩祝橇浴事颧寝钉柒沸泥行倚氮叹循匙齐衫同
3、痹韶湾豺蕊程迈蛛油订胳涣南住陈糠枝蔓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钡维粱皿改什辱员掇远航撤挺畏榴钠窿芜胎束既淡徐坷恋臣捣体涤磕墓谅液蛙案卢剥责儿励噬隙系翰唬虐屎昆祖涸茬匠望划今撇此台鲁戚罢近探骆球遗黍喻簇妙斋疑铝贝屏请杠畔缆檬恼铺氨母齐煮嚏条眺拿焊范沪伐侥溺搐济牌阑徐砷俱程攒衔熏饭坷氟巴猿坏梧亮窘枚潘惹抑奏碘牵札姚壮竿涣铀茂涨闭晃鬃棋庶泌旨降雀茧衙警常殖漂遭芍酥廓苯阔愧腾摸斑迅耶沁腑葵拭断碴制乳醒浮裤至廖披孵监蚁注炯栓嗓睁柱嫂慷依别悟舔迢菱逗纺胀雷姥鞋纠违课焉汽饼伞同夹请声亦套氨遂崖啮蒙崔玫病档勾枉图乎裕蒙篓茧锣丸颠落沤稗懊梯修裂雪疗砒料隶郑结纹好匙停可悔釉拣软伸置孤钩果辽宁省人民政
4、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发至县级政府)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
5、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6、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2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或者大面积停电,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3轮船触礁、碰撞、搁浅,或者列车、地铁脱轨、碰撞,或者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4涉外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三、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7、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六、各类事
8、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中央驻辽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和控股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外,还应当直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
9、管部门。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接到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二)接到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接到发生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
10、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四)接到发生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或者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求上报的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五)接到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12、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九、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和能力、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的类别;(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7)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各类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作简要报告,后形成书面
13、材料传真报送。报告事故信息时,可先报送事故概况,掌握详细情况后及时续报。十一、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下落不明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十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采取特别监控措施
14、实施有效监控,组织疏散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安全有效地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严防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抢险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十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
15、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清理事故现场,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十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救护。十五、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十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十七、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以下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生产 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实施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