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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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贷款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以及已核销和央行票据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是指各级农商行对不良贷款有组织地进行风险监测、责任认定、债权维护、债务追偿以及分类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是指不良贷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定。 (二) 控制风险原则,是指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贷款风险,将可能出现的信贷资产损失控制在最低。 (三) 灵活处置原则,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有效的清收处置方式,抓住时机,及时处置。 (四) 成本权衡原则,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措施的选择上,应注意风险、成本、收益比较,降低处置风险和处置成本,实现最佳效益。 (五) 创新性原则,是指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方法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处是不良贷款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 研究国家财政、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不良贷款的管理制度、办法,建立不良贷款动态监测体系; (二) 监督、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 监测、督导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四) 审查需上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咨询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五) 负责全系统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六)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落实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 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在辖内农商行的贯彻落实,指导辖内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 负责对辖内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省联社上报监测情况; (三) 对需办事处(市联社)进行责任追究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四) 督导辖内农商行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五) 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创优外部环境; (六)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县级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不良贷款管理的各项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规范不良贷款管理; (二) 分解落实不良贷款目标计划,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 组织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四) 完善不良贷款台账管理,进行动态监测和风险分析; (五) 组织、督促、检查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六) 负责经验交流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七) 向经营层反馈风险防范建议; (八)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风险分析与监测 第九条 农商行对可能形成损失的贷款要按照《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的标准及时划入不良贷款。 第十条 农商行对不良贷款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总体判断和评价;按月向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上报不良贷款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农商行应自上而下逐级进行风险监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不良贷款监测的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新增贷款不良比例、贷款迁徙率、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目标完成、不良贷款现金清收比例等。 新增贷款指《农商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银监发2007[15]号)界定的新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农商行应将监测结果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联社对不良贷款占比最高的三个办事处(市联社)或不良贷款有重大异动的办事处(市联社)进行重点监测,办事处(市联社)应当确定辖内重点监测范围,进行重点监测;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按月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不良贷款状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实施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商行要逐级进行风险预警,下级机构应书面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专题汇报: (一) 不良贷款余额增加,或不良贷款比例上升的; (二) 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贷款余额增加的; (三) 新增贷款不良比例不降反升的; (四) 年内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 (五) 不良贷款结构呈现向下迁徙且迁徙率超过监管要求的; (六) 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超过监管要求的; (七) 不良贷款考核连续三次排在全省后十位的; (八) 其他需专题汇报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应分别对下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一) 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占比不降反升的; (二) 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占比不降反升的; (三) 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增加且超过监管要求的; (四) 目标任务完成不达进度要求的; (五) 不良贷款有重大异动的; (六) 其他需约见谈话的。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及时逐笔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因违法、违规,或管理不到位形成不良贷款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财务、经营、资信等状况调查不实; (二) 不坚持独立调查原则,按授意进行调查的; (三) 默许、纵容借款人伪造有关数据、资料,误导信贷决策; (四) 不真实反映客户信用记录和资料的; (五) 抵(质)押物价值不足、不真实; (六) 其他造成信贷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对相关资料中存在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没有提出审查意见; (二) 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三) 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四) 其他未尽职审查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议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未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审议贷款,或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二) 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议信贷业务; (三) 未独立发表审议意见; (四) 对审议人不同意的贷款或审查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不进行落实而进行审批的; (五) 其他造成信贷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二) 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三) 未落实上级审批(咨询)意见; (四) 未按审批要求进行贷款发放的; (五) 审批同意明显违规的业务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发放经办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未按规定操作,致使签订的合同存在严重缺陷; (二) 未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 未对客户风险进行及时上报的; (四) 其他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后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催收不力造成诉讼时效丧失; (二) 出现重点监控情况未及时进行处置,或措施不力造成损失或损失增加; (三) 未尽职进行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职工承贷或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承贷或担保职工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不因工作岗位调整而改变对原不良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贷款合规合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当事人责任: (一) 信贷人员已尽职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且有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力偿还或代偿的; (二) 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关联信贷业务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三) 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不良贷款的; (四) 农商行因政策因素接收外部机构转来的贷款,无法落实责任的; (五) 责任人已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 存在其他免责情况,并经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五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方式,相机抉择,灵活应对,及时处置,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信贷资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客户调查、分析评估、制订方案、方案审查审批、方案实施、日常管理、方案变更等。 第二十九条 客户调查。掌握了解客户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从资产保全的角度掌握客户生产经营、财物状况及资产负债等具体情况,同时厘清信贷人员的责任划分,为制定清收处置方案提供支持。 第三十条 分析评估。在对不良贷款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据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评估可供选择的清收处置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制订清收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象情况、时机判断、方式手段、风险控制、责任落实等内容。贷款在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笔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 方案审查审批。县级联社是辖内“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独立审查审批机构,应结合辖内实际制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审查审批程序及权限。对涉及金额大、关系复杂、处置难度大的不良贷款,可自愿向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咨询。 第三十三条 清收处置方案的实施。方案制定后,应明确方案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实施责任人应不断细化实施方案,涉及以物抵债、呆账核销等业务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日常管理。清收处置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清收处置对象持续进行风险监控和债权维护。 (一) 风险监控。 1. 农商行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变动、抵(质)押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2. 风险监控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法人客户不良贷款每月至少监控一次;自然人客户不良贷款每季至少监控一次。 (二) 债权维护。 1. 在未对客户依法诉讼且不能及时收回贷款的情况下,农商行应注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讼时效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 2. 在对债务人依法诉讼之后,应注意执行时效和查封时效的管理; 3. 超过诉讼时效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具体诉讼时效保全依据《关于印发<合规管理指导意见第3号——诉讼时效保全>的通知》(*农信发〔2009〕73号) 第三十五条 方案变更。在对客户查访和监控中发现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原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应重新制定或调整清收处置方案;清收处置方案变更时,应继续加强对客户的日常管理;方案变更需重新审查审批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不良贷款的清收奖励 第三十六条 农商行应当结合实际,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全员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县级联社可以依据不良贷款年限以及已核销呆账贷款、央行票据已置换贷款等不良贷款的类型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激励清收,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三十八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不予奖励,但因特殊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如原责任人因违法、违规、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失踪,且贷款无担保抵押、无法依法收回的贷款,可以对收回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非农商行员工收回不良贷款的奖励,县级联社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内部人员奖励标准制定,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第七章 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不良贷款档案是指所有真实记录和反映不良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契约、权属证明、以及贷款管理过程形成的各类资料。 第四十一条 农商行应及时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催收回执、诉讼材料等不良贷款档案进行整理、登记,入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不良贷款档案只能在档案库内现场查阅和复印。查阅档案前,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人应填写档案查阅单,登记查阅人姓名、查阅时间、查阅目的、查阅内容等。电子版本的资料应设置相应的访问权限,经授权后方可查阅。公、检、法等相关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和复印档案时,必须出具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以及协助查询通知书等,由县级联社理事长签批,并指派专人陪同查阅和复印。 第四十三条 因起诉或应诉等事宜确需调用档案原件时,原则上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向法院递交出示。提取人要填写档案提取单,登记提取人姓名、提取档案内容、提取用途、提取及归还时间,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交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凭此登记《档案提取情况一览表》,将被提取的档案复印件连同档案提取单存放于提取档案的所在卷中。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应将提取人所归还档案与《档案提取情况一览表》及留存的所提档案复印件逐一核对无误后及时归档管理,同时将档案提取单交还提取人。 第四十四条 贷款收回后,按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农商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或分类结果与分类标准存在明显偏差的; (二) 与债务人、担保人、贷款责任人相互勾结,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三) 收回不良贷款或抵债资产不入账,或擅自挪用的; (四) 以贷收息、倒约换据,搞虚假盘活的; (五) 擅自免除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责任的; (六) 未按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持续监测,贻误最佳处置时机,造成不良贷款损失或损失增加的; (七) 贷后管理不到位或催收不力,丧失诉讼时效的; (八)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遗失或损毁的; (九)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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