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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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保证员工充分享受休假,结合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和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 休假范围 凡与公司及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在岗员工,可根据不同的连续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及条件 1、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15天。 3、新进企业员工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次符合年休假相应条件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也按照此规定折算确定。 4、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脱产学习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按本条第3项折算年休假天数。 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⑵员工1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年度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员工; ⑷受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的员工。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7、项目因工程衔接、冬休,或其他原因放假的员工,单位应首先安排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后,再休其他假期,若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若员工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8、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合并使用。 9、年休假应在当年内集中安排;年休假天数5天的一次休完;年休假天数10天的可分两次安排;年休假天数15天的可分三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须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延迟至次年3月底前休完。如3月底仍未休假,按自愿放弃上年度年休假处理。 第五条 年休假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单位安排相结合,并以单位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年休假。员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发生冲突时,可另行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1、每年年初员工提出当年本人年休假书面意愿; 2、各单位根据施工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统一制订年休假计划; 3、各单位员工年休假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留存并负责实施;项目经理部员工年休假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以上工作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结束; 4、每月初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各部门当月休假人员名单及时间,由各部门安排休假。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休假时间可作调整。 第七条 年休假待遇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到岗工作,可享受一切在岗工作的薪酬待遇。 2、年休假不报销路费。 第八条 公司领导、公司管干部及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应合理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充分享受年休假福利,做到劳逸结合。否则按第四条第9项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度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作为其休年休假的依据。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休了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条 单位安排员工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在《员工休假通知单》(详见附表3)上签字确认,视为自动放弃休假,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员工休假期间应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络。因工作原因需中断假期的,须以最短时间迅速返回单位;因中断而未休完的假期可另行安排时间休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员工带薪年休假台帐,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认真登记年休假台帐(详见附表1)。员工工作调动的其个人台帐(详见附表2)应随员工带入新单位。 第十三条 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探亲假 第十四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1、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3、员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的父或母与员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4、试用期、见习期期间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5、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出国人员,回国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十五条 期限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在一年内因事假或放假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5、员工累计旷工在5天以上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7、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待遇 1、员工休探亲假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 2、员工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项目)按火车硬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和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二等座、动车(D字头列车)二等座、客运汽车标准全额报销。 3、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可由被探一方享受,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4、确因工作需要探亲假要分期使用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但不可跨年度使用。路程假只享受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七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领取结婚证后的一年内,可享受本规定的婚假待遇。 第十八条 期限 1、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假期3天。员工在外地结婚,可另加往返路程实际天数,但假期天数(含路途)最多不超过10天。 2、晚婚假假期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3、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九条 待遇 员工休婚假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 第五章 产假和哺乳假 第二十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可享受本规定的产假和哺乳假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期限 1、女员工正常生产的,假期98天,难产增加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假假期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班)劳动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一次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二十二条 待遇 1、员工休产假及晚育假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如薪酬发放标准低于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则按照生育津贴及晚育奖励津贴标准补足差额。 2、女员工按照规定享有的哺乳时间,按正常劳动时间计发各种待遇。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三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本规定的丧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期限 近亲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3天的丧假,如在外地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 第二十五条 待遇 员工休丧假的,按休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 第七章 病假 第二十六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1、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患病需治疗休养,需要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病假待遇。 2、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伤病一律不给病假,若需休息限按事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期限 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及各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及各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待遇 1、员工休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 2、员工连续休病假满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其岗位工资按50%发放,其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月工资收入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员工连续休病假满三个月者,从第四个月起改按医疗期待遇发放生活费。医疗期内员工每月的生活费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发放,其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八章 项目月休假 第二十九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项目工作的员工,项目部将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息。 第三十条 期限 每月休息假至少为2天(可分开休),假期可连续三个月累计使用。 第三十一条 待遇 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待遇。 第九章 事假 第三十二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凡与公司及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假期休完或不符合其他休假条件的情况下,因私事需要可以请假。 第三十三条 期限 最小的计算单位半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三十四条 待遇: 员工休事假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岗位工资、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 第十章 放假 第三十五条 休假的范围及条件 凡与公司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公司、各单位或项目工作任务不饱满,或受季节因素影响不能施工放假回家的,视为放假。 第三十六条 期限: 放假期限由公司、各单位及项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三十七条 待遇: 放假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实际放假天数扣减绩效薪酬及基本薪酬中高原津贴部分,其他薪酬部分照常发放。放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员工的生活费不应低于其岗位工资的50%,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月工资收入不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员工在休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假期时,除探亲假可按照规定报销往返路费外,其他假期一律不予报销路费。 第三十九条 员工在休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假期时,应按照公司、各单位、项目有关规定提前履行请假程序,并在休假结束时及时销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管理办法》(x公局人字[2011]85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台账 2.员工带薪年休假台账 3.员工带薪年休假通知单 附表1 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台帐) 单位(部门): 序号 姓名 年 休 假 工 作 年 限 享受 休假天数 计划休假安排 (1) 计划休假安排 (2) 计划休假安排 (3) 休假登记(1) 休假登记(2) 休假登记(3) 请假签字 销假签字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主管领导: 部门领导: 经办人: 附表2 员工带薪年休假台帐 姓名: 年份 应享受 天数 第一次休假 第二次休假 第三次休假 享受工资报酬天数 备注 经办人: 附表3 员工带薪年休假通知单 部 门 姓 名 年休假天数 已休天数 本次休假天数 未休天数 起止日期 本人同意休假 本人不同意休假 因工作变更休假日期 部门负责人 员工本人 部门负责人 员工本人 部门负责人 员工本人 变更休假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部 门 姓 名 年休假天数 已休天数 本次休假天数 未休天数 起止日期 本人同意休假 本人不同意休假 因工作变更休假日期 部门负责人 员工本人 部门负责人 员工本人 部门负责人 员工本人 变更休假日期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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