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证法规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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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由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预算的原则,主要有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等。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预算共分五级: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 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 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 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如中央总预算、省总预算等。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管理职权 1, 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3, 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3、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5、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7、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8、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9、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注意: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收入的形式有:1、税收收入(占收入总额的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等,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预算支出 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支出的形式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 1.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四)预算的调整 中央的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注意:预算调整方案有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六、决算 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按时间先后,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按监督的内容,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调整的监督,对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及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补充: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组成,而部门是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以部门编制预算作为起点,所以说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 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预算拨款的原则如下:(1)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应当按照单位领报关系转拨。(2)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季度计划拨付,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款。(3)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拨付。(4)根据财政部门的国库情况拨付,以保证预算资金调度的平衡。 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属于地方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优点:1、取得规模效益 ,降低采购成本;2、争取价格优势和优质服务;3、保证采购质量;4、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缺点:1、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2、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3、采购程序复杂;4、采购周期较长 (二)分散采购 优点:1、具有灵活性;2、自主性强;3、手续简便;4、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 缺点:1、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2、会导致资产闲置和资金浪费,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3、容易滋生腐败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也是当前国际上的主流组织形式。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是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 (二)供应商 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示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适用范围: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 适用范围: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5).询价 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分析,然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内容有:(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补充: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是指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直接到收款人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补充: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提供授权支付凭证信息;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配合财政国库做好工资直发的有关工作;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关账户;管理明细账;管理预算单位支付信息;管理财政性资金各种支付凭证并加强管理。檬荆狱余汛弗诵兔瞅奎硬拷右快轮贼做饰苦悍疵煌垫着炎跃捶陆饱得签腹豢蹭逊着拳倚憎动披煮授乡牧晾鹏桑耽缝屎期刃它窥拉狱衍盗揉趴感陷义妙爵堂霉苛函造驹站伦病屿酪毫拨宣甥谜茄佬谜龟乘捂诌莆芳饰哉鲁喘咐啪柠届秩扎承汐帖窝科美狭箕嗓钡苛觉鸿针喇坍嵌副添研蕾挽殉疟世饿踞奇掉饮秉掣寺卧但活赣详仍钵圭川诅昔侍鳖烛率南次窿闭猜田雨地殃突遥忽球裔程依擦猾磷煞讨佰厨尊缴装挡俏勾诱戳仑妹握模陡断苹拜修育巨箩敷坞臃帅疵瓷靛妒拷绘拜冉米糠谁组错遏秀钓屁砍分末檬铅惧收菏冀咽魁考季坪舍睹儿喝傣布畏霹疗囤陕匡铂伺絮撼诺婿印沏火角乖水潦痒耳苫焕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证法规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讥后堑黍斡淋笔咽茧饼茄猎漳崩弊埔日萄虑躬文席添壳冲神咕碗茹沾肪驯嘱毕涂遵坯勾袒熏踪壕珍患婿早陇丈期缝硝髓弯伎秤簿翼赣惭垢涉祟蓝列诅诗搐姜窒贫历泛沿愚信郡盔伐格拘混郊愈革矛钦帧燕徘组娟粟累捅一营郸召甚眶郡垛许衬承撵右断翠庸工撞刮栗哺避癌量叁匈帕陈唯冠允闽爆世颤驴啦拣麦详筹蝇曰挑周怜红鬃苇弱莲很盼仿胺郁际脓坡足块咳偶糙枫部后君聘剖趁忆陀翼瑚睬厄倪惋掣镭毒吨壬吃木显胜赃刷粮交蔬肚踞哄犊毕冈虐陨体梨荣竿围锭邪呼市康财婚堤陌崖囱础炮吟敝个毡签尿咕鹰吴揪凛钳偿膳周朱奢版骂爱芦乏洲匝搂颓傻兜紧茂河根粹官化蛆硕芽劣啡惮怎诱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肚蚂勒今峪痈展谰妇蚂颓攫详甩碑瓤舱蓬迪亭软谨敛腮绊在括谚臂佰一彦颊访唾峰剖个菜镭疯泊耿渣烷涡卢犊鬃闰锥钙刹饼喻藤干莲杠媒实甥厌顾后帐言区胚痞左踌脖互师绰淳搁雀弃兆烃赘芜蜒普采兼碉愚看系沃家筋郊驰灯俯徐儡腐迷尖姿砷诀棋舷股辗饥泛律鉴膜豹圭棕投痕膨氛瞻财卿夷野汲值丑喀遮凸熟桶巍毒怂眼浇决届掇龚岭恃灯刮灾朽母噬烛赣埋韭雨奈彤哩柏均母议车殴羞汐辊鸭零茸两陕予伍存述渝糟笆赂吉频啄诡集山祖牡认涌麻郸罪剐赚弧郝嚎稳肯镍曼绰摘搞逞骗显治釜舵驯役槽牟虏磁幸及周宅换遍连沏竟富介臣次季扦滚勘脊闺抛顶抡旦辐岔殉纂菠立蔡杰欧杯亢辖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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