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pd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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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9 -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银行和单位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我行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 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企对账是我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示与其账户、交易相关的各类信息,供客户核对、确认并及时 掌握其在我行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以达到供客户核对银 行账务的目的。 第三条 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贷款本金及相关表内外欠息。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是指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 在我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含单位定期 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议存款账户、单位保 证金账户等)。 验资账户不纳入银企对账范围;贷款本金及相关表内外 欠息中银团贷款的参贷行贷款、已诉讼或无贷款本金的表外 欠息不纳入银企对账范围。 第四条 我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出“**银行对账 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 1)及满页、未满页分户账 (以下简称分户账)或历史交易流水清单,便于客户和我行 核对交易发生额和余额,掌握未达账项情况,并收回对账回 执,落实对账情况。 “对账单”和分户账或历史交易流水清单以下统称对账 资料。 第五条 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的原则。 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各分行应配备专职对账人员负责银企 对账工作;人员分离是指专职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支行行长 (含副行长、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及上门服务人员(含上门收款人员)等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面对面对账、电子对账、邮寄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突出重点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重点、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本办法所称分行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 泽支行及异地分行。 第六条 我行银企对账账户分为一类账户、二类账户、三类账户及四类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账期,是指各类账户账务发生的期间,其中一类账户为一个月,二、三类账户为一个季度,四 类账户为半年。 本办法所称对账频率,是指各类账户对账的频次要求, 其中一类账户为每月对账一次,二、三类账户为每季对账一 次,四类账户为每半年对账一次。如采取电子对账方式,则 必须每月对账一次。 本办法所称对账周期,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账务核对的 时间要求,一类账户为账期的下个月,二、三类账户为账期 的下个季度,四类账户为账期的下一个半年。 第二章 对账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全面管理我行银企对账工作, 并负责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规范。 第九条 总行监督中心设立对账工作小组,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总行对账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打印对账单及规定的分户账,加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账业务专用章”并进行封装后,分发至各分行对账小组; (二)负责对收回的对账回执上客户加盖的预留印鉴进行系统核验(未在验印系统建立印模的账户除外); (三)负责对收回的对账资料集中整理并装订保管; (四)负责根据分行对账小组上报的“人工认定账户分 类明细表”(见附件 2)进行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 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分别成立对账小组,负责本分行辖属机构的银企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分行对账小组人员配臵 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运营管理部各配备 1 名对账专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对账专管员),并可根据需对账的账户数配备数名对账业务员。迎泽支行及异地分行现阶段可暂不配备对账专管员和对账业务员,在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前提下由其运营管理部人员兼任,待机构发展成熟,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配备对账人员。 第十三条 分行对账小组人员工作职责 (一)对账专管员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银企对账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 2. 负责于每月末的两个工作日前汇总上报本分行“人工认定账户分类明细表”,确保上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3. 负责接收总行分发的对账资料,并分发至对账业务员; 4. 负责查询电子对账签约客户未对账或对账不符信息, 并通知对账业务员; 5. 负责收回支行每个对账周期未发出的分户账,并分发至对账业务员; 6. 负责保管客户的预留印鉴卡,对收回纸质对账回执上 客户签章同预留印鉴卡上的预留印鉴进行手工折角核对,并在对账管理系统进行验印登记确认; 7. 负责将有效对账回执集中交回总行对账工作小组;并对返回的对账回执背后有客户邮寄信息变更的,及时与开户行联系通知客户尽快办理变更事宜、及时更新系统内信息; 8. 负责配合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对账业务员的管理与考核,同时保证对账业务员至少每年对负责银企对账的账户进行一次交叉轮换; 10. 负责安排对账业务员换人查清未达账项(含电子对账); 11. 负责解决对账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分行运营管理部反映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等。 (二)对账业务员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将对账资料面对面或邮寄给对账单位、对账联系人或财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 负责督促电子对账签约客户及时完成对账; 3. 负责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 4. 负责收回纸质对账回执; 5. 负责换人进行银企未达账项(含电子对账)的核对; 6. 负责整理对账回执,并移交对账专管员。 第十四条 各开户行应配合做好银企对账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打印、发放分户账,分户账须加盖本行对账业务专用章; (二)负责将每个对账周期未发出的分户账交回分行对账小组; (三)负责向分行对账小组上报本行“人工认定账户分类明细表”,确保上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负责配合分行对账小组进行未达账项的核实、查找等工作; (五)客户撤销存款账户时,负责手工出具对账单(按照附件 1 格式),加盖本行对账业务专用章,并按规定进行对账; (六)负责收集客户意见并及时向分行对账小组反馈。 第三章 账户的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类账户为重点、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存款账户为一类账户: (一)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但下列情形 除外; 1. 已诉讼贷款对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的账户; 3. 开户后无资金往来的账户; 4. 其他经总行认定可不转为一类的账户。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大额款项、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 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 账户; (四)未经我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 户; (五)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六)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资料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 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七)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 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短期”系指 10 个工作日以内,含 10 个工作日;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 次以上,或者 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 天以上; “大额”系指单笔交易金额 200 万元(含)以上; “长期”系指 1 年以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二类账户为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账户: (一)账期内有单笔 100 万元(含)以上资金往来或日 均存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存款账户; (二)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及相关表内外欠息; (三)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同业存款账户; (五)更换了预留印鉴的存款账户,含单位定期存款账 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议存款账户等; (六)上门服务账户(含上门收款账户); (七)其他经分行认定的二类账户。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三类账户为剔除本办法第十五条中一类账户、第十六条中二类账户及第十八条中四类账户之 外的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四类账户为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账户: (一)存款账户 1. 账期内日均余额 5 万元(不含)以下且无单笔 100 万元(含)以上资金往来的账户; 2. 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的账户; 3. 开户后无资金往来的账户; 4. 一年以上无资金往来的账户。 (二) 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贷款及相关表内外欠息。 第四章 对账方式和对账要求 第十九条 我行对账方式包括:面对面对账、邮寄对账和 电子对账。 第二十条 面对面对账是指我行采取上门面对面、在银行面对面或在双方约定地点面对面等方式向客户发放纸质对账单,由客户核对无误后向我行返回纸质对账回执的对账方式。 第二十一条 邮寄对账是指我行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客户邮寄纸质对账单,客户核对无误后向我行返回纸质对账回执 的对账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电子对账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与我行签订网上对账协议,自行查阅电子对账单并进行自主对账,核 对无误后向我行返回电子对账回执的对账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一、二类账户可采取面对面对账或电子对账,对于分行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外且无法采取面对面及电子 对账方式的特殊客户,经分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可采取邮寄对 账。 其中,一类账户必须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上门面对面对 账。 第二十四条 三、四类账户可采取面对面对账、邮寄对账或电子对账方式。 第二十五条 如客户签约电子对账,可不再向其发送纸质对账单。 第二十六条 各类账户应在规定的对账周期内,按照规定的对账频率进行银企对账,并达到规定的有效对账率。一类 账户有效对账率必须达到 100,二类账户有效对账率必须达到 80,三、四类账户有效对账率必须达到 60。 有效对账率=规定时间内收回的有效对账回执数/本对账 周期应发对账单数(含电子对账单) 第二十七条 对于前一个对账周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周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二、三 类账户至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四类账户至少每年有效对 账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视为有效对账, 否则视为无效对账: (一)采取面对面和邮寄对账方式的1.按规定收回纸质对账回执; 2. 对账回执上按规定注明单位客户余额及核对结果、加 盖预留印鉴,并经其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且预留印鉴核验 相符; 3. 未达账项已逐笔核实查清; 4. 未达账项已通过“未达账项调节表”调平,账户余额 及发生额均已核对相符。 (二)采取电子对账方式的1.返回对账相符信息; 2. 未达账项已逐笔核实查清; 3. 未达账项已通过“未达账项调节表”调平,账户余额 - 13 - 及发生额均已核对相符。 第二十九条 对收回纸质对账回执中记载的未达账项, 分行对账小组必须换人查找核实,在 5 个工作日内逐笔查清未达账项,并及时向客户反馈。负责查清账务的对账业务员 须在未达明细上逐笔加盖名章,签署核实时间,详细写明核 实结果。 第三十条 对电子对账回执中反馈的未达账项,分行对账小组须打印未达明细,由对账业务员在 5 个工作日内逐笔查清未达账项,并及时向客户反馈。负责查清账务的对账业务 员须在未达明细上逐笔加盖名章,签署核实时间,详细写明 核实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未达账项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通报情况,不得与支行直接联系;重大 异常情况可直接报分行行长。 第三十二条 对账工作应于对账周期的次月 3 日前完成, 并将有效对账回执返回总行对账工作小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客户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需由开户行在销户结息完成后打印历史交易流水清单,手工出具对账单(按照附件 1 格式),并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对账,未对清账务或未交回对账回执,开户行不得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手工对账单的客户联、回执联与历史交易流水清单等均 须加盖开户行对账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单位银行非结算账户存款支取时,开户行可参照第三十四条进行手工对账。 第三十五条 单位客户在账户撤销时完成有效对账的,之前所有账务均可视为已完成对账。开户行应将销户时的有效对账回执交分行对账小组,由分行对账小组与之前未完成对账的对账单一并交总行对账工作小组。 第三十六条 对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立即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手工出具对账单,由分行派专人上门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第三十七条 对账人员应建立“银企对账台账”(见附件3)和“工作日志”(见附件 4),记载对账基本情况、对账资料发放情况、未达账项查询情况、向客户反馈情况及验印不符情况等对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银企对账台账”和“工作日志”作为会计档案定期入库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账工作报告制度 我行对账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分行对账小组应于每季度后五个工作日前向总行对账工作小组报送上季度对账工作报告。报送主要内容包括:对账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账 结果的处理情况、工作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第三十九条 对账工作检查制度 各级运营管理部应建立对账工作的检查制度,以确保对账效果。 (一)分行运营管理部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账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对账人员设臵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 2. 人工认定账户分类是否符合分类标准; 3. 对账资料是否按期发放、邮寄退信或电子数据发送失败时是否及时核实或向相关部门反馈; 4. 客户未达账项及客户提出异议的对账单是否按规定换人进行核查; 5. 对账回执的印章是否按规定核验,并抽取对账回执进行印章核对的再监督; 6. 对账工作台账、对账资料保管等其它对账工作情况。 (二)总行运营管理部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总行对账工作小组及各分行对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对账工作考核 对账工作纳入运营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各分行应强化对账人员的考核,将对账人员的对账工作完成质量与绩效工资挂钩,通过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对账质量、效率等进行科学考核,以促进银企对账工作的稳定发展。考核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量、对账质量、风险把控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及对账人员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 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对账单 2. 人工认定账户分类明细表 3. 银企对账台账 4. 工作日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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