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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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简称xx)基本建设(简称基建)管理,充分发挥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管理是指对基建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决算,直至确定产权、建立基建档案整个工作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xx系统内各级机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购建、改(扩)建以及大额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xx各级机构应根据国家、地方基建管理法规和总行基建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朴素大方”的原则,严格履行基建工作程序,精心组织,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建筑面积”等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xx基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授权审批、分级管理、预算控制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由总行统一领导全系统的基建管理工作。 授权审批,是指按照xx授权管理规定,各级机构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查,报有权行审批。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二级分行要协助省级分行做好辖内基建管理工作。 预算控制,是指总行或省级分行统筹使用基建资源,安排基建投资预算,基建项目投资应控制在核批预算额度内。 第五条 xx基建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行主要负责人对本行基建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行领导负具体责任;上级行负领导责任。各级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及时、有效推进基建项目实施。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总行负责全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并对总行本级、直属机构及省级分行机关基建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上述基建项目为总行直管项目,总行为直管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国家基建管理要求,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全系统基建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 (二) 负责制定全系统基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负责制定全系统基建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 (四) 负责审批基建项目立项,必要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 (五)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系统基建管理工作,并组织培训。 (六) 负责建立全系统基建管理档案。 (七) 负责对直管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重点对项目选址、方案设计、工程招投标、重大变更、重要待签合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管理,开展直管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现场,对直管项目基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分行负责对辖内机构基建项目进行直接管理(上述基建项目为省级分行直管项目,省级分行为直管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根据总行制度办法,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基建管理相关规定。 (二) 根据总行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或审批辖内机构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 (三) 负责落实总行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并按照实拨制度拨付基建资金。 (四) 负责对辖内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重点对项目选址、方案设计、工程招投标、重大变更、重要待签合同、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等环节进行审查。 (五) 对于辖内营业用房自建项目和投资预算超过规定额度的营业用房装修、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派驻制管理。省级分行要从辖内选派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员参加基建项目的管理。派驻人员应对基建项目方案设计、工程招投标、重大变更、重要待签合同、大额款项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等重大事项审核把关。 (六) 负责在辖内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现场,对基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 负责及时编报基建会计报表。 (八) 负责按照总行规定开展辖内直管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 (九) 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审查、建立、上报辖内基建管理档案。第八条 二级分行要协助省级分行做好辖内基建项目的立项申报、资金管理、施工管理、竣工结(决)算、档案归集等工作。具体职责由省级分行根据辖内情况规定。第九条 基建项目行(以下简称项目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本行营业用房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研究和评价,编制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上级行申报项目立项。 (二) 项目行应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项目行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行领导担任组长,省级分行派驻人员为副组长。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基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基建管理工作。 (三) 负责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投资额度内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确保项目功能完善、配套齐全,并逐级报直管行审批。 (四) 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项目各项手续。 (五) 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基建项目合同签订、设计及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采购、基建财务会计管理等基建事项的公开、公正、合规、合法。 建立基建项目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和公开制度。营业用房解决方案的选择、方案设计、工程招投标、重大变更、重要待签合同、大额款项的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审议,并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 负责本行基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七) 负责基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按照《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基建资金,建立和健全基建账务,编报基建会计报表。 (八) 负责组织编报基建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 (九) 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基建项目检查、竣工验收和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十) 负责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财务会计部门是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室、信息科技、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对综合档案库房、计算机机房、安全防范监控、消防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审查、指导、监督和验收;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重要待签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项、立项审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决)算、办理权属证书、建立基建档案等步骤。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 (一)申请立项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可申请购置或建设营业办公用房: (1) 没有永久性营业办公场所。 (2) 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经省级分行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或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使用或修复。 (3) 因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造成现有营业办公用房拆除或动迁。 (4) 其他需要购建的情况。 2.现有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功能或结构等不能满足营业办公需要,经论证具备改(扩)建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对现有营业办公用房改(扩)建。 3.现有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主体结构满足使用和安全要求,但因投入使用年限较长,各项设施设备老化,功能布局不能满足营业办公需要的机构,可申请对现有营业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 (二)项目行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立项申报条件和有关程序要求,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提出立项申请,逐级报批。 立项申报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佐证资料、影像资料、直管行审核资料等。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基建项目必要性、解决方案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比较和论证的重要文件,是拟申报项目能否实施及如何实施的依据。 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购建和改(扩)建项目由总行和经总行授权的省级分行负责审批,维修改造项目由直管行负责审批。 有权审批行财务会计部门对项目行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经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报有权人审批后批复立项。 基建项目批复立项后,未经有权行批准,项目选址、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等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十四条 方案设计。立项申请批准后,应按照工程等级和建设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经直管行审批后,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方案设计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直管行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原立项申报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建设。 方案设计要充分考虑整体功能布局,满足中长期发展需要,功能区域要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职能办公室要满足敞开式办公要求。维修改造项目要考虑原房屋结构和承载力,变动原房屋结构的,须聘请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承载力测算,并出具变更设计图纸,保证建筑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行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直管行审批。项目行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预算,不得超出方案设计确定的建筑面积及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承包、监理、主要材料设备供应、造价咨询等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任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或指定分包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项目行要选派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施工现场代表,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监督。 xx基建项目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和竣工结(决)算。项目行应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项目行应自基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工程预算、税费等,估价结转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待完成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并经直管行批复决算后,再按批复决算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十九条 办理权属证书。购建、改(扩)建项目竣工后,项目行应及时办理并妥善保管项目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再继续建设而需要处置的在建工程,应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后仍未开工建设或签订购置合同的,审批行有权取消项目立项。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基建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xx各级机构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xx总行营业部、省级分行营业部以及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为对外营业机构,其房产为营业用房。总行和省级分行履行生产运营、技术支持、监督保障等职能部门的房产属于营业用房;其他职能部门用房一般为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xx各级机构建设用地和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按照总行规定面积标准执行。 对人员多、业务量大、管理水平高的机构,建设用地和营业用房面积可适当上浮 (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30%)。 因土地规划、房产建筑格局等特殊情况还需增加面积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有权人批准后实施。 各级机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总行规定标准以内。 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误差应控制在批复面积的 ±5%(含)以内,超过 ±5%以上的项目,应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营业办公用房装修,应以经济、安全、实用、节能为原则,兼顾美观大方,严禁豪华装修。装修工程投资应严格控制在总行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中标文件等与有关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物资供应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行、协管行(二级分行)及直管行应对拟购建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必要时应到产权登记地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存在抵押、出租、涉诉、查封、违建、列入拆迁范围,以及存在共有权人、剩余款项未缴纳等情形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拟购建项目涉及的房产、土地等权属明晰。对合同条款、过户手续等要进行充分研究和审查,规避交易风险。 第二十七条 购房合同是项目行与房地产出售方为达成房地产权属转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房地产出售方须具备房地产依法转让或出售所必需的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 在拟购置营业办公用房具备销售条件,正式购房合同在当地房产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项目行方可支付款项,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房款的 80%,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剩余 15%,最后 5%应作为保证金,交付使用一年后不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不可预见事项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项目行与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项目行不得委托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项目行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合格证、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项目行不得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包干合同。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金额不得高于承包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支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不含变更增项投资)的 80% ;质量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总金额的 5%,缺陷责任期结束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后方可支付。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条 建设物资采购合同是为实现建设物资买卖,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建设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文本应优先选用国家、省级政府或xx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必须真实、明确、清晰。必要时应进行有效公证或鉴证。 第三十三条 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基建项目购房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文本应逐级上报省级分行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总行及其直属机构基建项目相关协议文本由总行负责审查。对标的额较大、涉及主体较多或法律事项专业性强等情况,需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人员为项目行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签订合同的,应签署书面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六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行施工现场代表要现场监督工程施工和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并负责协调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工作。项目行可以聘请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作为顾问,参与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七条 项目行应组织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行的财务会计、信息科技、安全保卫、工会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参加。对设计功能和技术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图纸逐级上报直管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行应负责(或聘请中介机构)编写招标文件及标书,严格按程序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明确主材的规格和型号。 第三十九条 开工前,项目行应将施工图纸向消防、公安等部门报备,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必要的还应报规划、建设等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定的图纸是进行施工的技术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条 工程发生变更时,应由项目行、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涉及设计变更的还需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基础形式、结构类型等主要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逐级上报直管行审批。签证单应实行编号管理,及时签发,禁止事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项目行应对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质量严格把关,确保价格合理,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四十二条 项目行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不留隐患。 第四十三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行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行应及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核实基建拨款,核减不合理费用。在没有清理好各种账务、物资和债权债务之前,不得撤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调离相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项目行应在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 6 个月内向直管行申请进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申请审计前,应收集整理全部项目资料,确保真实、完整反映项目情况,具备审计条件。 第四十六条 所有基建项目均应聘请符合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总行本级、直属机构及各省级分行基建项目由总行在总行本级中介机构成员库中选聘;省级分行以下机构基建项目由省级分行按照省内异地的原则选聘中介机构。竣工结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乙级(含)以上资质,竣工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财务审查资质,具体由直管行按照国家建筑法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等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结束,项目行应编写竣工决算报告和竣工决算报表,逐级上报直管行。竣工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工程概况,建筑面积及投资总额,管理情况;分析项目指标的控制和执行情况;考核项目投资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直管行财务会计部门要审查项目行竣工决算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报有权人批准后批复。 第七章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是xx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行的基建财务会计工作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行财务会计部门应指导、监督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第四十九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派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基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基建财务会计管理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 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务体系,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基建项目执行会计监督职能。 (二) 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根据基建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 定期向项目行财务会计部门报送基建会计报表,编制年度基建会计决算,做好基建财务分析。 (四) 参与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算,报项目行财务会计部门审查。 第五十条 基建财务会计与施工现场代表岗位设置应符合不相容职责分离原则。基建财务会计人员应对基建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关注和监督,促使基建项目依法合规运行。凡基建项目订立的合同均应向基建财务会计人员提供,以便付款时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建项目资金实行实拨制度。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投资均应实拨,包括:建设工程投资、房屋购置款、土地购置款、车位购置款、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投资。 省级分行基建项目资金由省级分行在总行核批额度内拨付使用。二级分行、县级支行基建项目资金由省级分行组织拨付。其中:二级分行基建项目以及县级支行购建项目、超过规定金额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由省级分行实拨资金。对于低于规定金额的县级支行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省级分行可视辖内实际情况,明确由财务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好的二级分行负责实拨资金。 基建项目批复后,资金拨付行应根据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概算和进度情况,按照权限审批后分次实拨资金到项目行。直管行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行基建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只能在本行开立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资金拨付行财务会计部门备案,所有基建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及支出等财务状况。 第五十三条 基建财务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基建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度执行,不准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货款结算、劳务结算、工程价款结算都必须使用合法票据。 基建资金支付须经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第五十四条 基建会计报表是反映项目工程进度、基建会计核算等基本情况的主要依据。基建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认真编报基建会计报表,做到要素齐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签章清晰。 第五十五条 基建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项目行财务会计部门要督促和监督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验收合格后,审查编报的竣工结(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并按规定申报开展竣工结(决)算审计,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基建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基建会计档案应包括:基建会计凭证、对账单、总账、明细账、日常报表、报告及年度决算报表等;一般应按年度整理装订,如果工期较短或项目发生业务量少,可以在平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装订立卷。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基建档案分为基建项目档案和基建管理档案。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基建项目从申请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以及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不同载体资料。 基建管理档案来源于基建项目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请示及批复文件、竣工(结)决算请示及批复文件、竣工决算总表(附件 2)、竣工结(决)算审计报告、房地产权属证书、重点部位照片等。 第五十八条 项目行应建立基建项目档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项目行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档案资料,保证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记录、签证、设计变更及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六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所有建设过程中应归档的资料,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装订后,移交给项目行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保管。 第六十一条 基建项目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基建项目使用期限;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经审批后方可销毁。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单位和保管期限表》(附件 3)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内容真实,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六十三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应建立辖内机构的基建管理档案。省级分行应对辖内基建项目管理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审查、整理、归档,并将购建和改(扩)建项目基建管理档案上报总行。总行、省级分行原则上以电子文档形式保管辖内机构基建管理档案。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四条 各级机构要严格履行基建管理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国家及总行基本建设管理和廉政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办法,对基建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各级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相关人员回避制度。与基建项目开发商、承包商或供应商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禁止参与基建项目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基建项目,以及对基建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投资实施重大变更的。 (二) 委托不符合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的。 (三) 在基建项目管理过程中,与开发商、承包商或供应商发生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从事有碍项目公正进行等违纪活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完整履行程序、逆程序操作,或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重大事故的。 (五) 未按照规定审查和签订合同、预(决)算,擅自超规定进度付款,以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本行权益重大损失或投资浪费的。 (六) 对营业办公用房进行豪华装修,弄虚作假、虚列支出、挪用基建资金等违反基建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和总行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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