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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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它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它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 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本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评价与纠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推动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确保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符合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战略的各项要求; (二)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的 建设; (三) 负责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完备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与纠正。 第六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二) 负责识别、计量、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定、维护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 负责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 负责评估新产品、新技术、新机构、新业务对全行整体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五) 负责对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并表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控; (六) 负责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批; (七) 负责将流动性风险因素及流动性风险成本纳入内部定价和考核激励体系; (八) 其它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职责。 第七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按照总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做好本行本外币头寸平衡及同业条线资产负债管理配置,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汇总全行每日收付款(收付汇)头寸余缺,做好境内外账户行头寸管理,平衡全行本外币资金头寸; (二)负责同业条线本外币流动性分析、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 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全行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全行流动性管理目标。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本行根据对资产、负债以及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因素,以及对新产品、新业务及表外业务中的流动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通过现金流分析、限额管理、融资渠道管理、压力测试等手段,全面、准确地识别、计量本行所涉及的流动性风险。 第十条 本行定期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 (二) 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 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 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 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 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 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八) 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 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 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 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 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 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 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第十一条 根据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充分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等因素,确定本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并对最低持有规模设置限额。 第十二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考虑银行集团整体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也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一) 本行对与附属机构的融资交易实行额度管理,防止附属机构过度依赖本行融资,降低流动性风险的传递。 (二) 本行充分考虑附属机构所处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及差异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计量还应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通过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影响和转化,考查流动性风险状况。 (一) 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它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 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集中度风险及其它风险。 (三) 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限额和现金流测算分析 第十五条 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实施限额管理,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外部市场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对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书面记录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包含监管指标、现金流缺口、负债集中度等限额。 (一) 本行对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监管指标设置限额,确保其满足监管要求。 (二) 本行针对表内外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 本行充分考虑自身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审慎性为原则,在现金流量分析的基础上设置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防止严重期限错配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十七条 本行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各类和各级限额制定限额设定、调整的授权制度、审批流程和超限额审批程序,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行通过现金流量分析,对本行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并获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以考查现金流错配情况。 (一) 本行对现金流的测算既考虑正常情景也考虑压力情景。 (二) 本行现金流的计算原则上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业务,并分币种进行。 (三) 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对于有确定到期日的现金流,按到期日计算现金流;对于不确定到期日的现金流,按照审慎原则计算现金流。 (四) 本行合理评估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衍生产品交易、因其它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以及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将其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范围,并关注相关客 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变化对潜在流动性需求的影响。 (五) 对部分通过客户行为模型调整的现金流,以充分的历史数据分析为前提,假设条件应经充分论证,且所有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须书面记录,并可以经受回溯检测。本行定期对模型假设、参数进行回溯检测。 (六) 本行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选定部分现金流量少、发生频率低的业务不纳入现金流缺口的计算,但应当经过内部适当程序的审核批准。(七)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现金流缺口设置限额,提交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现金流缺口限额与本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行按照以下原则设定未来特定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限额: (一) 预测未来特定时间段内的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者非银行机构的批发融资能力,并根据压力情景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 按照审慎原则计算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入。 (三) 设定现金流缺口限额时,要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三节 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融资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通过建立头寸预报机制、实时监测机制、定期压力测试机制,结合缺口分析管理日间流动性,并预留充足的拆借额度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本行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本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行通过建立完善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一) 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 加强对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 (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定期评估本行的市场融资能力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的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本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 (一) 区分有变现障碍资产和无变现障碍资产,对可用作抵(质)押品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以及中央银行或金融市场对其接收程度进行监测分析,定期评估其资产价值及融资能力,并充分考虑其在融资中的操作要求和时间要求。 (二) 在充分考虑抵(质)押品的融资能力、价格敏感度、压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高抵(质)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三条 本行通过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模拟在极端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评估和判断本行在极端情况下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并针对测试结论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行审慎设定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情景,充分考虑影响本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第二十五条 本行针对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的事件,设定不低于30天的最短生存期,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的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二十六条 本行压力测试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性压力测试,并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加大压力测试的频率;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对附属机构实施单独的压力测试。 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进行回溯检验,并对所有压力测试情景、假设条件、结果和回溯分析做书面记录,对于选择情景、条件假设的基本原则及理由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行将压力测试结果广泛应用于各类决策过程,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流动性风险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战略发展规划、业务计划、财务计划、资本计划和流动性应急计划的制定等方面。 第三十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包含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主要通过分析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市场状况和本行自身的业务发展阶段、风险水平,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情景,识别重要的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定量分析主要通过统计分析、历史模拟等方法,将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模拟出极端压力形势下本行的损失程度和存活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包括单因素和多因素情景模拟。 (一)单因素的假设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 2.批发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3.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 4.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5.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 6.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 7.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8.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9.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 10.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11.跨境或跨机构流动性转移受到限制; 12.中央银行融资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 (二)多因素情景假设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将多个单因素情景并行模拟,同时作用于承压项;二是复制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引起流动性风险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景。多因素的假设情景可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并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它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 第五节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行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且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订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确保本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应对流动性需求。第三十三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包含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应急措施、内外部的信息沟通和报告等内容。 (一)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电子支付系统突然出现运作故障或者其它紧急情况; 2.信用评级大幅下调或出现重大声誉风险; 3.交易对手大幅减少融资金额或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4.特定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测指标达到触发值; 5.发生挤兑事件; 6.母公司或附属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传染; 7.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 8.总行金融同业部预期当日头寸可能处于空头。 (二) 应急措施。 1.资产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变现货币市场资产,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机构)等。 2.负债方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货币市场融资,寻求中央银行融资便利等。 3.应当在考虑法律、监管、操作和时差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下评估集团内跨机构和跨境流动性转移的可能性。 (三) 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 1.本行应建立流动性风险危机处理小组和相应的制度,明确危机处理小组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2.在危机处理中应获得必要的系统支持,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本行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度;确保本行高级管理层、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确保本行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分析师、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主要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顺畅。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急计划应列明可能的资金来源、规模及筹资所需时间,并充分考虑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急计划应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时的权限和职责。 第六节 流动性风险内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行定期对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与流动性风险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进行规范,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为采取合适的管理手段控制流动性风险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行流动性风险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二)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三) 全行及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和流动性风险水平; (四) 优质流动性资产和融资能力;(五)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六) 流动性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超限额的处理情况; (七) 压力测试情况; (八) 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九) 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 (十) 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 (十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它情况。 第七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本行持续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能够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和管控全行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 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 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三) 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四) 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 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它无变现障碍资产种 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六) 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七) 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的内部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 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 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 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四十条 本行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 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行按照监管规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其它报告。按月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四十二条 本行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本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行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本行如果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四十四条 当下列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事项发生时,本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本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 本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 本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 本行发生挤兑事件; (五) 本行及附属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 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 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 本行经营活动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 其它可能对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本行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 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 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 压力测试情况。 第四十六条 当本行流动性覆盖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时,应当立即报告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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