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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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研发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研发活动资金需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满足企业资质需要,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研发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费用是指在技术、工艺、产品、材料及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研发费用管理 第四条 研发费用的管理应依托研发项目进行,遵循“分项管理,分项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研发费用的管理职责: 技术部门是研发费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发项目立项审查、预算下达、合同签订与实施、成果评审等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研发费用的审核、核算、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加计扣除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研发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研发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研发经费预算、项目收支情况表及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并经审批后执行,费用预算应完整,将项目成员工资奖金、设备使用费、消耗的材料和动力费用等全面纳入预算,不得漏项。费用预算、项目成员名单等资料应报备财务及审计部门。 第七条 研发费用资金来源: 1、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的财政拨款; 2、xx股份、局项目的经费拨款; 3、各单位自筹资金; 4、其他委托科研项目收入。 第八条 研发费用的开支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列支,如超出原预算,应调整预算并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九条 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验收、评审、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其比例应控制在研发总费用的10%以内; 其中专家咨询费指研发活动中支付给临时外聘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本单位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议超过两天的,自第三天起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据实列支:研发费用总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不超过总额的4‰;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含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含1亿元),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9、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第十条 研发项目年中和年末应编制收支情况表,项目完成后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报送立项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项目研发费用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章 研发费用核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管理,严格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支出。尤其是承担研发课题的施工项目,要合理分摊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不得将两者混淆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非研发实施单位收到拨付的研发费用时,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技开发费”科目贷方,转拨给实施单位时计入该科目借方。 实施单位收到拨付的研发费用时,如为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否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并负责开具发票。研发费用发生时,应按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分别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在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科目。各单位如承担多项研发项目,应按照研发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辅助核算。 第十四条 研发费用入账时应在记账凭证后附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包括工资表、领料单、折旧分配表等,保证账实相符,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等。 第四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优先考虑并将资金重点倾斜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以便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应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申报资料。对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应由发起委托的部门负责向受托方索取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以便申报。 第十八条 对于多方出资,合作研发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含局内不同法人单位合作),合作各方应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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