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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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n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 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 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 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三)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收费标准,并向财务企划部报备,并纳入本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进行公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牵头组织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培训,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 (五)对分支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提高运作效率。 (六)组织全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负责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 (七)授权分、支行与客户签署相关监管协议。 (八)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客户融资需求的方案设计、论证。 (九)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规划工作。 (十)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十一)负责制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网络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二)负责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支持与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系统的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柜面渠道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柜面渠道建设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二)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柜台业务操作规程。 (三)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四)负责柜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与柜台操作有关的账务处理、差错处理与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及其所涉及电子渠道、柜面渠道系统的开发和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控,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系统异常情况,协助进行业务的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各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专门人员对本行重点客户的业务发展进行维护分析、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现和引导客户的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需求,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营销。开办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各级经营单位要定期汇总、分析业务运行情况,与客户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并负责对商户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及向监管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报送。 第三章 营销管理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营销的主要目标客户应是具有良好社会信誉、较高管理水平、较大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 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类交易场所,应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对于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禁止与之合作。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进行客户梳理工作,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等入手,对客户群体进行合理分类,锁定目标客户作为业务拓展的重点。 第十七条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重点营销客户,各分支机构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并反馈至各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由营销和技术支持部门共同组建团队,进行整体营销,根据客户需求制定服务方案。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需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重点客户进行跟踪回访,将回访情况按要求定期报送总行平台金融事业部。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市场状况在本行设置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产品经理岗,负责辖内客户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产品推广,指导辖内客户经理或者网点人员开展具体营销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辖内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情况的总结。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商户账户类型 商户须在本行开立唯一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并指定唯一的自有资金账户。 (一)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指本行为商户开设的用于存放会员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该账户需与商户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本行柜台端不允许该账户的转出及取现交易,销户时利息划转除外。 (二)自有资金账户:指商户为了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在本行开立的对公活期账户,用于资金划拨及商户手续费等款项的扣收。 第二十条 会员账户类型 会员指定结算账户:是指会员为了参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结算,在本行或其他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用于入金、出金等资金划转。 第二十一条 账户开立 商户开立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时,除需要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部开户资料外,还需提交与本行签署的《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合作协议(网络交易平台两方协议)》(附件一),协议编号由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统一管理。柜台人员审核上述开户资料无误后进行开户。 对于商户自有资金账户和会员指定结算账户的开立需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开户。 第五章 商户及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管模式 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包含两种服务模式,需经本行与商户协商确认后选择其一: (一)实时监管模式:本行在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为商户设立会员分户账,会员每发生一笔交易,商户系统实时通知本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同步。 (二)批量监管模式:本行在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为商户设立会员分户账,会员日间交易无需实时通知本行,商户于日终对账时将批量交易明细同步给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第二十三条 商户签约 商户需填写《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商户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交由开户行柜员进行验印鉴通过,再交由总行平台金融事业部完成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签约及信息录入,系统日终自动开通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商户信息变更 商户进行信息变更时需填写《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商户申请表》,可变更信息包含:自有资金账户修改、他行监管账户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签约及信息变更 (一)商户负责受理会员开通、变更和撤销参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申请。商户受理成功后,将其确认可参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会员信息发送至本行。 (二)本行收到商户提供的会员信息后,将在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中同步处理会员信息。本行为会员提供开通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电子渠道。为了保证会员的操作安全性,会员签约时,如会员指定结算账户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会员需前往本行网点或登陆本行网上银行签署《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合作协议(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两方协议)》(附件三),并进行账户激活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如会员指定结算账户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会员无需与本行签署《银行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合作协议(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两方协议》,只需要通过商户系统发起签约申请,并使用他行网上银行发起对商户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一笔入金(入金金额由本行监管系统随机产生),若本行监管系统收到的入金到账金额与入金金额吻合,会员账户变成已激活状态,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商户解约 (一)商户解约指商户与本行解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过程。商户需填写《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商户申请表》。经中心支行/异地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到开户行柜台进行验印鉴通过后,再交由总行平台金融事业部办理解约交易。解除监管关系指商户签约新的监管行或终止业务,商户如签约新的监管行则需将相应的资金从本行转存到新的监管行。 (二) 商户解约前需通过电子渠道以出金的方式使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余额为零。在进行解约操作时,首先检查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余额是否为零,如账户余额为零方可进行结息操作;其次进行解约操作,最后进行账户销户。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可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形式存在。商户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能转化为定期存单形式作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入金操作。会员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中,本行依据与商户确认的监管模式,如会员按照本行规定规则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可实现会员账户资金的自动清分。本行网上银行渠道提供入金、信息查询服务,但不提供出金服务。 第二十九条 出金操作。会员出金只能通过商户端发起出金申请,经本行系统审核后将会员交易资金从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转入其指定同名银行结算账户。本行接受交易指令并对收款人户名与会员名称或商户名称进行同户名一致性校验。 第三十条 商户发往本行的交易指令分为两类:即商户指令和会员指令,其中会员指令须经商户有效身份验证,确保是会员本人所为。商户应保证发往本行的两类交易指令的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商户在未取得会员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会员交易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户收取会员手续费管理。本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可实现会员手续费的扣收,扣收后的手续费可由商户自行转入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商户利息的划转。根据商户与会员的约定,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生成的利息可归商户所有,利息可由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商户自有资金账户。 第七章 日终对账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对账原则: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明细以银行数据为准;会员交易信息以商户记录的交易数据为准。 第三十四条 每日日终,商户与本行生成规定格式的对账文件,按约定的数据交换方式进行对账。 第三十五条 每个营业终了时,本行接收商户交易资金清算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对账: (一)资金监管系统与商户对账 1.资金监管系统将出入金明细进行上传,商户自行下载后进行核对。 2.商户将核对完毕的出入金明细、总账、分户账、交易明细进行上传。 3.资金监管系统抽提取商户上传的上述文件,进行核对并生成结果文件供商户查询。 (二)资金监管系统与核心系统对账 系统从核心提取对账文件,监管系统进行自动对账并以核心系统的信息为准,自动调整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行于日终与商户进行自动对账,对账结果以本行系统账务为准。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日间发生的系统异常情况,各分、支行要及时上报总行信息技术部,并妥善做好客户的咨询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于双方核实确认的异常转账交易,按照以银行账务数据为准,商户端调账的方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日终清算发生对账不平时,本行应与商户进行进一步核对,明确处理方案,进行平账处理。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与商户及会员签订的协议及各项业务制度为客户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日常联系,听取商户及会员对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或反映客户的需求。 第四十二条 商户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异地汇款的均按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应根据总行账户、资金等相关管理规定合规开展。 第四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时,应与客户签署本行标准格式的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防范风险,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擅自签署非标准文本的服务协议。分支机构在受理商户申请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应填写《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商户申请表》。 第四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对签署的协议及提供的《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商户申请表》等内容要严格审核,防止相关内容被篡改。 第四十六条 总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本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网上银行系统、核心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各系统安全运行,为客户提供及时、安全的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具体操作请参照《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柜台操作规程》、《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网银操作规程》、《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手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分、支行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平台金融事业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平台金融事业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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