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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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协议 特别提示 本协议系甲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份注意。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协议 贷款人(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借款人(乙方):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基于本协议第1.1条所述之用途,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此订立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金额和期限 1.1 本协议项下借款用于乙方所提交国内信用证项下商定销售商品的原材料采购或组织生产等有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政策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1.2 本协议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3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天,自第一次提款日起计算。 1.4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协议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 2.1 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以提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协议第1.3条所商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 %。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商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2)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月21日和1**月21日按当天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商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 (3)在整个协议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4)其他: 。 2.2 本协议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月、**月、**月、1**月)的20日。 2.3借款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商定偿还的,、借款利率仍按本协议商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罚息利率随之按本协议商定的浮动幅度进行调整。 第三条 提款 3.1 乙方提款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发放任何费用: (1)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提款申请手续; (2)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担保手续; (3)乙方已将本次融资有关法律凭证完整移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正本、所有修改书正本、国内信用证项下购销协议及其他甲方要求的凭证或材料; (4)乙方已在信用证正本上注明“本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已办理打包贷款”,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 (5)乙方未发生本协议项下或其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 (6)其他: 。 3.2 乙方申请提款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3.3 乙方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甲方应将借款划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下列账户,甲方有权对该账户的费用收支进行监督。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第四条 还款 4.1 乙方应按本协议商定及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 (1)到期一次性偿还; (2)依照下列日期和金额分次偿还;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4.2 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在其开立在甲方处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费用,并授权甲方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 4.3 乙方还款账户中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决定划收的顺序。 4.4 乙方要求提前偿还所有或部分借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0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4.5 乙方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下列标准计算:提前还款金额×剩余借款期限(月数)× ‰,剩余借款月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补偿金应于提前还款日与应付利息及本金一并支付。 4.6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协议商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所有费用。提前还款金额不得重新提取。 4.7 任何借款余额的还款和提前还款应当使用与该借款余额相同的币种。 第五条 担保 5.1 除信用借款外,乙方应为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详情如下: 担保方式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5.2 本协议项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应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列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6.1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资质,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资质和能力。 6.2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6.3 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文件和资料文件资料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6.4 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因贸易协议项下纠纷拒绝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 6.5 签订本协议已取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协议均无抵触。 6.6 未向甲方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6.7 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时清偿,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乙方承诺 7.1 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费用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或用于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7.2 依照本协议的商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7.3 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7.4 如放款后发生减额修改信用证情形,乙方须在3日内通知甲方有关事宜,并在5日内归还已融资金额超出信用证修改后金额按商定比例计算所得应融资金额的部分。 7.5 接受甲方对本协议项下借款使用情形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接受甲方对乙方开立在甲方的所有账户的监管。 7.6 依照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其关于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形的调查和了解。 7.7 交付信用证项下货物后,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7.8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更、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7.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通知甲方: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董事会成员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7.10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7.11 对甲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通知及时签收。 7.12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7.13 如本协议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定时向甲方报送对外担保情形,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依据有关甲方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7.14 在本打包贷款到期前,如甲方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甲方有权直接将货款用于偿还该笔打包贷款。 7.15 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造成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7.16 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 第八条 甲方承诺 8.1 依照本协议商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8.2 对乙方提供的关于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文件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协议另有商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 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商定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或未按商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未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因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乙方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恶化或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乙方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乙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异常变更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或失联的,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10)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协议,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愿逃废甲方债权的; (12)如本协议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乙方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甲方信用贷款条件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行风险增加的; (13)可能致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9.2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更正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向乙方发放借款,取消所有或部分未提取费用; (3)宣布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 (4)要求乙方对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商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9.3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30%-50%)计收罚息。对乙方未及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4 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100%)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及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5 乙方同时发生第9.3、9.4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并处。 9.6 乙方未依照商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费用用以清偿。扣划费用与主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费用兑换成借款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之日)期间造成或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造成或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商定的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 10.2 就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0.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款商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致使(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4 如果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生效、变更、废除和终止 11.1 本协议自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有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1.2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11.3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3.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13.3 甲方有权依据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关于的信息和乙方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备适当资格/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有关信息。 13.4 本协议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联管理人员”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3号)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备相同含义。 13.5 本协议所述之环境和社会风险指借款人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有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关于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13.6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 执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各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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