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城市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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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城市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银行信贷在线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城市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遵循“分级负责,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强化风控”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引风险监控内容为城市行个人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部门,包括各级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及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总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主要负责对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进行动态监控、分析评估、预警提示和有效处置,包括: (一)利用CMS系统按地区和品种每月在线监测一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 (二)重点关注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异常波动的一级分行,并通过系统对风险信号进行深度挖掘和细致分析,必要时向一级分行进行提示;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延伸至现场进行检查。 (三)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一级分行开展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对于不能按时上报风险的一级分行下发《风险督查通知书》。 第六条 一级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负责落实总行风险监控要求,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进行动态监控、分析评估、风险预警和有效处置,包括: (一)按照日常管理制度要求(见第四章),利用CMS系统按地区和品种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进行监测,对二级分行上报的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风险报告的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 (二)负责指导二级分行开展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监督辖属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设立个人信贷集中经营中心的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由个贷中心负责汇总、处理风险信号及报送风险报告。 第七条 各二级分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信贷业务进行动态监控、分析评估、风险预警和有效处置,指导经营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督导经营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包括: (一)按照日常管理制度要求,利用CMS系统按地区和品种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进行监测,按月对个人贷款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监测、按旬对新发放个人贷款情况进行监测。将风险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行风险监控部门负责人,并以风险提示的形式通报辖属经营行,同时向上级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报告。 (二)负责贷款风险预警工作,对风险异常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化解措施,监督指导经营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三)及时分析和处理上级行下发的监测信息,落实上级行的风险监控要求,通过督导、组织清收等措施化解个人信贷业务风险。 (四)跟踪和督促经营行做好不良贷款的风险分类和资产保全等工作。 (五)设立个人信贷集中经营中心的二级分行,由个贷中心负责汇总、处理风险信号及报送风险报告。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区域、品种和客户分类,确定重点监控对象,采取在线监控、现场检查等手段,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持续监控。 第九条 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监控不良贷款的变动情况。每月利用CMS系统一是对不良率高、不良率持续上升或不良贷款余额增加的区域和品种进行重点监控;二是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中,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数额较大的,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二)监控关注类贷款的变动情况。每月利用CMS系统重点监控关注类贷款,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数额较大的,要分析其原因和发展趋势。 (三)监控风险异常变动的具体情况。对上月形态变动异常的各类贷款,应利用CMS系统,将风险落实到支行层级,通过Web查询系统的台帐管理功能,下载并分析存在风险异常的个人贷款明细清单。 (四)监控新发放个人贷款。每旬通过Web查询系统的台帐管理功能,下载并分析每旬新发放个人贷款的明细清单,重点对新发放贷款中单笔大额个人贷款进行监测分析,首先监测其是否超权限,并监测其借款用途是否正确、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条件等。各级行监控大额贷款的起始额度应根据当年的个人信贷政策指引进行动态调整。 (五)监控重点楼盘。每月对辖内重点楼盘的贷款情况进行统计,编制重点楼盘月度监测表,重点监测分析单个楼盘所有一手楼按揭贷款,查看是否出现大面积断供、借款人工作单位是否为开发商或开发商关联单位、同一单位是否有多人借款或借款人收入与其职位明显不符等迹象。 (六)监控单个合作商担保发放的个人贷款。每月对辖内单个合作商下的贷款情况进行统计,编制《单个合作商月度监测表》,重点监测分析单个合作商担保发放的所有个人贷款,查看合作额度是否符合合作协议约定、是否出现大面积断供、不良率是否超过警戒线等,并及时提示风险。 (七)监控单项产品经营异常的情况。每月利用CMS系统重点对不良余额及不良率显著增高、关注类变动异常的单项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将风险落实到分行层级。 (八)监控总行特批的项目。一级分行每月应对总行特批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关注贷款形态的迁徙情况。 (九)监控风险异常变动的客户信息。对于风险异常变动和新发放的各类个人贷款,应对客户的职业、学历、就职单位及户籍所在地等重要信息进行核查,监测和分析是否存在“一人多贷”、“私贷公用”等风险。 第四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条 日常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风险信息的上下互通、及时传导,日常管理制度包括风险专项报告、风险提示与督查、定期报告、风险容忍度管理和风险专项联系人等制度。 第十一条 风险专项报告制度 (一)原则上,I类行、II类行,由二级分行进行风险监控,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交风险报告;III类行、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进行风险监控和向总行提交风险报告。监控的主要内容见第九条。 (二)二级分行利用CMS系统等工具在线监控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编制个人信贷业务月度监测表并严格按照监控内容规定进行风险监控,发现和分析各类风险异常情况并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一级分行上报风险信号。 (三)一级分行对辖内二级分行上报的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编制个人信贷业务月度监测表。如不良贷款金额月增量超过下述标准,一级分行应于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提交风险报告: 不良贷款月增量 关注类贷款月增量 单个二级分行(支行)不良贷款月增量 单项产品经营状况异常和风险突出暴露的;涉嫌虚假按揭或骗贷行为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风险异常情况 I类行(不包含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 2000万 3000万 500万 II类行(不包含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 1000万 1500万 150万 III类行 500万 1000万 100万 直辖市行和直属分行 500万 1000万 100万 (其中:I、II、III类分行的划分以每年总行发布的个人信贷业务政策指引为准;消费类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等,经营类贷款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总行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标准作动态调整;下同。) (四)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概况、形成原因、责任认定、拟采取的风险化解及处置措施、事实风险资产保全措施等。 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与督查制度 (一)总行和各一级分行应及时对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并通过必要形式对下级分行作出风险点提示。 (二)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的风险监控工作进行提示和督查。总行通过CMS系统按月对一级分行各类产品风险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各类已暴露或潜在的风险,存在特别重大风险问题的支行,总行将要求一级分行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整改或停办。对于未按风险监控报告制度要求上报的一级分行,总行将以必要形式提示风险,对于在接到总行风险提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上报的一级分行,总行将下发《风险督查通知书》,对一级分行进行问责。 (三)一级分行对各二级分行的风险监控工作进行提示和督查。一级分行在汇总和分析月度风险信息的基础上,对二级分行的风险异常情况进行督导,发现存在特别重大风险问题的支行,应对相关业务予以停办或上收经营权限。对于总行提示、二级行未上报的风险信号,一级分行应及时展开监控,并对二级分行进行提示,对于提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上报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应对其进行问责。 (四)二级分行对辖内经营行风险处置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特别重大风险问题的支行和产品应予以停办或上收经营权限,通过督导、组织清收等措施化解个人信贷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制度 一级分行利用CMS系统等工具在线监测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编制个人信贷业务月度监测表,结合二级分行上报的风险监测信息,每季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现状、所面临的风险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分析,对上季度风险专项报告中涉及风险信号的化解和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实事风险资产保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汇总,形成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析报告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 风险容忍度管理制度 一级分行应制定分产品和分层级的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容忍度标准,对业务品种不良率超标的经营行实行问责、限期整改和业务叫停。 第十五条 风险专项联系人制度 各级行应根据风险监控的工作职责,确定相关人员负责个人信贷业务的动态监控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监控和报告职责。 第五章 监控考核 第十六条 风险监控工作考核列入个贷业务绩效考核体系指标,总行每年将对个人信贷业务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监控工作加减分项的相关指标作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控工作实行问责制,总行对于风险监控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一级分行,通过下发《风险督查通知书》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和发布重大风险预警信息,从而防范和规避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降低负面影响的有关机构、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与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风险预警信息反应灵敏、措施得力、风险预警系统效果显著的有关机构、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与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向上级行提交风险监测信息和风险报告时出现迟报、漏报等情况的,要通报批评,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出现虚报、瞒报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机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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