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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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两者的紧密统一;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要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促进资产的整合与共享。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主管资产和总务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审定资产的增减报告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资产清查报告和学校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 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在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的报批手续;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2)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负责学校资产一级账目管理,流动资金管理;负责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 (4)参与学校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或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设备的购置进行监督验收工作。 (5)监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使用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准确地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和采购、调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4)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和大修项目竣工验收。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为学校资产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后勤所需资产的计划论证工作,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由资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实施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2)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调动等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权的法律行为。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法律认可的学校占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并对各部门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由财务处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产权年检登记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由财务处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毁坏时,应及时按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当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由财务处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当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由财务处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上级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要求,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 (包括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实际工作需要,认真论证下一年度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测算,并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分别将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所需资产的预购清单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经过详细论证后,将各项资产需求计划单统一报送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经费预算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汇总计划,报财务处审核。 (3)财务处要及时将审核的购置总计划上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4)资产管理处要根据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及时组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考察论证。经审批确定的购置或开工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并严格合同手续,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为确保资产有效利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调剂,并将调剂结果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管和使用等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要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性论证后,报财务处审批。该部分资产实行专项管理,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各职能部门要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等方式,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丢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的保管与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其使用的各类资产建立明细账簿,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保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对于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存货数量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等相关制度,经常检查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现丢失或损坏现象要及进行索赔。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严格资格、资信等审查,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于损害学校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于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校长签批后由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核销;对于1000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财务处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于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的损失,财务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审批、核销。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置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第三十五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资产管理处应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报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章 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价,并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享有对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部分占有和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除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八章 国有资产核算 第四十条 财务处要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财务系统,设立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国有资产价值,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国有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计价按如下方式计算: (1)用基建投资、外资、借贷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交付财产票据和清单所确定的价值或审计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用专项拨款、专项基金和其它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所发生的安装成本计价。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值或双方协议上的价值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成本后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可根据有关规定估值计价。 (6)流动资产按实际账面金额计价。 (7)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价。 (8)对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进行拆除或报废时,应调整相应计价。 (9)对原有资产进行扩建、改造的,应按实际发生的价值调整计价。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二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应组织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部分资产由非经营性转经营性;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资产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学校内部单位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应组织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财务处应定期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统计、分析等信息报告,其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等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九条 资产报告是学校进行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所使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并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认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原则,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要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损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冻结其购置计划,并依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或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以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侵占资产的; (4)擅自占有、使用、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提供担保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进行认真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以及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学校要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创新,积极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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