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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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建立稳健高效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制度应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办法共同理解执行。第三条 公司从
2、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获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根据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五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第二章 业务规则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3、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第七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第八条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公平对待客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中规定的所有必备条款。第九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客户应当如实
4、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条资产管理总部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公司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资产管理总部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资产管
5、理总部应当要求客户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公司不得接受自然人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三章 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签订之前,机构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发
6、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客户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等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时,需书面通知资产管理总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资产管理总部及时更新相关客户身份资料。第十三条资产管理总部应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客户是依照有关规定具备合格的资产管理委托人资格。资产管理总部不得接受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委托人的委托。第十四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应当对客户授权公司开立、使用、注销、转换专用证券账户
7、以及客户提供必要协助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第十五条 禁止与客户签订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合同。第十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签订前,应报公司合规部及托管行审查。第十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内容应当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包括以下基本事项:(一) 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二)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三) 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四) 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 各类风险揭示;(六) 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八) 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 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
8、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十一)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二)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总部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原件送公司总裁办,资产管理总部留存复印件。签订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时,机构客户的有关营业执照、授权书、银行账户、印鉴等必须备份留底。上述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总部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第十九条资产管理总部应当至少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到期日前三十天,与客户明确该合同到期后的清算处理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资产管理总部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将客户本金及应得收益按合同规
9、定及时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二十条 客户委托资产必须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具体资金收付事项依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总部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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