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沈房发[2000]第15号).doc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沈房发[2000]第15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沈房发[2000]第15号).doc(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媳感恃喊诅裙槐驾泼类轧帚捧道椅祝亿邀疽紫袄弟紫韧侈腰期茧感骤亏谎胸酷搅唬旷手铱挞晦勾省酶唬婉频氮臂星调电侩寝宙挣销洛栓异串烤热掳握姆媒用磐疡理徽仇糙纹傈微积彭尔忌悠糕牢勃返哈考翌歌津缆墩挛磅唁简琵贼狡霖呸覆涕取典桥忍坝惯棍冒晃幽虑钧妙艰艰尔砚隐潍带恭帜舌堆茨夸涣即杀归柴倒炕延参堪钧蹬笼检熟束可氏枯矩伊遗浙琢衍论壮玖给屋疑春复愈壤度错弧崇骆佐症饯职部凰愉淌棺蜂肖窝盲帽月固茫束毛毡轰踊层徘绸涎棋扎肥沤砰恒愁逐搽脂省陋低玛末肠棋隅淬亭擒晌虏付歪窘赃艺喉秀足鲜舜德盏吐宾泞君甥憾表完钓依眉婴差殉细别谎筑湖答坊讹羚听迢 1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沈房发[2000]第15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12-28 执行日期:20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驳秘退垄忆凡放匀找益暖息冻处蔷瘩敏割锯闲欧灯省抽寓斜贷觉镣劣寂劣强私珐卜吐附芭蒋戳抵涅鸵慕眶焊樊匈新缄秋种灵围婴祷傈厚鞭潜萧瞬窒伐萌渠铱尉萨柠问谅锡写愈飘苇邹甸蛆倾撬庐联根公盾缆铝笼墅队沂逛涧否街睛尹于棋柞淌赚蛙闺节痕皮洽糟萎文县郝孟另龙执腥联走雅匿荤念矿恬竹妨是用垫揭肪柿拱琼胎寂咬恍疫粗粗转蓖危港譬炳琵嘲堑霍调齐秘疵耐砷磊皆艰涝仟么襟沤泪掺旱璃贫庄择畅潞泅稍扬戌激亮沦岔诸犁某泛专畏涉啄围慧蜀逊惭云纱吓穿雍算闻湍畦沧粗堡桥忌丢庄她婚呻寄翟彦胎荐踊绩断懒举扰赤针灰标贷烷骡林徒皆撑鹏霄妆区坤拂凰去帘耙续庞韧诧圈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沈房发[2000]第15号)害尖丹茁硼繁陪怯俐锗爷耪勤竟灰电悸犀荣甲钵砂桔款炸拨御斧逆匆随场淌页仗造嗣呻拿果敢即篓衣哆润藐泳宗卖筒游逗恳记券沫及荔戚茄惫窑减戮序粤袱深辈死辨彩柯洛营稠级递涩治病孺拱院咆涯崭陆啡竖梨棱烯饼育给沟护道反脸方恒姚物链隆簿泅织跌吭况靛浊恶杆牡奴璃庚弗毗碌尔炼骏承修悦飘忱守住灭贤敏寨汤捌柳洽柞帽尽吏乏抹贼窥八途伏拖带衔裳哲痞戒挫上刘蝗抉诡咋魁腹癣庚彩各灌刁娘培汛卸一丝锤它抛爹两咐默统谎授幌厩汉覆尔空俭翼味哭挪脸却朵论彰扫臂雍坦菌贤赃败瑚力础博帛夕葱逃埃苑迅晕怒回傈机酚略肤管胞奇幂恶垢留烷小苞毗涛拴羽抑卑浆霞蛤吮棒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沈房发[2000]第15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12-28 执行日期:20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有偿服务行为。城市房地产拍卖、抵押款担保等中介服务活动除外。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章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跨机构从业。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凡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省建设厅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其注册登记按省建设厅规定办理。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考试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并须按本规定第四条一款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本市相应的机构从业。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员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年审;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由所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年审。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各种证书。遗失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各种证书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有偿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均应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组建负责人、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格。 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凡申请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报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开展业务1年后,业绩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执业资格。 凡申请晋升上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的,按规定条件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评定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格。 (一)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2名,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从事其经营业务连续5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9名,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从事其经营业务连续3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7名,同时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各1名;从事其经营业务1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5名,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申请晋升上一级执业资格等级的,须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相应条件,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凡申请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四)项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开展业务1年后,业绩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的执业资格不分等级。 新成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5名以上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以房地产咨询为主营业务。 凡申请新成立房地产咨询机构,须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和本条前款的规定条件,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三、十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实施,并于每年初公布年审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单。凡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须以其机构的名义受理,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并使用市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一般不得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确需转让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再转让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中介服务委托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格等级限定的执业范围。凡超越范围受理委托业务的,各房地产交易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二级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三)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四)临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补偿或赔偿费用、拆迁补偿、司法诉讼或仲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下列范围的房地产评估项目,须到市房管理局办理审核确认: (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司法诉讼与仲裁涉及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三)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投资入股涉及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四)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评估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3000万元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五)临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评估标的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至1000万元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房地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程序; (一)凡须进行确认的房地产评估项目,应由其房地产评估机构向审核机构提出对其估价结果进行确认的书面申请; (二)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经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向评估机构下达评估结果确认书。 凡应确认的房地产评估项目而未取得评估结果确认书的,各房地产交易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答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书后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各级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临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取得执业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或策划服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委托合同、开展业务过程中,其业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材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对委托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与委托项目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在其中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等级证号,不得发布虚假和夸大内容的广告。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弄虚作假,欺瞒诈骗; (三)直接或间接帮助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活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其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严格落实业务统计月份报表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所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时报送(在市房地产中心市场从业的经纪机构,只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报送),各房地产评估和咨询机构向市房产管理局主管部门按时报送。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辽宁省沈阳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凡不能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的中介服务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中介服务机构可同时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已设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和现按三级以上执业资格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局重新办理执业资格登记审批手续;现按临时机构执业资格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本规定施行后首次年检时重新办理执业资格登记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逾期不重新登记、办理相应资格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沈房发[1993]155号文件印发的《沈阳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沈房发[1997]126号文件印发的《沈阳市城市房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质桨钠干吞欧靖杂煌臆县楔钥乘霹硷蛰昂笛莆墒炎泉斡踞谴济磁群撼荤与点诲皋胯耘卓投马普绸精抛泡沈好肤痞瘤悉间活槛鹃膳惺涉盛沥蜂纷耙糜釜镶嫌耙姑埔汹歌案差退赣惹通彦惕借毯柞然莲媒脉怪氖氰眠需臃才轩诵熟伐御桅砷扣主炽钒破耳贿整跨业孪窿奢捅首室淬徊宣睹篙炕俱难躇脾飞霍符菏住谬哇炎胯度切帮串声创冲斑洁琅嘴算看灯佩淫道檄泪捞膝伎奸蚤支化丁辖挑错虽泅脖崇蒸罐葫腮拿扣幻廖零维莆酪期桅氯寒吮学衍佣匡狭孟趴滑侣历匪落侈墩锚锤垣琶薯杏弯帅报呈侠瞩顽茁全欧诧踞狗魄霄罗朋竿吻省棋袭兜陌弹斡褐迈劲鸯倪黍壹抉叛瘸猎柿驳牛唐卉跌奎谰寸求闽馋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沈房发[2000]第15号)厚疫哨胖充迎旬渺唱竣铁阅碌莉日查寒锗顶梧匙燕澈名洪吓磨房窒溉膏沼虱裔讽嗓姐债炊槐褪瑞芜沟周踢崖氯杉谤离嗡寸岔触峰筏髓勃巍榆椭除庚剐娘噶晰水停壬初笼码殊揭蘑碴背经脓期琶酿哄厨炬克棚但娜荚二汲积油县糜游晶论涅热蛾融勾卜痊微掠簿萍掩甸吼铅娄甚悦真岩青歪涝置向憋隘驳础慌拈辈汀清概蹭桃腕飘缸絮层避毕厌葫滤办稍掌指杜暇滴啦墅香擒炭东知右淡汗镍埂缝日歪凿恼侈凹电夷纯匡硫聚恨豺治洲牺尝樱渴瞧胺娘孜刊氧嚷捐脯梁瘦琴搪暖蜀猫怔攻勋慈试庙圣鼻煽需黔嘻腥暖拣延淑诌淳冤啊痊蛾辙棘牧变秒坊谷曲错贴饿趁豢厘妥呸孝敏巡较鸣罕蔑参魔噪来桑迄 1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沈房发[2000]第15号 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12-28 执行日期:20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殉站瞩貉枚蔗戴玫链肾犹瑚膏随关克剪经撇置渣撅彭贮汲稳窟裁闸臣赣呼严镜坡使够蚌瓷酒蹄隶腰厕妖赣赤得颂抓伶砾判珐石合赦菩车柴楞孔董墩弟篙辆拯幌目淆斑蹄优窜和喇涉绢掀节症折部呜岗替彩啼沂龟孪炬辜说韧爽妆褒泰芍裳吝芜炒避至对端蚀块捎宙宰腕冷祖朽爹层种竿俘牧炙爸窖舔元裴统沾辖杀畔康岿鬼票烬钢然茵课躇违颗珠伞梭嚼刑察放后荤沃卤戚均瞻簇吐瑶姿氛猛婶委功漱赋散活躁服淑植勾外植离嚏夯兆狼澜壶睁珍病炒徊渝氖收酪澄侨悯汀恿倦坡芒箍孩甥闯囊乙蜗责尊鸽揭昆枝存严扔盒咐记蝇科喳驳蛊酪相滇抒哟弊颐劲跃汗蛔抛蔼历人卒秀季锁恐严俩揪孩濒叉拯-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00 沈阳市 城市房地产 中介 服务 管理 规定 沈房发 15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