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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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出)口押汇、同业代付、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资性质的表内信贷业务,以及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跨境参融通、保付加签、提货担保、进(出)口保理业务、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信性质的表外信贷业务。第三条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
2、授权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四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五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和相关国际业务处理系统办理。第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遵循法律、国际惯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业务币种应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利率、费率按照x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类型主要有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一)贸易型企业(含代理型,下同),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贸易价
3、差或代理费用的企业。(二)生产型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生产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的企业。(三)服务型企业,指以对外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服务收费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工程、运输、旅游、通讯、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等服务。第八条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货物贸易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类企业。(二)客户信用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贸易型和生产型企业信用等级级(含)以上,服务型企业信用等级级(含)以上;专门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仅采用套期保值规避跌价风险的客
4、户除外),客户信用等级应为级(含)以上;从事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简单加工企业、贴牌代工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应为级(含)以上;单项产品有特殊规定的,可执行其规定,但不得低于级。(三)贸易型和生产型企业或企业核心管理层从事国际贸易年(含)以上;服务型企业应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并具有年以上行业经验。(四)客户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誉记录良好,未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和经营失误,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办理低信用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受上述(二)信用等级和(三)从业年限的限制。第三章保证金及担保管理第九条办理具有
5、融信性质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执行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表(附件)要求。第十条办理涉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商品、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上浮不低于个百分点。第十一条对于以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规定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外汇、票据、保函、保单等作为担保物的,可抵扣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其中以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担保物的,按其金额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群()“保证金余额”字段。第十二条对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从
6、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下同)、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可视风险情况减免保证金。第十三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扣除保证金的风险敞口部分,应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总行政策制度和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规定可免担保的业务除外。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单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逐笔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得挪用或串用,专项用于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第十五条保证金币种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币种不同的,应采取汇率锁定、降低抵(质)押率、追加担保等方式规避汇率风险。第四章额度和期限管理第十六条客户授
7、信额度管理。(一)额度核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授信额度核定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额度分配和管理,执行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额度调剂。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应控制在授信方案分配的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额度内。办理年期以内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客户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额度不足的,由经营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备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后(原授信审批方案对相关变更有禁止性规定或明确要求需报原审批行的除外),可占用客户其他可办理短期信贷业务的单项业务额度。对于同一客户,经营行仅可在其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上述额度调剂操作,如后续仍有额度调剂需求,应按照授信方案变更流程报原审批行审
8、批。(三)额度占用。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应按照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额度占用。为贸易型客户办理代理关系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首先使用其自身授信额度。若贸易型客户自身授信额度不足的,在满足代理关系和贸易背景真实、被代理方(委托方)可用授信额度充足且提供足值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征得被代理方同意后,可占用被代理方授信额度办理业务,在客户准入条件、保证金收取比例、审批权限方面可按照被代理方办理业务的条件掌握。第十七条国家及机构授信额度管理。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需占用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别风险限额的,按照x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家授信额度管理规定、x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需占用国
9、内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按照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八条监管指标管理。(一)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增加境内x银行或境内中资企业对外(境外)负债的,应按照监管规定占用x银行或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x银行对外(境外)提供融资性担保的,应按照监管规定占用x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第十九条业务期限管理。(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期限应与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期限、应收应付账款结算期限和货物销售回款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服务提供周期相匹配,并符合正常贸易周期(包括货物生产、在途、销售、货款回笼等环节)。(二)国际贸易融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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