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离任稽核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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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离任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离任稽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稽核,是指被稽核人员因工作升、调任、辞职、退休等原因即将离开现任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内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过程。 本办法所称稽核任务派出单位是指组织实施离任稽核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稽核人员包括: (一)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市级联社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商行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为“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 (三)省联社、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的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营运中心、资金清算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等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县级联社以下机构(营业部、农商行、分社)的第一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进行离任稽核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被稽核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稽核。 第五条 离任稽核结论应当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核管理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离任稽核的实施应当坚持以上级稽核为主、本级稽核为辅;以异地稽核为主,属地稽核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离任稽核内容及时限 第七条 离任稽核应当以财务收支和信贷管理及资产质量等为基础,围绕被稽核人员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稽核内容。 第八条 离任稽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重大业务经营事项或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情况; (三)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四)重大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情况; (五)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勤政情况; (六)干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所在任职单位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等)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八)重大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报告与处置情况; (九)在分管业务经营方面,采取的重大决策和管理措施; (十)经营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真实性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九条 离任稽核的时限原则上为被稽核人员任职起止时间,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稽核期限。 第三章 稽核准备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和第(三)项所列人员中担任省联社、办事处、市级联社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时,由省联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省联社稽核部门组织实施离任稽核。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列人员中担任县级联社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第(四)项所列人员离任时,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同级稽核部门组织实施离任稽核;第(五)项所列人员由本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本级稽核部门组织实施离任稽核。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在接到离任稽核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离任稽核组。稽核组不少于3人,由组长、主稽核人和其他稽核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离任稽核组实行分工负责制。 稽核组长负责稽核组的管理工作,对实施稽核程序和形成的离任稽核结论负责。 主稽核人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各项相关业务稽核的组织、实施,并对稽核组现场稽核的事实负责。 其他稽核人员对所稽核的事实负责。 第十三条 稽核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工作小组。划分稽核工作小组的,指定的稽核小组组长应当在稽核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小组稽核业务的实施,并对本小组现场稽核事实负责。 第十四条 离任稽核前,主稽核人应当开展稽核调查,收集被稽核人员任职单位有关业务数据资料,进行非现场分析,研究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核单位”)的业务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核重点。 第十五条 在稽核调查和确定稽核重点的基础上,主稽核人应当根据被稽核人员分管业务情况,拟定稽核方案。 稽核方案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稽核方案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稽核组应当拟定离任稽核通知书,离任稽核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稽核单位及被稽核人员姓名; (二)稽核依据; (三)稽核组成员名单; (四)稽核组进驻现场时间; (五)稽核调阅材料清单; (六)离任稽核通知书下发的日期以及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离任稽核通知书应当于稽核组进驻现场前送达被稽核单位。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接到离任稽核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稽核人员本人,并应当按照稽核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稽核实施 第十九条 离任稽核采取现场稽核的方式。对非经营业务岗位的被稽核人员可以采取非现场稽核方式,但应当报经实施稽核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稽核组在进驻现场后,应当在被稽核单位张贴离任稽核公告。离任稽核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稽核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二)稽核组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 (三)稽核内容和期间; (四)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稽核组工作,如实提供稽核组所需的各种资料和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应当在稽核组进驻现场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调阅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稽核组应当对照调阅清单清点提交的资料,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稽核组进驻现场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由被稽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等参加的被稽核人员述职报告会。被稽核人员的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一)全辖或分管业务总体经营状况; (二)全辖或分管业务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情况; (三)全辖或分管业务任期内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全辖或分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建设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及刑事案件情况; (五)全辖或分管业务民主管理、决策情况; (六)全辖或分管业务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离任稽核期间,稽核组组长和主稽核人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各有关方面对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情况。 谈话、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对象应当在被稽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中选定。 第二十五条 稽核组应当根据谈话、座谈会或问卷调查中反映出的重要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稽核人员应当按照离任稽核方案规定的内容,对有关业务认真进行检查,对有关账薄、报表、凭证、资料、实物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验证,如遇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延伸到其他相关单位。对发现的违规事实应当做好现场记录,发出的违规事实确认书或质询书等有关证据材料,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主稽核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业务稽核小组现场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对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业务稽核小组共同研究、客观分析、准确定性。 第二十八条 稽核组在离任稽核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掌握的重要线索,应当作为稽核重点进行查证。查证属实,需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处理;确需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第二十九条 实施非现场稽核的,被稽核单位接到非现场离任稽核通知后,应按稽核组发出的资料调阅清单,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稽核组根据被稽核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和掌握的情况开展非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核组可以约请被稽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谈话或质询;必要时,可按本章规定组织实施现场稽核。 第三十条 在实施离任稽核时,稽核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恰当使用其他稽核或审计的结果,并对采用的结论负责。 第五章 稽核报告 第三十一条 稽核组根据现场稽核或非现场稽核结果撰写离任稽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撰写离任稽核报告时,应当数据真实、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逻辑严密。 第三十三条 离任稽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离任稽核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或授权等依据。 (二)稽核组的基本情况以及离任稽核实施情况。 (三)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被稽核人员主要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情况以及组织落实行业管理机构工作部署等情况;全辖或分管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完成经营目标等情况;全辖或分管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内控建设及执行情况、经营风险情况等。 (五)被稽核人员任职起止时间内总体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经营效益状况等重要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稽核组应当根据稽核发现的问题确定被稽核人员的责任认定。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情况;其他需要反映的重要问题或情况。 (七)被稽核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勤政情况。 (八)稽核评价。稽核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稽核评价应用语简练、高度概括。稽核评价应当把握前任与现任的界限;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故意违规违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限。 通过离任稽核,对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总体评价,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九)稽核建议。稽核组应根据稽核情况,向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有益建议。 (十)稽核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责任认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间具有直接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规章制度等行为,其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其所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其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导致其所领导的单位、部门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其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稽核发现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间业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责任问题或严重违规问题的,稽核组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稽核任务派出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离任稽核报告由稽核组长审阅并签字,经稽核任务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作为离任稽核报告正式文本。 第三十七条 离任稽核报告正式文本一式四份,被稽核人员、被稽核单位、稽核任务派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对稽核报告中要求被稽核单位整改的问题,被稽核单位应在收到稽核报告30日内,将整改措施及结果书面反馈稽核任务派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离任稽核完成后,稽核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离任稽核报告和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被稽核人员述职报告及其说明、谈话记录、工作底稿、质询书、鉴证单、附表等相关资料,由各业务稽核小组收集整理,装订汇总,交主稽核人;主稽核人负责将有关资料交送稽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任务派出单位应对离任稽核有关重要资料建档妥善保管备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持有异议时,被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稽核任务派出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稽核组有权根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稽核资料的、拒绝接受询问或不如实说明情况、阻挠检查的; (二)被稽核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伪造、篡改、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稽核任务派出单位有权根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一)违反离任稽核工作程序实施稽核工作的; (二)对稽核过程中应发现的问题而未能发现的; (三)掌握重大违规事实隐瞒不报的; (四)在离任稽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他人的; (五)其他不遵守稽核工作纪律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被稽核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离岗稽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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