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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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机构现金 调拨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业务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分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我行现金资产安全,依据有关总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是指由现金调拨机构办理的机构间现金调拨业务,包括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营业网点调入和调出人民币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及外币现金调拨一律由所在分行中心金库直接配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金调拨机构(以下称“机构”)是指***分行辖内除实体金库以外的、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营业机构(不包括仅能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请领和缴存现金的营业网点)和非营业机构,按总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现金调拨机构包括三种形式: (一)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CBS”)中单独设置机构代码或与非营业机构共用机构代码,以下称形式一; (二)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作业人员相对独立,以下称形式二; (三)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而且与营业网点复用作业人员,以下称形式三。 依据有关我行的实际情形,我行辖内现金调拨机构只保留形式三一种模式,即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而且与营业网点复用作业人员的机构。 第四条 机构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账务必须真实反映现金实物流动情形,不得仅记账而不办理实物出入库。 第二章 评估和审批 第五条 设置现金调拨机构需由二级分(支)行(申请行) 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并向*分行提出申请。评估现金调拨模式要评估实体金库现金调拨、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和由上级行或系统内其它分支行直接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现金调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评估报告 二级分(支)行履行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效率分析、成本测算和风险评估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各种现金调拨模式在实体金库建设成本、尾箱寄库成本、押运成本、人力成本等方面的投入; (二)分支行现金业务情形,包括网点的数量、现金收付情形、现金领缴业务量、现金领缴频率等; (三)本地人行发行库设置情形或本地同业代理我行现金领缴业务情形,辖内网点尾箱保管方式和本地尾箱寄存条件; (四)分支行与系统内实体金库距离和现金领缴关系; (五)现金调拨有关库存风险、在途风险、操作风险的程度和监控方式; (六)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七条 二级分(支)行应编制《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附件1)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表中数据来源或测算方法应在评估报告中充份说明,评估结果应与报告正文描述一致。 第八条 审批流程及有关部门职责 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必须经过*分行审批。 二级分(支)行履行评估报告后,向*分行提出申请。*分行营运管理部会同关于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二级分(支)行提出的申请。 第九条 审批原则 对设置现金调拨机构的审批,主要把握“保证效率、成本最优、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重点审查申请行评估报告中所有分析的合理性。 在本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的分支行,原则上可以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对于在上级实体金库领缴现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允许设置现金调拨机构: (一)网点与上级实体金库间最远距离30公里以内或最远车程在1个小时以内; (二)单点型支行; (三)本地没有尾箱寄存条件或尾箱寄存库房不符合我行风险监控要求; (四)其它不符合“保证效率、成本最优、风险可控”原则的情形。 第十条 审批结果 *分行履行审批后,对符合条件,可以开办现金调拨业务的机构,由*分行营运管理部依据有关批复资料文件维护有关业务系统参数;对不符合开办现金调拨业务的机构,*分行将在批复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 办理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必须设置调拨主管岗、现金调拨岗和实物管理岗。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的机构应设置解款岗,负责现金实物的交接运送,可由调拨主管岗、现金调拨岗和实物管理岗以外的其他人员兼任。依据有关业务需要,机构可以设置整点清分岗也可由机构其他岗位人员兼职进行整点清分作业。 调拨主管岗由营业网点营运主管兼任。调拨主管岗人员必须报各二级分支行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及柜面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及权利 (一)调拨主管岗 调拨主管岗是牵头组织业务生产、监控业务风险的综合性岗位,详细职责包括:负责现金调拨业务有关岗位设置、分工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审定及管理;负责与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批现金实物出入库;监控机构现金库存日终是否为零,调剂辖内营业网点库存;按规定进行检查;负责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与现金调拨业务有关问题的整改贯彻。 (二)现金调拨岗 现金调拨岗是详细进行账务处理操作的岗位,详细职责包括:发起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发起向上级机构的现金调拨申请;审核辖内营业网点的实物调拨申请及出入库交易的处理。 (三)实物管理岗 实物管理岗是现金调拨业务中对现金实物进行操作的岗位,详细职责包括:保管用于调拨的现金实物;办理现金实物出入库;盘点现金实物,保证账实相符;及时上缴残损人民币和假币;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调拨主管。实物管理岗有权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以越级上报;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库存实物提取和缴存。 第十三条 岗位制约 (一)调拨主管岗不得兼任现金调拨业务的其它岗位; (二)现金调拨岗、实物管理岗不得相互兼任; (三)解款岗由双人担任、同时上岗,解款岗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岗、实物管理岗; (四)开办现金调拨业务的机构,每天只能指定一名现金柜员担任现金调拨岗,现金调拨岗不得办理与本机构一般柜员间的现金调拨及柜面现金收付业务,每天可仅指定一名柜员担任实物管理岗,实物管理岗与调拨主管岗双人封箱、双人开箱。 严格区分机构“在库户”与柜员“在用户”现金,实物管理岗必须将“在库户”现金与“在用户”现金分箱保管,办理柜面现金收付业务时应保持存放机构待调拨现金的尾箱上双锁保管,办理机构现金实物调缴时,柜员名下尾箱应单独安置并上锁保管。 第十四条 岗位轮换 调拨主管岗最长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其担任有关职位的最长聘期。 实物管理岗依照营业网点柜员轮岗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现金调拨岗轮换时应将名下“在库户”现金余额清零。 实物管理岗轮换时,接收方应盘点尾箱内现金实物,与现金调拨岗打印的“在库户”《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核对。确定账实相符后,交接各方登记《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实物管理岗轮岗时应由调拨主管岗监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调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调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二)从人民银行或同业调入现金和所有的调出现金交易必须由调拨主管岗审批; (三)办理机构现金调拨业务造成或产生的运送中现金每天必须逐笔结清,“运送中现金”科目日终余额必须为零; (四)现金调拨机构名下的“在库户”现金日终余额必须为零。 第十六条 日间,调拨机构“在库户”现金应由双人封箱,置于安全防护设备合格的整点间或营业网点高柜内保管,保管地点应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机构“在库户”现金与营业网点柜员“在用户”现金分开安置,避免串混。 午休时,有条件的现金调拨机构可将待调拨现金寄入尾箱库保管,营业时再将寄库尾箱所有出库,比照《****银行金库管理办法》(***〔*〕160号)中关于现金实物出入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日间,配送现金实物的款箱离开机构现金作业场地时,现金柜员与调拨主管岗共同参加交接。 第十八条 现金调拨机构的现金清分整点区域应与办公区域或其它作业区域相对隔离,并安装监控系统对清分整点交接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日终,现金调拨岗打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实物管理岗、现金调拨岗共同在《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上签字,确认调拨机构“在库户”现金已为零。各方签字确认的《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随现金调拨岗柜员当天业务凭证整理上交,置放于业务凭证之后、柜员账务性交易流水清单之前。如当天现金调拨机构未发生现金调拨业务,现金调拨岗则无需打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 如账实不符,应立即通知调拨主管,当天必须查实不符费用,比照《****银行金库管理办法》(***〔*〕160号)中关于现金调拨差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业务检查 第二十条 对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查组织 营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检查。 (二)检查手续 开展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柜面业务检查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有关介绍信由营运管理部门签开。 (三)检查内容 对辖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检查包括对制度执行情形、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情形、业务流程合规性和除自助设备机上现金以外的所有现金实物的检查。 (四)问题整改 检查终止后,检查人员应出具检查底稿,撰写检查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行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被检查机构收到整改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查行反馈整改结果。 (五)检查范围和频率 *分行每年依据有关管理需要对二级分(支)行辖内的现金调拨组织抽查。 二级分(支)行每年对辖内设置的现金调拨机构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各现金调拨机构管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频率 调拨主管应每旬不定时检查,现金调拨机构所在分(支)行主管现金工作的副行长应每月不定时检查。 (二)检查内容 应盘点核对该机构下除了“自助设备现金”科目外的所有科目现金。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调拨业务,“运送中现金”科目余额必须为零。如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发生了现金调拨业务,检查人员必须核实调拨交易真实性;对于“运送中现金”科目余额不为零的,必须追查、核实现金实物下落。 (三)检查形式 检查时,现金调拨主管依据有关现金调拨岗打印“在库户”《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对现金实物进行检查,实物管理岗应全程陪同;本行主管现金工作的行领导、本行或上级行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现金调拨岗名下的现金等实物进行检查时,调拨主管和实物管理岗应全程陪同。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做好登记。本行行长、副行长及调拨主管在进行检查应及时登记《****银行***分行营业网点核查登记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分行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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