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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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运营业务监督,规范授权管理,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业务授权是指为防范与控制会计运营业务风险,在柜员办理交易超越其操作权限时,由有权人员对特定会计事项及操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核准柜员继续办理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 会计业务授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指会计业务授权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权责结合原则。指授权柜员应按照制度赋予的权限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控制风险原则。指授权柜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对授权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防范各类风险; (四)及时高效原则。指授权柜员在审核业务的真伪及合规性后,应当迅速做出授权或者拒绝授权的决定,保证业务的高效运转。 第四条 会计业务授权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会计行为,确保授权交易真实、完整、合规; (三)防范操作风险,保护客户或信用社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业务授权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对于超越权限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省联社各项规定的会计交易或事项,授权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省联社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七条 省联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会计业务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确定并调整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的授权范围、额度等事项; (三)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运行进行管理及指导; (四)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系统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授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部署、维护; (二)负责为授权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三)负责授权系统功能的设定及维护;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合规性检查。 第十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业务授权的组织和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会计业务授权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行为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研究解决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省联社解决的,及时反馈省联社; (四)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授权系统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保证辖内授权系统网络通讯线路的畅通; (二) 负责辖内授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三) 负责为辖内授权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授权业务正常开展; (四)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合规性检查。 未成立审计中心的市,其职责由办事处(市联社)稽核审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行社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会计业务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会计业务授权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会计业务授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授权柜员的日常授权行为; (四)负责研究解决授权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对业务授权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远程授权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考核; (六)负责对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 授权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自律性检查;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成立隶属于会计运营管理部门的远程授权中心,负责辖内会计业务的远程授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负责授权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授权柜员的日常管理和评价; (四)负责对全辖营业机构柜面会计授权业务处理进行审核、授权; (五)负责对会计业务授权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事件进行及时上报; (六)负责对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定期形成工作报告,并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行社科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授权系统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保证辖内授权系统网络通讯线路的畅通; (二) 负责辖内授权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三) 负责为辖内授权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授权业务正常开展; (四)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县级行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合规性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行社各营业机构及财务部门配备具有授权职责的授权员,负责会计业务的本地授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柜面会计授权业务处理进行审核、授权; (二) 负责对会计业务授权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事件进行及时上报; (三) 负责对会计业务授权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授权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 (三)系统地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熟悉会计业务处理流程; (四)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五)从事农商行会计工作二年以上; (六)指纹能被指纹识别仪器正常识别;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九条 农商行会计业务的授权,根据授权实施方式不同,可分为远程授权和本地授权两种方式。 (一)远程授权是指借助网络和影像传输技术,将需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和凭证影像资料同步传输至特定终端完成授权确认,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二)本地授权是指会计业务授权柜员与业务柜员在同一业务终端,经由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同步授权操作的现场授权方式。 第二十条 远程授权系统上线运行后,正常情况下各营业网点应执行远程授权方式。在应急情况下,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启动授权应急处置,将远程授权模式切换为本地授权方式。 各级财务部门业务处理采用本地授权方式。 第二十一条 授权应急处置是指在出现下列影响远程授权业务正常运行的情形,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情况下,恢复本地授权处理的一种补救措施: (一)远程授权系统影像传输故障; (二)远程授权系统终端响应异常故障; (三)远程授权系统应用服务器出现故障; (四)远程授权系统网络出现故障; (五)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控因素; (六)其他影响远程授权系统正常运行的故障。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应成立远程授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农商行远程授权业务处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附件1)。 第二十三条 授权方式切换需经远程授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具体切换范围根据系统故障的原因及性质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授权方式切换为现场授权后,由网点授权柜员实施业务本地授权,确保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社应密切关注辖属机构应急处理情况,在系统故障恢复后,应及时恢复远程授权方式,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合规性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辖内营业网点本地授权业务的合规性检查,确保全部本地授权业务真实、有效、合规。 第二十七条 远程授权应急处理过程中的报告、批复或指令等必须进行书面记载,并作为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一节 远程授权 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社远程授权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会计业务远程授权职责的授权柜员,实施远程授权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远程授权柜员的柜员号在远程业务系统中生成,实行一人一号,为授权柜员系统内唯一合法身份编号。 第三十条 远程授权柜员因工作原因,需进行柜员号注销时,其注销后的柜员号不允许再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远程授权柜员进行用户建立、维护、注销和密码重置等事项时,应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件2-4),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维护操作。 第三十二条 远程授权柜员对经办柜员上传业务进行授权,应对营业机构上传的仿真视频及影像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对授权业务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远程授权柜员处理授权业务应做到规范、及时、准确,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对授权拒绝的业务,授权柜员应提出明确、合理的拒绝理由。 第三十四条 对无原始凭证的远程授权业务,营业网点业务经办柜员应填制《农商行远程授权申请书》(附件5),列明交易代码和名称等交易信息,经营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与其他相关依据一并提交远程授权。授权成功后《农商行远程授权申请书》按业务办理顺序随柜员传票进行整理、装订。 第二节 本地授权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行社财务部门及各营业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会计业务本地授权职责的授权柜员,实施本地授权业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地授权柜员的柜员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成,实行一人一号,为授权柜员系统内唯一合法身份编号。 第三十七条 本地授权柜员因工作原因,需进行柜员号注销时,其注销后的柜员号不允许再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地授权柜员进行用户建立、维护、注销和密码重置等事项时,应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执行参照《农商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施本地授权业务处理,授权柜员应对客户的身份及其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授权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授权柜员应规范自身的授权业务行为,不得为自己发生的业务进行授权,批量代发业务除外。 第四十一条 授权柜员实施本地授权时,应监督该笔授权业务成功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对授权后不成功的业务,授权柜员应监督业务柜员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成功或退出交易界面。 第四十二条 本地授权柜员因特殊情况短期离岗时,应填制《农村信用转授权申请表》(附件6),经有权人批准,报县级行社授权业务管理部门后,可进行转授权操作,将自身权限临时授予其它柜员,并由其代为履行授权职能。 第四十三条 转授权期间,被转授权柜员按转授权业务范围代替授权柜员行使相应授权职责。单次转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年累计转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应有效加强对辖内机构会计业务授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各类风险隐患。 第四十五条 县级行社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对辖内机构会计业务授权工作的自律性和合规性检查。检查面应覆盖辖内所有营业机构、财务部门及远程授权中心。 第四十六条 办事处(市联社)、审计中心要对辖内机构会计业务授权工作开展自律性和合规性检查。 自律性检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检查面至少达到25%以上的县级行社,全年应覆盖辖内所有县级行社。 合规性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每次检查面至少达到50%以上的县级行社,全年应覆盖辖内所有县级行社。 第四十七条 省联社要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授权工作开展自律性和合规性检查。 自律性检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年检查面应覆盖所有市,且至少覆盖10%以上的县级行社。 合规性检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年检查面应覆盖所有市,且至少覆盖10%以上的县级行社。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八条 各县级行社应加强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工作,对授权机构和人员从质量、效率、服务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科学评价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对工作突出、防堵或发现重大事故和案件的授权柜员,应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 第五十条 在办理会计业务授权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授权柜员经济处罚100-500元;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授权业务资料进行审核的; (三)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的; (四)无故拖延、积压授权业务的; (五)对违规事项不抵制、不上报的; (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七)其它失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对授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处理、应急处置及考核奖惩机制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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