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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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 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国**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发〔*〕238号)等关于规定,结合***分行实际,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营业网点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业务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凭证、票据、函件、证实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柜面业务交易资料文件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分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 “统一管理”指营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 “分级负责”指*分行、二级分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多层级管理。 “有效监控”指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须满足不相容岗位的监控要求,定责到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辖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营运管理部职责 (一)*分行营运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依照总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 2.负责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 3.负责审批*分行有关业务部门提交的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 4.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是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贯彻总行、*分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在营业网点使用、保管期间的操作风险检查。 2.负责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初步审核,并负责向*分行提交准入与退出申请。 3.组织实施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配送及封存、销毁工作。 第六条 *分行业务部门职责 (一)参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章制度。 (二)提出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以便函资料文件形式报*分行营运管理部审批。 (三)协助配合履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 (四)安全保卫部负责作废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监督销毁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二级分行各部门参照*分行职责分工归口管理。 第八条 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对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进行指导。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负责依照上级行有关制度要求,领用、保管和使用柜面业务专用章,加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 (二)负责提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及时上缴未启用、停用、作废及损毁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 (三)负责及时上报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十条 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或票据交换专用章,名称从本地人行规定,下同)、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和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全额”、“半额”印章。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等;营业网点柜面向客户出具的对账流水清单、利息结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入账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个人客户见证开户、保管箱、挂失等业务办理时的申请书、证实书、通知书;其他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确认、证明和内部交易资料文件资料等。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本行或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三)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 (五)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六)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七)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用于在对外出具的单位客户资金证明文本上盖章。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用于上门服务业务。 (九)外币代兑专用章:供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十)假币鉴定专用章:用于鉴定货币真伪。 (十一)“假币”印章:用于收缴假币。 (十二)“全额”、“半额”印章:用于残损人民币兑换。 第十一条 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由*分行营运管理部进行规范与管理。 第十二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本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依据有关业务开展情形,对于需将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并入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或将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转入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情形,*分行营运管理部应审核有关事项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 设计与刻制 第十三条 新增柜面业务专用章种类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新增业务或产品,现有柜面业务专用章无可复用。 (二)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新设的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十四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 (一)汇票专用章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颁发。 (二)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由*分行负责统一刻制管理。 (三)票据清算专用章和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全额”、“半额”印章由本地人民银行负责刻制,本地人民银行不负责刻制的,由二级分行依照本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行刻制。 (四)其它柜面业务专用章由*分行或*分行授权二级分行按总行或本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组织刻制和颁发,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需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应按规定逐级以正式资料文件形式向上级行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须到公安部门许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备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协议,详尽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责权。 第十六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按营业网点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需要刻制网点名称的,刻制的网点名称必须与《金融许可证》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若无单独金融许可证,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所在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名称一致。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 第十七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需在汉字字样下方对应刻制。因字数较多,需刻制两排的,字体可适当缩小;字数较少的,可刻制为一排,字体和字体间距可适当放大。 第十八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数量的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营业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其中“1号章”作为内部预留印鉴使用。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可依据有关营业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 (三)结算专用章为每个办理有关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为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人行按交换场次对票据清算专用章的样式有所区别的,从其规格刻制1套。 (五)汇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六)本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本票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七)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为每个经办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营业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 (九)外币代兑专用章为每个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刻制1枚。 (十)假币鉴定专用章为每个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资格/资质的营业网点刻制1枚。 (十一)“假币”、“全额”、“半额”原则上为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枚,本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同一营业网点刻制多枚同一种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须从“1”开始顺序编排号码,以贯彻责任。若某种柜面业务专用章只刻制1枚并且没有编号,后因印章丢失而补刻或业务发展而增刻的,印章编号从“2”开始编排。 第二十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由于丢失、损毁、已销毁而重新刻制的,刻制印章的序号应顺次编列,原印章号码作废。 第二十一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中间需带有活动日期的,应每天更换使用。活动日期可使用转轮字或活动铅字两种。 第二十二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履行并验收合格后,归口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 第五章 颁发与启用 第二十三条 颁发柜面业务专用章应严格履行手续,采用机要邮局发送、集中配送或使用单位派双人领取等方式,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在柜面业务专用章收妥无误后,在启用前由营运主管在“中国**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留存印章印模。 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前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进行保管。其中营业网点收妥当天未启用的,应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封存。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时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向使用保管人办理启用交接手续。 第六章 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作为重要物饰管理。使用、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各级行和营业网点必须建立“中国**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并在此登记簿上留存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颁发、领取、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此登记簿上详尽记载,并由关于人员签字。营业网点的此登记簿由营运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个人负责制原则。 (一)营业时间,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做到专匣(屉)保管,应在使用人视线之内固定存放,低柜区应安置在带锁的抽屉内;临时离岗,人离印章入屉上锁;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擅自授受柜面业务专用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柜面业务专用章。 (二)非营业时间,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专匣上锁后,入现金尾箱入库或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保管。 (三)外币代兑专用章非使用时,应专匣上锁,存放在外币代兑机构营业场所的保险柜内。 第二十七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除上门服务专用章和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章外,其他柜面业务专用章不得携带出本网点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等任何纸张上预先加盖各类柜面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保管必须符合内部监控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等必须与相应重要单证进行分管,确保“印、证”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 (一)业务专用章由柜面人员使用、保管,其中作为内部预留印鉴使用的“1号章”由营运主管或其指定保管人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保管的业务专用章应严格依照适用范围规定使用。 (二)票据受理专用章由受理有关票据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三)结算专用章由办理有关结算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四)票据清算专用章由账务核算人员、票据交换员和票据清算员以外的票据清算复核人员使用、保管。 (五)汇票专用章由除汇票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六)本票专用章由除本票保管、签发人员以外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七)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由负责审批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营运主管或以上人员使用、保管。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由上门服务负责人保管,每次使用时由使用者本人领取,用毕及时交回,严格领交手续。 (九)外币代兑专用章由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指定外币代兑人员使用、保管。 (十)假币鉴定专用章由办理货币鉴定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十一)“假币”印章由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十二)“全额”、“半额”印章由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柜面人员使用、保管。 第二十九条 柜面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关于登记簿。属于岗位调整的,应登记“中国**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属于临时离岗或班间交接的,应登记“中国**银行会计人职工或员工作交接登记簿”。柜面业务专用章交接必须由营运主管或网点负责人监交,办妥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营运主管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需交接时,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上级行渠道管理部门派员监交。 第三十条 已使用计算机系统实现柜面业务专用章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系统中设置的电子登记簿代替有关的手工登记簿。 第七章 停用、作废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停用(含临时停用,下同)、作废和损毁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封存、双人保管。封存时应在“中国**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营业网点保管停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营业网点保管作废和损毁待销毁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在上述期限内或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连同编列的清单逐级上缴至*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上缴时应记录上缴人和接收人。 第三十三条 *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上缴印章登记造册,双人封存、双人保管。营业网点可在最长为一年的领取期限内领取上缴的未启用和停用印章。营业网点领取后,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和停用印章的保管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后如再次上缴,该印章在*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的领取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四条 印章销毁前应履行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等程序, 销毁方案应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工作,每次销毁工作应确保销毁已接收的所有作废、损毁待销毁印章以及超过营业网点领取期限的未启用和停用印章,销毁情形以正式资料文件形式报*分行备案。汇票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和外币代兑专用章由*分行组织销毁,其中汇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形由*分行以正式资料文件形式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须由同级营运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共同参加并监销。 第三十六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公告作废,做出补救措施,并依照印章管理级次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汇票专用章如发生丢失,该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并立即停止办理汇票业务。该办理机构必须经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重新审批后再行刻制新的汇票专用章。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管理情形应纳入柜面业务检查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应每月对本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以及营运主管使用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与个人金融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对本网点外币代兑专用章的使用保管情形进行全面检查;营运主管应不定时抽查网点在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与保管情形,每月对本网点除外币代兑专用章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其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应由负责印章封存、保管以外的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各级机构应对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检查结果进行详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或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柜面业务专用章发生遗失或被盗,或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关于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分行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年**月1日起执行,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函〔*〕93号)等以前关于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附件:1.《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发文说明 2. 中国**银行***分行作废柜面业务专用章销毁清单 附件1: 《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 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发文说明 一、拟定背景 总行《中国**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发〔*〕238号)对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本细则据此结合我行实际,构建、完善*内各级机构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体系。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分行、二级分行两级柜面业务专用章归口管理架构。一方面将柜面业务专用章划分为全行性和区域性两个层级,为分行管理辖内特定业务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留出空间;另一方面明确了营运管理部门作为我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牵头管理部门,并规范了准入、清理、整合的适用规则。 (二)进一步整合、明确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种类和适用范围 1.将“业务用公章”与“办讫章”整合为“业务专用章”。“业务用公章”因含有“公章”二字,可能被外界误认为行务公章,存在法律责任上的隐患。两枚印章整合后,外界将更加明确“业务专用章”的定位,柜员使用也更加便捷,减少盖错章的可能,同时也减少保管、交接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提升柜员体验。 2.在保留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基础上,将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和“假币”、“全额”、“半额”印章也纳入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范畴。 3.依照总行要求,保管箱业务专用章和见证开户专用章将不再单独设立,纳入“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4.财务专用章将由总行财务会计部门规定有关管理模式,不纳入柜面业务专用章范围。 (三)细化营业网点对未启用、停用、作废和损毁待销毁状态下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求 目前部分营业网点存在临时性、周期性用章高峰需求,以及印章损毁替换等备用章需求,出现分行、营业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数量偏多、印章封存保存期限过长、印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1.本次修订充份考虑到营业网点上述需求中的合理部分,规范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和停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营业网点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在其最长保管期限内或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如上缴路途较长,应适当在保管期限内提前开始上缴工作)连同编列的清单逐级上缴至*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 营业网点如工作需要,可在最长为一年的领取期限内从*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领取、使用上缴的未启用和停用的印章。如在最长领取期限内网点都没有领取这枚印章,则推断网点不再需要使用这枚印章,这枚印章就应依照销毁权限由*分行或二级分行负责销毁。 营业网点领取后,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和停用印章的保管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后如再次上缴,该印章在*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的领取期限重新计算。 2.营业网点保管作废和损毁待销毁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3.营业网点双人封存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共同履行封存工作,双人在封口处签字备查。双人保管是指采用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由营运主管和相应指定的柜面人员分管的方式,或其他确保只有上述两名保管人员同时到场才能接触到网点封存印章的保管方式。 (四)细化分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方式 1. *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上缴印章登记造册,双人封存、双人保管(其中,“双人封存”、“双人保管”的含义与营业网点的有关规定相同,由*分行或二级分行的工作人员履行)。*分行或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对其封存保管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应由负责印章封存、保管以外的工作人员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2.*分行授权二级分行对上缴的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接收、封存、保管和检查等管理工作,以及对网点申请领回未启用和停用印章的重新颁发工作。印章的重新颁发工作应依照本细则“颁发与启用”章节中的规定执行。印章的销毁工作应严格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管理层级执行。 3. 针对一些分行票据交换集中处理中心和放款中心等后台集中处理机构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但在处理柜面业务的过程中有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需求的情形,本细则中增加以下内容:“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若无单独金融许可证,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所在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名称一致”。有关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应比照营业网点做好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五)对营业网点在用和封存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检查频率尽量与重要单证等柜面检查事项的检查频率相一致,以便于网点执行。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检查记录可使用“中国**银行现金、重要单证核查登记簿”,二级分行及以上层级营运管理部门对其封存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有关检查工作可参照此登记簿进行记录。 附件2: 中国**银行***分行作废柜面业务 专用章销毁清单 中国**银行***分行作废柜面业务专用章销毁清单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作废柜面业务专用章名称 营业网点名称 印章编号 数量 备注 合计 0 负责人: 安全保卫部: 业务部门: 复核: 经办: 作废柜面业务专用章印模登记表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印模: 印模: 印模: 印模: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对应销毁清单序号: 印模: 印模: 印模: 印模: 本页印章 枚,所有印章 枚。 第 页,共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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