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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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简称“河北农信”) 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针对个人客户,企业客户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河北农信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助手等公共类服务。 第四条 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河北农信综合业务系统进行。 第五条 各县级行社营业机构须在显著位臵张贴《xx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办理前必须确认注册客 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及业务风险,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第六条 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xx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各营业机构负责办理手机银行客户的注册。 第九条 各法人机构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前,当地监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资料备案。 第十条 各县级行社凡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营业机构均应受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的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由各法人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辖内办事市处、市联社提出,办事处、市联社汇总后提交省联社,由省联社统一研究和组织开发。 第十二条 省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县级行社各县级行社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手机银行客户是指使用手机银行,办理信息查询或转账结算等业务的个人。手机银行客户按客户是否注 册,分为个人注册客户和个人未注册客户。手机银行服务暂不向企业客户提供。 第十四条 手机银行的注册手机号在手机银行系统中被设臵为唯一的手机号。同一手机号下可绑定多个账户,绑定账户必须是河北农信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自助绑定的账户能办理账户查询业务, 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到营业机构办理绑定账户变更手续。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手机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省联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手机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手机银行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管理及维护。 (三)负责手机银行的业务协调和管理,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应用。 (四)负责制定和修改全省统一制式性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 (五)负责全省手机银行安全认证介质管理。 (六)负责县级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审核。 (七)负责手机银行产品的统一研发、测试及上线工作。 (八)负责组织手机银行产品的全省性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九)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等。 (十)负责全省手机银行业务指导及规章制度执行检 查。 办事处、市联社、市级农商行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手机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实施细 则。 (二)负责县级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审核。 (三)负责组织辖内手机银行产品的测试及上线推广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内手机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风险的防范与管理等。 (六)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指导及规章制度执行检 查。 (七)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跨市业务纠纷处理。县级行社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辖内机构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及汇总各类业务 需求的申报。 (三)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产品的对外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辖内客户手机银行交易的资金结算处理。 (五)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安全认证介质管理。 (六)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等。 营业机构职责: (一)负责引导客户正确使用手机银行产品,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等解释工作。 (二)负责具体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并按业务资格、全部或部分正确行使开户机构、受理机构的责任。 受理机构:是指接受、审核、处理手机银行客户注册及相关业务申请的营业机构,负责客户资料的管理及办理其他指定业务。 开户机构:是指手机银行客户绑定账户开立的营业机 构。 第十六条 省、市联社各部门切实负起管理手机银行业务的责任。 省联社市场拓展部负责全省手机银行业务的统筹管理; 信息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合规部(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 部、稽核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协助解决手机银行业务涉及到本专业方面的问题。 办事处、市联社应指定手机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推动和协调手机银行业务的开展。其它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手机银行业务涉及到本专业方面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手机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各县级行社要落实手机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负责业务拓展、业务管理、技术支持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业务检查,并定期对辖内手机银行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手机银行业务组织及开展情况应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营业机构根据操作规程组织柜员培训,确保业务办理的熟练度及规范化,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四章 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手机银行操作人员管理遵照《xx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文号)执行。 第五章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凡在河北农信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成为手机银行客户。 第二十一条 手机银行系统以手机号码或昵称及登录密 码作为校验个人注册客户登录身份的依据;以手机号码或昵称、登录密码、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介质作为校验个人用户交易身份的依据;凡凭以上客户信息登录并操作手机银行的,视同客户本人操作。 第二节 业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客户申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可到xx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签约开通,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后,也可自助下挂其他账户。手机银行业务申请处理包括注册、客户信息管理及维护、注销等。 第二十三条 个人注册客户办理业务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 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个人其他 证件等及符合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有关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临时身份证过期且未补换居民身份证的视 为无有效身份证件,不予办理手机银行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营业网点受理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包括: 注册、注销、查询、信息变更等。除手机银行注销业务外, 均应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受理柜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账户凭证原件,并填写《xx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签约申请表》(附件 1)。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机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包括签约申 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手机银行业务相关申请资料归档后同网上银行业务一并专夹保管,并按有关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该客户撤销电子银行业务后 5 年。 第三节 基本业务 第二十七条 河北农信手机银行基于智能手机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业务查询、转账汇款、贷款服务、缴费服务、理财服务等。 第二十八条 手机银行账户基本业务由个人注册客户凭本人注册手机号或昵称登录后手机银行自助实现。 第二十九条 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营业机构,应受理客户打印账户明细的业务要求。 第三十条 手机银行转账功能的实现条件是:账户转出方必须是注册账户,账户转入方可为注册或非注册账户。 手机银行个人客户转账结算按照交易范围不同分为行 内转账和跨行转账两种。行内转账是指收款方账号为河北农信的账户的转账;跨行转账是指收款方账号为除河北农信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转账。 手机银行行内转账以综合业务系统网内汇兑方式处理, 跨行转账以人民银行大额系统、小额系统、农信银快汇为渠道进行处理。行内转账实行 7×24 小时实时到账,大额转账及小额转账加急业务只有在大额系统工作时间才可办理,小 额普通转账支持 7×24 小时服务,农信银快汇转账 7×24 小时实时到账。客户转账资金清算按转账渠道现有清算方式进行。若转账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到账,转出账户的开户机构有义务协助客户进行查询、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手机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挂失功能, 挂失属口头挂失。该功能由个人注册客户凭本人注册手机号和登录密码登录手机银行自助实现。挂失成功后,客户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营业机构补办书面 挂失手续,否则到期自动撤销挂失。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 营业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办理解除挂失或补领新结算 账户凭证等业务。手机银行绑定账户书面挂失生效后,系统不自动撤销挂失,持卡人不能在手机银行自助进行账户的撤销挂失。 第三十二条 手机银行注销是指注销手机银行账户下所有绑定账户的手机银行服务。客户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手机银行绑定账户凭证原件,至河北农信任意营业网点办 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章 收费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手机银行收费是指河北农信为客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手机银行收费对象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的注册客户。 第三十五条 手机银行收费实行省联社统一管理,并负责制订手机银行收费标准(附件 3)。 第三十六条 各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制订的手机银行收费政策及价格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报备,收集辖内对手机银行收费工作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省联社报告。 第三十七条 营业机构负责公告有关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向县级行社报告收费价格执行情况及特定客户收费优惠情况;办理具体的手机银行收费业务;并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手机银行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各行社可按有关协议终止向其提供相关的手机银行服务。 第三十九条 手机银行业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须在执行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各县级联社开办手机银行新业务需增加收费项目的,须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向省联社报备,并至少于执行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 第二节 收费项目 第四十条 手机银行收费项目包括工本费、手续费、年服务费、交易费等。 工本费是指向注册客户收取的安全认证介质等的费用; 手续费是指为客户办理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重臵、交易密 码重臵等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年服务费是指手机银行注册客户认证证书等年度服务 费用; 交易费是指为手机银行客户提供转账等服务时向其收 取的交易服务费用。 第三节 收费方式与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手机银行收费采取手工外收和系统自动扣收两种方式。手工外收的费用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收取,包括工本费和手续费;系统自动扣收的费用在客户交易时或系统设定时间自动扣收,包括年服务费、交易手续费。对不宜由系统统一扣收的收费项目,可采用手工外收方式向客户收 取。 第四十二条 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收取的各项费用, 分别纳入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另文规定。 第四节 收费优惠 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出台收费优惠政策。各县级行社制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在实施前必须向省联社报备。 第六章 限额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手机银行交易限额: (一) 以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为安全认证方式的手机银行限额:单笔交易不超过 5 万,单日交易不超过 10 万。 (二) 以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产品或密码器为安全认证方式的手机银行限额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客户在网点办理业务时可自行设臵交易限额,但额度不得超过系统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七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安全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落实。 第四十七条 对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填写的申请表、授权书等内容不得涂改。 第四十八条 受理机构接受客户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时, 必须坚持“三核对”,即: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伪、核对客户出示的账户凭证原件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通过系统核对客户密码;核对申请表、授权书上的填写内容与系统显示的客户信息(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是否相符。同时,应告知客户: (一)首次登录手机银行后应立即修改预留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登录密码可为 6-12 位数字、字母组合;交易密 码为 6 位数字。 (二)手机银行的任何交易都将发送短信验证码到所注册的手机号码上,客户须输入正确的手机银行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才能进行交易。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手机并定期修改密码,一旦丢失立即前往就近网点办理手机银行暂停,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严禁河北农信员工擅自将客户信息、资料或信用社内部资料外传和泄露,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务监控和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手机银行业务监控是指对手机银行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的监控。 第五十一条 各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手机银行管理员要不定期登录内部管理系统,实施日常交易业务监控,在实施业务监控的过程中,发现可疑信息或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并提醒客户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对影响手机银行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服务部门,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避免给河北农信和客户造成损失。 第三节 自律监管与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的自律监管与检查制度,并纳入全辖综合业务自律监管 与检查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手机银行自律监管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制约、客户资料检查、业务处理结果检查等。 岗位制约:具体包括受理机构经办、授权岗位分离等的执行情况。 客户资料检查:具体包括个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信 息变更、密码重臵、暂停恢复等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业务处理结果检查:具体包括与受理机构有关的开户、 销户、变更、暂停恢复、密码重臵等业务处理结果是否规范, 是否与客户申请内容一致。 第五十四条 手机银行自律监管与检查应坚持“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自律监管与检查应采取调阅客户档案、现场问询或观看注册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检查,检查面不低于 30;县级行社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检查,检查面 10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颁发,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xx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签约申请表》 2. 《xx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申请回 执》 3. 《xx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收费项目及 标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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