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库存基础酒抵押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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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自治区分行库存基础酒抵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拓宽融资担保渠道,规范库存基础酒抵押管理和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银行白酒制造行业信贷政策》、《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xx银行自治区分行 “三农”法人客户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存基础酒是指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法发酵蒸馏工序后得到未经勾调的基础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向符合《xx银行白酒制造行业信贷政策》支持类条件的白酒制造客户提供以库存基础酒为抵押担保方式的短期信用业务。 第五条 xx银行仅办理优质白酒制造企业以自有的库存基础酒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 办理基础酒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贷款审批应执行法人客户授信和担保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融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除具备一般法人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白酒生产经验; (二)基础酒或成品白酒生产能力在3000吨/年及以上或资产规模在0.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仅生产基础酒、不生产成品白酒的企业销售收入在0.8亿元及以上); (三)持有生产许可证,能耗和环保符合《HJ/T402-2007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规定的白酒制造行业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四)产品质量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品牌,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 (七)企业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八)企业盈利能力强,现金流充足,发展前景良好。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生产许可证等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合法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四)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抵押物的条件 第九条 拟抵押的库存基础酒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优质基础酒,且总量不少于400吨; (二)所有权明确为抵押人所有,无权属争议; (三)抵押物未对外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税收、货款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等法律纠纷; (四)价值稳定,便于计量,不易变质,易变现; (五)必须由有关质检部门出具质检报告,检验员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产品质量检验单上签章确认。 第十条 存储基础酒的单个罐装存储容器存储能力应在100吨(含)以上或单个坛装存储容器存储能力应在1吨(含)以上,且存储地点地势平坦、具有防火、防盗、防泥石流等防备措施,存储区安全、清洁、环保条件符合国家白酒行业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经营行申请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信贷业务,除提交第八条的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物权属证明; (二)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规格、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三)xx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业务,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对库存基础酒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 (二)保险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防水、防主要自然灾害等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不小于抵押物的价值; (四)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四章 抵押物价值确认及抵押率 第十三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抵押物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 第十四条 抵押评估采取内部评估为主,外部专家评审为辅的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物确认流程。 存储基础酒抵押采用罐装存储容器存储或坛装存储容器存储方式。对以罐装存储容器存储基础酒抵押,以其自动控制程序系统统计确认数量;以坛装存储容器存储基础酒抵押,以坛装数量统计确认。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派专人对拟抵押的基础酒进行现场核实、拍照、取样,样酒应提取适量,分别送检验机构、专家评审和内部保存。若采用坛装存储容器存储方式抵押的,取样后并立即加贴具有防水防潮功能的专用封条封存抵押物。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建立样酒台账,并对样酒造册登记、统一编码、统一贴封、专人送检。 (三)将贴标、贴封样酒送市级(含)以上法定的质量检疫检验机构进行理化、卫生指标检验分析,并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专业的理化、卫生指标检验报告。 (四)将贴标、贴封样酒连同理化、卫生指标检验报告送市级(含)以上酒类行业专家评审组(下同)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做为受托方,对委托样品进行鉴评并出具评鉴报告书。专家评审组应由拥有白酒评审资格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抵押物价值确认。经营行应根据专家评审组出具的评鉴报告和质量检疫检验机构出具的理化、卫生指标检验报告,以抵押物最近三年平均市场价、同类商品批发价和借款人近期增值税发票,按孰低原则确定抵押物价值。价值确认应执行《农行分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基础酒存放期限、市场价格波动、税率及费税变化等因素,逐笔合理确定抵押率,库存基础酒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八条 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的额度以《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准确计算企业营运资金缺口,合理确定融资额度。 第十九条 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基础酒周转次数确定,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后必须现金收回,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按xx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二十一条 库存基础酒抵押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静态抵押,即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存取变动,借款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抵押物的,应当提前经抵押权人书面许可,根据抵押权人签发的书面文件办理置换手续; (二)滚动抵押,即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双方通过书面文件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等的最低要求,抵押人对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可以按照约定存取。 第二十二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照借款人填制的《动产抵押清单》对基础酒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动产抵押清单》的相关处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办理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应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等规定,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抵押人住所地的有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到期,我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二)我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当期应付本息,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风险; (三)借款人发生安全事故,出现足以影响我行贷款偿还的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四)借款人擅自拆除封条或有明显转移、换取、抽减抵押物、逃避监管、重复抵押等迹象,导致抵押物监管失效或抵押物价值明显不足。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二十六条 采用基础酒抵押的贷款,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章 抵押担保设定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行应与抵押人就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货币价值及占管方式,签订监管协议,共同协商确定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于抵押的库存基础酒的品质、色泽、酒精度等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白酒生产管理规定标准和要求; (二)抵押的基础酒必须专罐(坛)库存储,存放基础酒的罐(坛)库应建立在地面平整的酒厂区内,存储环境应符合我国白酒行业存储保管标准; (三)对抵押的库存基础酒,抵押人应派专人与我行管户客户经理双人管理,并积极配合我行贷后管理工作; (四)抵押人对库存基础酒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如果基础酒出现短少、丢失、毁损、失火、霉变、水渍等情况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管协议是抵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行应建立抵押物监管台账和严格的基础酒出入罐(库)管理登记制度,基础酒每次出入罐(库)应填制出入罐(库)清单,应经客户经理签字同意。对确需再入罐(库)的基础酒应按规定重新价值确认,由经营行客户经理现场核实,并经分管客户部门的行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入罐(库)管理。 拟处置或销售已设定抵押基础酒前,应全额收回其对应的贷款本息,或落实符合担保管理规定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变更担保方案后,方可解除基础酒抵押。 第三十条 抵押期间库存基础酒的置换。 (一)若实行静态抵押的,抵押人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经经营行同意,可以置换基础酒。置换基础酒应当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办理交接手续,置入库存基础酒的价值不得低于置出基础酒的价值。置换基础酒时,经营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与抵押人共同做好抵押合同、抵押物监管协议书、抵押物交接清单等有关文件变更手续,确保有关文件合法有效、内容一致。 (二)若实行滚动抵押的,对超过抵押合同约定最低要求的部分,抵押人可以存取,但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经营行应当严格审查,确保抵押人存入的基础酒符合事先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等要求,谨防以次充好。经营行应在《抵押监管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 经营行办理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业务应制定自行监管方案报二级分行审批,其中有关抵押登记、监管措施、贷后管理、责任落实等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行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库存基础酒抵押贷款贷后管理团队,由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管户客户经理组成,明确贷后管理职责,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抵押物检查监管台账。对抵押基础酒发生贬值、毁损等情况,应要求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追加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第三十三条 加强日常贷后管理,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点: (一)借款人是否擅自处置、出售、隐匿或毁损农行贷款抵押物; (二)贷款抵押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基础酒市场价格是否波动较大,货币价值是否减少; (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企业应收账款或存货的周转速度显著下降; (四)借款人销货款的结算方式是否变化,结算期是否延长。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xx银行自治区分行信贷业务担保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自治区分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在巴彦淖尔分行试行,其他二级分行须经区分行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办。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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