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权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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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本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本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 (一) 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 总行对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 总行对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地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三条 本行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限授权原则。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有限授权。 (二) 差别化授权原则。根据受权人经营区域经济规模、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等,实行差别化授权。(三)动态授权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受权人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授权。 (四)权责对等原则。本行授权与受权人管理职责、工作任务等相匹配。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分类及形式第一节 授权范围 第四条 本行授权的范围包括业务授权与事务授权。业务授权与本行业务经营范围相符合;事务授权与有关部门或岗位职责相对应。 具体授权范围可由总行行长或总行按照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与决策效率兼顾的原则适当确定。 第五条 本行授权所针对的业务、事务应具备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授权权限时,应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 依据监管规章或本行规章制度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业务、事务管理活动的,在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该资质前,本行不得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该资质相关的授权。 第二节 授权的分类及形式 第七条 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对本行经营范围内的一般常规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的授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对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其他业务、事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八条 本行授权按照授权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前述总行和总行行长为直接授权的授权人,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直接授权的受权人。 转授权是指直接授权的受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授权。前述直接授权的受权人为转授权的授权人,直接授权受权人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为转授权的受权人。 第九条 本行授权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授权主体; (二) 授权范围; (三) 授权期限; (四) 对授权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五) 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授权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 第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行长室和总行行长领导下,承办总行和总行行长的授权事务,具体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并组织、督促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执行与落实; (二)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差别化授权,构建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并持续完善; (三) 负责牵头组织全行范围内的授权事务; (四) 负责接受全行范围内的授权咨询; (五) 负责对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全行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六) 负责督促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 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贯彻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 负责按照本行差别化授权体系实施要求,组织开展本条线差别化授权评价指标的制定、执行并持续完善。 (三) 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事务; (四) 负责对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五) 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具体承担以下授权管理职责: (一) 负责严格执行、细化落实本行授权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各项规定; (二) 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的授权事务; (三) 负责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授权执行与管理状况; (四) 按照监管规章和本行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授权管理工作职责。 上述授权管理职责由分支机构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履行。 第四章 差别化授权体系 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差别化授权体系(简称 DAS 体系),综合考量受权人所处经营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及综合运营能力水平,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对受权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差别化授权,以有效实现资源科学配置和分支机构管控目标。 第十四条 本行差别化授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发布执行,综合风险管理条线、授信审批条线及各业务条线等评价内容确定各项评价指标,并持续调整完善。 第十五条 本行差别化授权工作遵循循序渐进原则,根据本行经营管理需要逐步将各业务、事务条线及各分支机构纳入差别化授权体系。 第五章 基本授权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行基本授权不得超过监管机构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本行基本授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基本授权程序 第十八条 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进行基本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总行行长将拟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授权的范围、权项和权限责成总行风险管理部草拟出初步授权方案;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该初步授权方案上报总行行长审查,并将审查后的授权方案征求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意见; (三)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可对该授权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与总行行长进行商讨; (四) 经商讨后,由总行行长作出最终授权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五)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授权书并上报总行行长审定; (六) 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直接基本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总行行长责成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将有关单位需要授权的范围、权项和权限草拟出初步授权方案; (二) 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将初步授权方案征求分管行领导意见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一并上报总行行长; (三) 总行行长对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进行审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授权作出最终决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的决定拟制相应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五) 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六章 特别授权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总行或总行行长可直接向总行副行长 (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特别授权。 除总行或总行行长特别授权外,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不得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本行特别授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特别授权程序 第二十二条 总行行长决定,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需要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总行行长将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特别授权的决定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三)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建议对其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将特别授权申请及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项和权限上报总行行长审批,由总行行长作出特别授权的最终决定并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三)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建议对其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该部门将申请的特别授权事项征求分管行领导意见后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拟定特别授权方案,并将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上报总行行长; (三) 总行行长对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作出最终决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五)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因办理特殊业务、事务,建议对其进行特别授权履行以下程序: (一) 该机构将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提交所申请的特别授权事项涉及的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由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分管该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行领导征求意见;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的审核情况拟定特别授权方案,并将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上报总行行长; (三) 总行行长对该授权方案及分管行领导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作出最终决定;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行长决定拟制特别授权书并报总行行长审定; (五) 特别授权书经签署生效后予以执行。 第七章 转授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行转授权的授权范围、期限不得大于原授权的授权范围、期限。 第二十七条 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基本授权中除注明允许转授权外,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基本授权权限只能由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自己行使,不得向下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 总行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基本授权中除注明不允许转授权外,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对其内设关键岗位以及分支机构对其所辖部门、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可以就基本授权权限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 总行或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特别授权中除注明允许转授权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自己行使,不得向下转授权。 第三十条 未经总行审批同意,转授权的受权人不得向下再转授权。经总行同意允许转授权的受权人向下再转授权的,具体再转授权程序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第二节 转授权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务、事务审批权限的转授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 适用备案制的转授,由直接授权的受权人根据转授权事项制作转授权书,并经转授、受方签署后由转授权的授权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有关规定送交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核准制的转授,由直接授权的受权人将转授权的受权人、权项及权限等事项上报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核准,转授权事项经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由直接授权的受权人根据核准后的转授权事项制作转授权书,并经转授、受方签署后由转授权的授权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总行相关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具体审批权限转授方式的适用,由直接授权的授权人在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授权书中规定。 第八章 授权的变更、撤销与终止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根据本办法总则中确定的授权原则,建立对有关单位进行指标考核并予以差别授权的差别化授权体系,并根据差别化授权体系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原授权应变更: (一) 受权人发生一般越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 受权人失职,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 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 本行内部机构和规章制度发生一般调整; (五) 其他需要变更授权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原授权应撤销: (一)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 内部机构和规章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五) 其他需要撤销授权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原授权应终止: (一) 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 受权权限被撤销; (三) 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 (四) 授权期限届满; (五) 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原授权书终止; (六) 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需要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情形的,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并由总行风险管 理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 第二节 授权变更、撤销与终止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在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授权期限内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情形时,总行行长可变更或撤销以至终止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的授权,具体适用以下任一程序: (一)总行行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因履行其分管工作职责,建议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由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将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有关事项上报总行行长,由总行行长责成总行风险管理部草拟出有关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初步授权方案,并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当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情形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有关情况向总行行长报告,由总行行长作出是否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决定,决定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草拟出初步授权方案,并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在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授权期限内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情形时,总行可变更、撤销或终止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具体适用以下任一程序: (一) 总行行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具体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建议对其分管的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由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责成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该部门或机构草拟出有关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初步授权方案,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建议对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该部门或机构草拟出有关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初步授权方案,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至 (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 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因履行其管理职责,建议对其或其分管业务、事务条线相关单位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先由该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将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有关事项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有关事项草拟出初步授权方案,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 分支机构因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责,建议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时,由该分支机构将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有关事项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召集该分支机构以及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商讨并草拟出有关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的初步授权方案,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至(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总行行长变更或任免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继续有效。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发生变更,其授权自然终止;需要对接任的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进行授权时,具体授权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相关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直接授权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时,涉及相应转授权的,转授权的授权人应当对转授权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具体程序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转授权的受权人发生变更,转授权的授权人应当终止其授权并收回授权书;需要对其接任人员进行转授权时,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授权书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本行直接授权的授权书一式叁份,壹份由受权人持有,壹份由总行办公室归档保管,壹份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留存备查。 本行转授权的授权书一式叁份,转授权的授权人与转授权的受权人各执壹份,壹份交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留存备案,转授权书未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的,视为未转授权。 总行风险管理部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将授权书复印件或电子文本送交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正本统一由各条线、层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代为日常保管,受权人可根据需要复印备查。 授权期限届满,各条线、层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将授权书正本归入文书档案,并送交总行办公室统一立卷归档保管。 任免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时,各条线、层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做好授权文书的交接、登记、保管工作。 第十章 授权执行与咨询 第四十五条 受权人在依照本行相应授权书行使业务、事务审批权限时,并不排斥其按照本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部门或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履行的其他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受权人按照相应授权书审批办理各项业务、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行相关的业务、事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权人应仔细阅读并熟知授权书中的各项重要提示、各项权限规定及其相应授权定义与解释,并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严禁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从事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授权书中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授权范围、权限不明的事项,受权人不得主观臆断和擅自决定,应当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咨询和请示。 第四十八条 受权人在开展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涉及授权事项的疑问,应直接、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咨询,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依据授权管理办法和授权书的精神和内容予以回复,需要与总行其他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会商或请示相关行领导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与总行相关业务、事务管理部门会商或请示相关行领导后予以回复。 第四十九条 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就其所分管的业务、事务条线的授权执行问题与总行风险管理部充分沟通协商,对于有关单位关于本业务、事务条线授权方面的请示事项应明确告知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沟通,以防止因授权理解不准确而对有关单位作出误导性解释。 第五十条 对于本行频繁发生、决策时效性较强的业务、事务的授权,可建立A、B角双人工作制度,即此类事项的审批权限只能由A角或B角行使。当A角在岗时,应由A角行使;当A角不在岗时,应由B角行使。 第五十一条 各受权人在开展业务、事务经营管理中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业务、事务审批权限时,应当以本行书面授权书为依据,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审批权限与授权书规定的审批权限相一致。 发生本办法规定需要变更、撤销或终止授权情形时,各受权人应当对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业务、事务审批权限依据书面授权书及时更新与维护。 第十一章 授权检查 第五十二条 总行业务或事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应将本年度基本授权书在本部门或本机构范围内公示并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各项业务、事务的授权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越权事件或风险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整改或补救,同时向上一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报告。总行行长有权对总行副行长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具体检查、监督的程序、方式由总行行长另行决定。 第五十四条 授权检查内容包括: (一) 在业务、事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受权人是否存在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行为,并考察越权行为的性质,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二) 在业务、事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受权人是否存在授权不明、受权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行为,并考察越权行为的性质,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三) 转授权的授权范围、权项与权限是否超越原授权的授权范围、权项与权限,转授权岗位和人员的确定是否符合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 有关授权执行与管理情况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有关本行授权检查的其他事项,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按照《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有关合规检查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避免授权执行与管理不当而产生的各种风险。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或补救、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调整或取消授权等一种或多种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六十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及中心支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并予以具体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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