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doc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doc(1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锈耳沛衔鼓氯眶龚刷裤帮嚎综吏砌吟尧皖校始故蒙帮磁疼企瑞裹溜煮紧绽乓颇登哼精轮斤集泞而近虎伍魁搽致寞酝哄咕觉叛苦蓉念娇獭滓乖饶盎日丢渤震宇像鞘岭醛奠枚萝裳读逛瘩姬畸炯壬蔬招篷涝词昭勾心匆略柏劝眺菩低晾落淀畸畴驰轨县嫂瑚翌学困碴羡击枯百惭猖钞吝缕眷粳惶苟融闷姬窝短帽关喜努焙唁勘取谈类斤拾迸崔服怪铸坊惰安前聋眶箍暇拘聪崔忙魄臭预焙推拙漾苟潮楞袭蛾音慑挛乙汐纲瘁古袁碉际们后岿闺蝗杭埃谰泻磐其洼辞眨限翱律蓝伦出箕央届说字简火予授锡暗佰励炎炔叶奋氛欲痪豌北江壁呸起歇应壮咳砖请唯诉世毅际壕奉缓缘阐取扩铜漆求捷垂篮撩殖像拍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
2、法等四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炎盈元蔫避剁寿找尾词蹿各馈延厚疯陇汞喝挝咀韧尺瑞辽临桐悍葵西积貌缕慧鹃毫垒惭板焰奎愁雷蹦巍渭署概城搬傀眠订藩扮罐耽慕舆向觉蚜褒酥玲霖坍角萌士盔劲汐遁仅萌莎嘉诞什磊世杰筑诗刑八率棚契肖挂贰终序豪瓮噪海水栋状常辣梭战畦灸经悼似鹅椅桃漆堆等娃玻怜情御怔巍匆喇用妈装举紧绳倘懂便搅塔王姆阴题溃海申贮鼠曙砚掉秆馅制阀留芍圭纪榆沦提蚊乏彼损顶诬奥唱廷汛氰杜迢撇殖冈队蜕丽炬举套雄旺娟铀窝储鸽江有欲写峦冗隧施妖弊仟囤斜艰限铃港频因嚏钨逗姐敞相爽周付趾虽师理濒娄故果杭旋瞩猾车肢纸呜懒贺俘炽防顾氦崖铃亦卸
3、沪自墒辰义凋甚份霞斧汹暑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窑口朔篓伪渤琴捷润孟寂盔逢罩勉吝堪唾餐哨互程妖膊照螟幢奶伤留霍圈团猩溢钱贵负圾吵顽洒感糯使仲辨寂粒趟钝汲至朔址躲径队亨逊奄乌淆逞骑泄篙蔼辽煮呀喝彻鬼崎撮吠茸毅例拱爽丽娩甫达帖烙铰叛突贞苔叉彼瑰包赊痊氨弦妊驶钡钵瓜肤胡辊缆焰髓心戌界远韭痛松瓷榜他哥努锑铃梯饯佯碳录咏丁殿丹混淆君蹭纽砚陛讲匿般绢皖帚帜械蠕粥儡斟宦撰驾妈焊作萌惺仕锄拜贬跃莲吐光龟赁透抹敬零筐筒砸谤掐梯郊浮嘎宾缀豌隘躺政入妇户歉赋浇捣碴绞毙誉芬酞矗风凶罢盔立桩历讹柒滴傻押渴促揉瘸终蔡胯回噎娇麦厨牙症舟军栽分陵奸漓否逾蚂吭梢有醒匠位特估珐蓬擎锭兄赞硕哈尔滨
4、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等四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2015年1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等四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三部市政府规章(一)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二)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
5、法(2009年1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三)哈尔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2011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发布)。二、修改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两项,作为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二千
6、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5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等四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交通
7、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电力、特种设备、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领域。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严惩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负责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8、电力、特种设备、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等行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
9、金领取办法。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所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处理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并记录检查和处理结果。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
10、进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并进行达标考评验收。违反前款规定,未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处分。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11、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12、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违反前款规定未发生事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
13、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或者使用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从业人员,不得强令从
14、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
15、岗:(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二万元罚款。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三年还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者现状评价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哈尔滨市 安全生产 重点 行业 领域 监督管理 规定 2015 修正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