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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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1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5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司炉作业; 6.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 7.其他特种作业(气瓶充装作业化工操作、压力容器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制冷作业等)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检查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安环部全面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统一办理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安环部根据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分布、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学管理等情况,确定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基地,并统一申办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证。 第七条 各单位于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公司安环部。公司将据此下达“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年度计划”。 第三章 培 训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安排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组织培训。 第九条 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负责制定培训班计划和学员管理。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服从管理。培训期间,当学员所在单位有紧急生产任务需要请假时,经安环部批准,但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期间不得请假。否则,不予办理取证或复审。 第十条 各特种作业培训基地负责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制定培训班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削减培训内容和授课时间。培训教材使用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培训教材。初次取证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的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原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参加复审的按每3年复审一次,已经复审过一次的,仍执行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的不得给予复审,证件失效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须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考核。 第四章 证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者,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的规定对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质培训登记表》,并及时在《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健康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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