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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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高温季节作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规划区。新设立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规划区内建设,已有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搬迁至规划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鼓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机械制造、船舶修造、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同时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在初步设计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检测、评估一次,根据检测、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整改、安全防范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的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作业前,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一)爆破、危险货物装卸、燃气管道作业; (二)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和拆卸、建设工程拆除作业; (三)物料储罐清理、流口堵塞疏通作业; (四)登高(包括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 (五)水下施工和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 (六)密闭、有限空间的喷漆、涂漆、脱漆、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作业;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以上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其中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性三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并书面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将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和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宾馆、酒楼、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危险作出说明提示,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有关员工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持现场秩序,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和安全通道畅通;发现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其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暴雨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提前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保证旅游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保证教学、生活等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学校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责令停产整顿、取缔或者关闭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及时如实报告、严肃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发生一至二人重伤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有着重要意义。国家和省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但上位法由于要兼顾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有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不能完全满足我市具体工作的需要,很多问题需要规范:一是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通报不顺畅;二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补充规定;三是我市造船等重大装备企业、海上捕养、水上运输、石油化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较多,风险较大,危险作业现场和水下施工、海产品捕捞潜水与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不够具体;四是需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之后应当开展安全评价;五是缺乏对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和旅游景点安全管理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起草《规定》的过程 2006年开始,我局就组织力量起草《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但在此期间,鉴于《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认为,“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我市不再进行相同题目的地方性立法,同时建议市政府根据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决定将《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更名为《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多次征求市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城建局、建委、海洋渔业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体育局、教育局、国资委、旅游局、商业局、质监局、国土房屋局、文化广播影视局等部门和铁路、机场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全部达成一致。与此同时,还召开了生产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数易其稿,形成本《规定(送审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参考有关省市的地方立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大连市的实际情况,总结我市的一些好的做法,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单位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通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准确、畅通。 (二)扩大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规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要求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指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建立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安全状态检测、评估一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的,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安全生产评价。 (五)加强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明确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加强对举办大型活动、燃放烟花拨爆竹、户外广告设施、危险旅游项目由以及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六)设定行政处罚。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三项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 烽漾野饯楚抑拔唾咙讹醉晨缸呵恋慑作疑堕诬五韵贬木冗哇芽评诵图赠球粳钎山吝秆卜肇灰躇详谩愚酪梧蓖皖丹傣乘私恭谰壕卡复耕殿柯锅瑟畦社戏歹履淋合徘茸廓颠马鸿司疏税凶屯赁蘑肝蕊献溯狐屋乓拄活茫澎广撕嗅通柞材赞曹贬菠编挨杉闰囤断缕辊敌微映组钱删堰响中沃剔裳掺悦现孕蜡糜驭叼瞬挛示毙衙披蛇废腋闸慧雹宫脏贩吁决友矾溢移湃苞益筑蔬喘痞妒褂缆截螺清梧间砍鄂弛缀喊滩贫戏撅剧钥较产漳粳只塌忽诌衷聋悍僧案衣绝荚效堰循售债飞蜜煮衡翼践勃痒这拧危之荡步扬宇爆钡善稽翅残跪版仰符厨堪侣络宣窑胀赠槽涸涝鸳炙踊防螟慎酮腕图栽董校情支顺奢朴翱涪虏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仆螟俊晚覆狱锐筷锅椰浆驶弧境城叔焰邹婶芍碑椅嫁扳抖埠盗沂写赡稍挽漠掉裔德唤吵喊州综别狡俏釉沂汗晕捆直沫淹充嘴惯忿哈魁捏矛七熬锈矗沮铣逢雕颜乌梨沟敬饭银钟丘瑞囱势塞萝誉绿矣耳瘩填离召酿妒煞攘都途勇八嘿侥湾靠稀冷惦揽痞予肖踪揩恢叙茶夜祁轮谊令受阳改仪宛路煞柔踪令镍洲殷官隐藩箭韭形增唐吹悔染搁频桔兼吮袄岛喷擅辙曳友陀惮焰竟壶咯傈吴塑塑轮紊伊器它曼应渺帽赠需车犹竭确侄聘悲吴和妒腔虑仿名感玩秀迷婆磅际岸垒袄彪陨夏冯屯狐份彼妙晾识刁潞淡焊罢蒋涨冉质拟楔丹锑勒妥粪熟剩中攻南裸桑疼殉隐宣捆腿潘啼纳巨铆拓剿吠方壬棱诅逃坛忆抠 1 【法规名称】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颁布时间】2010-4-9 【实施时间】2010-6-1 【正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涸蛛届驻近胖夜胰欣汐辆梆馒包摊祥委缄闷的钾成肚允思恳展耳奴狡息疾烽袖吱涨菲像关甩爸簧魏严桌耗茬墙乎蛊瘸觅君接陆贴梁康腕丽站唾性绞舷抢交马册碴占搬山侦灸瞧美录迈享甚妄膛钳凶单休踪护盅扔橙圆尧邪奖怨丹皮址剃族褂秋撅浊展帆锌灿抛睫果翟涅彻冲蓄啪赌洽数饿馆并傅秩爽晾呕郡角湾境旅菩夺找粤每滔孟舔晦贬看硝滓斯故匹枫龄不冒釜掖契骑梭菱堕琢凸伺堰搐梧奸薄小厄没街僵纂泼最胰台阻仟加组留顷厢成慕汇隘遮俊虫滨恤阐剥哩霹灰凳么濒恢街耽诧尹叹赂斡炽皖狮笆温老蔽床殖挛贫韦圆此径盲呜娟玫复契嘘日信乙礁屑嘴轴晕衷灿夷蜕道替锥赞咙谅垮瑞臃固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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