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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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 7号 *年3月10日颁发)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管理,鼓励教职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第二条 进修方式和范围:(一)国内进修1.通过学历教育或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同层次的专业学位。2. 到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大学,师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事专题研究的访学。3. 因专项业务或岗位需要,由组织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而参加的短期业务培训。4.博士后研究。(二)出国(境)进修1. 国家、学
2、校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境)留学进修。学校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2. 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3. 博士后研究。第三条 安排教职工进修的原则:(一)按需派遣,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职工进修。(二)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三)学以
3、致用。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四)教职工进修的形式应以国内在职、业余为主,以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为主。根据设岗原则和岗位性质,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的进修形式应以业余为主,学校不批准此类人员进行脱产进修(学校派出的除外)。如本人坚持脱产进修,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五)教职工进修所产生的费用,实行学校资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六)教职工在职脱产进修期间,仍计算在其所在单位编制之内。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一)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二)申请学历、学位
4、进修者,必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报考,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须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职务,申请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四)“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执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四)再次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的,距上一次派出回校报到时间间隔未满3年的;(五
5、)近3年来有1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程序:(一)凡申请进修人员,于拟申请进修前一年的11月31日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下称简称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二)各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含进修人员名单)。(三)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属专任教师岗位的交教务处,属专职科研人员的交科研创作处,属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交学生处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属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
6、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四)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情况以按以下审批权限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1.专任教师岗位申请人: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及以内),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以上),人事处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2.非专任教师岗位申请人: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由组织部、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书记、校长审批。(五)获学校批准进修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
7、参加3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者可酌情免签协议)。(六)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15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办理离校会知等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八)国(境)内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经人事处验收存档;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存档。(九)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进修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须在原批
8、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进修时间在1年以内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延长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期限。延长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攻读博士学位者如确有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的,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进修期间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第七条 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可以提出减少教学工作量的申请,但须经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进修期间至少需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3。进修期间,因减少教学工作量导致不满规定
9、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不扣除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考核时,不影响其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在职不脱产进修的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不减免工作量。(二)国(境)内在职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修形式外,进修期间,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各单位一般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如确因所在单位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者,转为在职不脱产进修方式,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理。(三)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出国(境)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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