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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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融丰银行,下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融丰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总行作为一级法人,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体系,统一编制财务计划,统一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发布财务信息。总行法人代表逐级授权,各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各基本核算单位对辖内经营成果负责,总行对全行经营成果负责。总行逐级制定下达年度财务目标,并就财务目标实绩进行考核。总行集中全行的财务资源进行分配,统一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为保证,规范财务行为,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政策性与效益性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界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 (二)集中管理原则。各项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 (三)监督制约原则。总、分行建立财务审议机构,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财务公开。 (四)真实合法性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五条 财务管理责任: (一)行长对本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选配财务负责人和充实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本行财务管理的审议机构和财务内控制度,确定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部门在财务活动中的职责。 (二)财务负责人对本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向行长负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应向行长提出书面建议,负责落实财务开支的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计划,组织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参与业务经营管理,及时提供财务和经营信息;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审查资金和进行财产多缺处理;办理年度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合理分配利润;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应围绕全行的经营目标,自觉履行各自职责,并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财务活动,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五)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操作程序,保证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完整,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管理方法: (一)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费用计划及其他经营指标计划等,其中,利润计划是各项计划的核心,各项业务计划都应服从并保证其实现。 财务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经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下达。财务计划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是经营决策、财务考核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总行各部门、所属支行及分行对于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调整。 (二)财务控制。总行对基本核算单位的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对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内部经营目标责任制。 (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行要定期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后期财务对策。 第二章 资产 第七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长期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对各类资产要加强管理,应做到: 1、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提高资产营运能力; 2、合理资产投向,提高盈利资产收益水平; 3、积极转化风险资产,加强资产保全,防止资产流失; 4、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含做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算机、记帐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融丰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一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装置等进行的改建、扩建。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计提起止期限。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5%的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 第十六条 本行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做好账务核算。综合办公室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登记建卡和管理实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购建,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需要实施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四)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可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跨区域的调拨应当经总行批准。无偿调出融丰银行的,应当报经总行审批。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加强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措施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占用。 (六)年终决算前,应当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盘亏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实行预提办法。未出售的住房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融丰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融丰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入成本: (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5.土地使用权按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平均摊销。 6.分期支付租金的,计入当期费用,但在长期租赁契约中规定一次支付巨额租金时,支付的租金在契约规定期间内分期摊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已在当期作为研究开发费列支的,不再列入无形资产核算。该项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得将原已计入费用的支出资本化。 第二十二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及经费周转金等。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清理逐笔核销,经费周转金应按规定拨付,经费周转金在年终决算前应当清理完毕,不允许跨年度挂账。 第三章 资产溢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建立资产溢损处置审批办法,对发生的溢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溢损处置范围: 1.贷款呆帐损失; 2.坏帐损失; 3.投资损失; 4.出纳长短款; 5.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差错事故及风险损失; 6.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 7.固定资产多缺; 8.其它灾害、事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资产溢损处置程序: 1.贷款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并填报“贷款呆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或“坏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2.出纳长短款、错帐、责任事故损失,结算事故赔款,应由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核实,判明确系银行差错后,填报“资金及财产多缺申报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净损失(或收入)金额由财会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赔付其他单位的损失,有贷款的,按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无贷款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金。 3.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要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须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对帐销案存的,要保留追索权。 4.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入帐,同时填列固定资产卡片帐和登记簿。固定资产盘亏、报损由实物管理部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财会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5.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客观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6.资产发生溢损,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在未查明原因前,经领导批准呆先列应付或应收款项科目的有关帐户,待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备后再作帐务处理。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一年以下(不含)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等。长期负债包括一年以上(含)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二十八条 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 1.要稳定存款来源,扩大存款总量,按集约化经营原则提高人均存款和在同业中的占有水平。吸收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法规,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吸储揽存。各级行应建立存款指标考核分析制度。 2.要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逐步减少借用资金,及时清缴联行汇差,严格控制超负荷经营,防止各项资金短借长占和高成本负债低效营运。借用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和上级行规定。各级行应建立资金自给和运行效益考核分析制度。 3.合理调整负债结构,扩大低息或无息负债占比,降低筹资成本,讲求筹资的整体效益。对各类负债应实行分类和部门成本控制。对筹资业务应考核储蓄与对公存款成本率(费用率)、借用资金成本率(费用率),全行考核负债成本率(费用率)。 第二十九条 各项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原则及规定利率、办法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 第五章 成本 第三十条 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银行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以上(含1年)的定期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于每季(月)末,用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提取当季(月)的应付利息。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存款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银行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手续费支出:指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资产减值损失:包括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提取应收利息坏账准备、提取存放同业坏账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指银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六)营业及管理费: 1、业务宣传费: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2、广告费:开展广告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 3、印刷费:印制、包装、运送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图章等费用的开支。 4、业务招待费: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5、电子设备运转费: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支付的费用。 6、钞币运送费: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 7、安全防卫费: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人员的补贴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 8、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9、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案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等费用。 10、诉讼费: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公证费: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 12、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3、审计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4、技术转让费: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 15、研究开发费: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 16、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 17、职工工资: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和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18、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提,据实列支,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19、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20、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 21、劳动保护费: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22、劳动保险费: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 23、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 24、公杂费: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和杂志、保洁用品等费用。 25、差旅费: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风、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26、水电费: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 27、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飞机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28、低值易耗品摊销: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9、递延资产摊销: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在本科目中列支。 30、无形资产摊销: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在本科目中列支。 31、租赁费:因开展业务需要以经营型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在本科目列支。 32、修理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在本科目列支。 33、取暖及降温费: 本行单位支付的取暖费,取暖所需燃料费以及购置和修理取暖用具,个人取暖费补贴,降温费支出。 34、绿化费: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在本科目列支。 35、理事会和理事会费:董事会和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在本科目列支。 36、税金: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在本科目列支。 37、出纳费:核算本行按规定支付的出纳岗位的费用,包括捆钱(条)绳、消毒用品、假币奖励等。 38、奖金: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的奖金。 39、车辆使用费:包括油料费、泊车费、路桥费、养路费等费用。 40、医疗保险费:本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41、会费:向行业协会缴纳的会费在本科目列支。 42、物业费:支付给相关管理部门的物业费。 43、其他业务及管理费:核算按规定列支付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各种支出。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核算资料应完整准确,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等核算,最终实现全面成本核算。 第三十四条 成本核算以年、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六章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五条 投资收益是指核算本行对有价证券的投资和其他投资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第三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罚没款收入、久悬未取款收入、储蓄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租赁、处置及其他营业外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及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支出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列支,不得越权审批或列支。 第七章 税金 第四十一条 融丰银行应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类税金,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依法实行属地纳税融丰银行缴纳的税金按核算性质分为四类: (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在资本性支出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进口设备、购建固定资产等过程中需支付的关税、增值税、契税等。 (四)企业所得税。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融丰银行实收资本核算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以及本行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资本公积指核算本行投资者实际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的资本溢价以及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而产生的增值、接受捐赠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等。 第四十四条 盈余公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作为本行储备的公积金。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一)盈余公积以全行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为基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比率,统一提取。 (二)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 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指本行按规定比例提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本金。 第四十六条 银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银行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本行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但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利润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融丰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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