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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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依法接受国家及地方节能减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采取宏观管理、分级管控模式,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安全环保部为节能减排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股份公司对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的产业类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般类企业、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各类企业名单见附件)。 (一)一般类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水电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水电南方投资有限公司、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水电集团铁路有限公司、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水电成都投资有限公司。 (二)一类企业:主业是火力发电、建筑施工,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年耗能超过15万吨(含15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00吨; 3.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200吨; 4.被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 (三)二类企业: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二个条件之一: 1.年耗能超过1万吨(含1万吨)标准煤; 2.万元产值/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可比价)超过0.1吨标准煤/万元。 (四)三类企业:除一、二类企业,一般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为三类企业。 (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条件变化情况,每年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七条 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安全环保部: 1.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股份公司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以下统称“三大体系”); 3.制定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计划和节能减排责任制度; 4.负责对股份公司直管企业、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工程事业部、勘测设计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以下统称“三个事业部”)管理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5.负责组织节能减排研发工作; 6.负责监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 7.开展节能减排的宣传、培训和交流工作; 8.负责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9.负责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10.负责股份公司并购、新建、改建、扩建等投资活动的节能减排评审工作; 11.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碳排放交易的归口管理工作; 12.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送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及节能减排重大违规事项。 (二)战略发展部负责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节能减排资金核算与支付工作。 (四)信息化管理部负责节能减排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工作。 (五)三个事业部负责对所管理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直管企业管理的职责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建立节能减排“三大体系”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落实股份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及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及计划。 (三)负责分公司、项目部、车间等下属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机构的通知》(股安环〔2014〕9号)要求,设立节能减排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二、三类企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一般类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五)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六)负责申报和实施本单位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项目。 (七)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八)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开展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十)负责处理节能减排事故及违规事项,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向股份公司上报。 (十一)按规定向股份公司上报节能减排工作情况。 (十二)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有关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第三章 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节能减排工作列为企业的重要工作,确保满足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节能减排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节能减排和企业发展的关系。节能减排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节能减排“三大体系”,研究改进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节能减排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企业节能减排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节能减排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把节能减排工作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将节能减排工作和目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作为相关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配备专业化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人员并加强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全面、真实分析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现状,探索节能减排措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把结构调整与节能减排工作紧密结合,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力度,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运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实现企业设备和工艺的现代化、规模化,全面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大力宣传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资源忧患意识,构建节约型企业文化。 第四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开展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收集、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企业自检、第三方检测和企业能源审计等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实施节能减排报告制度。 (一)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规事故和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节能减排事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为季度报送。其中,一、二、三类企业应定期报送季度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和季度总结分析报告,一般类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10%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分析原因; 3.节能减排管理情况; 4.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 6.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年度考核情况; 7.节能减排重大违规情况; 8.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9.下个报告期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10.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统计监测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节能减排工作是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中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评价工作在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即股份公司对直管企业、单位和三个事业部的节能减排工作实行考核。三个事业部对所管理企业实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扣除企业、单位年度节能减排考核全部分值并通报批评,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经济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节能减排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至二万元经济处罚,并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等行政处罚: (一)节能减排数据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三)被国家及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每年度将节能减排管理考核结果90分以上,以及在日常节能减排管理工作、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方面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为节能减排管理先进企业并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企业分类名单 13 附件2-1 企业分类名单 序号 类别 企业名称 1 一类 水电集团甘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 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3 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4 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5 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6 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7 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8 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9 二类 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10 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11 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12 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3 水电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14 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15 水电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6 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17 水电集团港航有限公司 18 河南第一火电公司 19 山东管道工程公司 20 三类 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1 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22 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23 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24 北京华科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5 水电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6 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 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8 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9 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 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1 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2 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3 水电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34 河北省第一工程公司 35 河北省第二工程公司 36 山东核电集团公司 37 山东基本总公司 38 山东第一工程公司 39 山东第二工程公司 40 山东第三工程公司 41 吉林省总公司 42 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43 福建省第一公司 44 湖北省第一工程公司 45 湖北省第二工程公司 46 湖北宏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7 河南第二火电公司 48 江西省火电公司 49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50 四川二公司 51 四川三公司 52 重庆总公司 53 宁夏工程公司 54 青海火电工程公司 55 贵州第一工程公司 56 贵州第二工程公司 57 河北省勘测设计研究院 58 吉林省勘测设计院 59 上海设计院有限公司 60 福建省勘测设计院 61 湖北省勘测设计院 62 电建集团华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3 四川工业勘察设计院 64 四川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65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计院 66 贵州设计研究院 67 海南设计研究院 68 江西省设计院 69 青海省设计院 70 河北装备有限公司 71 长春发电设备总厂 72 四平线路器材厂 73 长春龙源设备有限公司 74 上海修造总厂有限公司 75 上海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76 武汉设备厂 77 湖北省装备有限公司 78 武汉铁塔厂 79 郑州机械厂 80 河南器材公司 81 江西省设备总厂 82 成都机械厂 83 成都铁塔厂 84 成都金具总厂 85 都江设备厂 86 海南设备厂 87 一般类 企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88 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89 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90 水电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91 中水电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92 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93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94 水电集团铁路有限公司 95 电建集团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 96 中水电成都投资有限公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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