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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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及操作行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09 年第 2 号)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 号)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基于新建、扩建、开发、 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所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经营固定资产贷款要坚持安全性、效益型和流动性三原则。 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信贷资金按期收回本息,才能产生效益和保持流动性;效益性是目标,通过信贷资金创造更多的收益,才能满足银行及与银行有关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流动性是条件,只有在对信贷资金不断运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贷款质量,使他更 具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实行行长责任制。各支行、各部室在行长授权范围内分级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审贷分离、集体审议‛制度及分级管理 制度。 其基本操作流程:客户申请→支行受理与调查→项目评估与风险评 价→支行审贷小组审议→支行行长批准→总部部室审查→主管行长审核→审贷会审议→行长审批→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我行申请信贷业务,也可以是 我行主动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受理时,请客户向我行提出书面信贷申请,支行审查后,认为可进一步了解客户情况的,再将制式‚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1)由客户填写并签字盖公章,原书面申请可作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书‛附件。 支行要设受理岗并指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受理人员。受理后信贷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行信贷政策审查客户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既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又要准确介绍本行的有关信贷规定(贷款条件、业务流程、期限、利率、用途、违约处理等)。 第七条资格审查。客户向本行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诚实信用、 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配合本行贷前调查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符合信用评级条件的,经本行评级信用级别在 A 级以上,新设项目法人为借款人,新建企业不具备信用评级条件的,可暂不评级。 3、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违约等重大不良记录。 4、借款人和保证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具有代其偿债能力。 5、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6、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借款人须提供相应的证照、许可证、批文等材料,并符合其要求。 7、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8、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理。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的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涉及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要 符合其要求。 2、贷款项目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已完成相关手续。 3、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国家对该类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4、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及相关制度要求。 5、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如借款人仅是单一的设备、建筑物、技术改造等投资,不需同时具 备上述部分条件的,可作说明。 (三)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见附件 2): 1、借款申请。 2、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及贷款卡的延续决定书、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和前二名 大股东身份证明等。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近年检证明。 3、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或新投资项目法人、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贷款同时由借款人大股东(可能是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等) 出资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股东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财务资料、承诺函等。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许可、项目概算等资料及主要批复文件。 5、国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落实的有关资料等。 6、国家有权部门对该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批文或核准文件。 7、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各投资者出具的分年度资本金安排承诺函(董事会决议等);项目长期负债和短期借款等落实的审批文件或证明材料。 8、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出具的用综合效益偿还项目贷款的承诺函。 9、涉及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材料或抵(质)押材料。如保证人或抵押人出具的担保函或承诺函,保证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抵押权属证明材料等。 10、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支行或总部营销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审阅后认为不需要进入下一贷前调查程序的,要向借款人解释理由并婉拒。 第三章贷前调查 第八条支行或总部对固定资产贷款视项目投资大小(或贷款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等,按不同方式组成贷前调查小组(或评估小组)。 (一)贷款额 1000 万元以下的,由支行主管副行长带队,至少二名信贷员参与,组成贷前调查小组。 (二)贷款额 1000-5000 万元的,由支行行长带队,支行至少二名信贷员参与,总部相关部室至少二人协助,组成贷前调查小组,亦可外聘专家协助调查。 (三)贷款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在上述(二)人员构成的基础上, 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并外聘专家(指工程技术人员、资产评估师、会计师等下同),组成贷前调查小组。 10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先由支行拟定调查方案并报总部主管行长审定后执行。上述小组人员应分工合作,按调查方案各负其责, 由支行行长指定贷前调查人员(至少二人),汇总小组各成员调查结果,形成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是支行行长决策的主要依据,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其项目评估报告同时报总部主管行长和行长。 第九条贷前调查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现场核实核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 况和贷款用途等;对借款人新设项目法人的应调查项目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投资人)下述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注册地址、股东构成、经营范围、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等。要实地查阅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内控制度等,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系统及互联网,咨询工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多渠道予以证实所获信息的真实性。 2、财务状况调查。 主要是对客户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 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财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材料的 真实程度、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揭示,对虚假部分予以剔除。 (1) 重要会计科目的审核。重要会计科目是指对本行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或信贷风险有重大影响的科目,主要是指净资产各科目、占总资产(或总负债)份额较大或达到一定比例(如 10%以上) 的科目。资产类科目应核实其是否实际存在、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计价是否合规;负债类科目核实其是否正确、负债到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事项;权益类科目核实其资金(实物)来源的合规性、真实性,确认其合法性、入账合规性和计价的准确性;收入、成本和费用类科目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当期发生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相互之间是否配比等。 (2) 调查核实操作要点。上述需重点调查核实的科目,要做到帐帐、帐表、账实、帐据相核对,即各科目总帐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报表核对、明细账与凭证(发票、对账单、收据等)核对、明细账与实物帐核对,核对后不相符,科目金额相差±15%以上的,调查人员应要求客户据实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支行也可以据实调整客户的财务 报表,并简要写出调帐调表说明(原企业报表或相关财务资料作附件)。 (3) 财务报表异常情况的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是指对财务报表数据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的取信区间或者表明财务状况恶化等,包括(不限于)反映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的比率极端优秀、 比率突然好转、利润变化异常、销售购买循环异常等。 3、生产经营状况调查。 (1) 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主导产品的产量、质量、价格、用途等进行调查。通过企业原材料采购凭据、用电量、出入库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2) 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情况。对产品及生产技术的成熟性、 稳定性和先进性等作调查,对制造设备及附属设备等进行调查。 (3) 市场情况。对企业产品的市场供求、市场份额、同业竞争情况作调查。对企业原材料来源、供求等情况作调查。 (4) 核实核查生产经营所需各类资质。许可(证)的证照及批文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与原件核对、咨询发证机关或在互联网查询。 4、资信状况调查。 (1)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投资人等)的个人品质、诚信意识和行为、经营能力和业绩等予以调查。 (2) 调查客户在企业征信系统的记录,并形成‚客户信用信息报告‛,调查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3) 涉及诉讼情况。5、贷款用途调查。 根据客户投资项目预算明细及其他投资情况核实。 (二)项目情况的调查。 根据企业呈报的资料,重点调查(不限于)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等。 1、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在建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审批备案)情况,及相应的土地审批、环保评价、规划、安全生产等需行政审批情况。 3、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及渠道和融资方式、项目未 来现金流等情况。 4、对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产品市场预测、投资、概算等作调查,调查中不能作分析、判断的,应外聘行业专家协助。 5、对购买固定资产,不涉及项目投资的应重点调查借款人拟投资设备、工具、器具、生产线改造等资产的范围、用途、使用年限、技术含量、资金来源、交易安排、实际需求与资金用途匹配及相关安装工程概况等。 6、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内或单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如单一设备、工具、生产线、建筑物等投资)收回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计划、融资计划和其他重大投资计划。 现金流预测:新设项目法人建设期、投产一年内现金流情况,对既 有法人的项目贷款或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对近二年现金流作预测。 (三)担保情况调查。 贷款担保是指担保人向本行承诺,在借款人未清偿贷款合同约定的 对本行所付债务(包括贷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等)时,担保人替 代债务人向本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物或权利向本行清偿债务。 担保种类: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特殊形式:共同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提供的多个担保,可以分 为: (1) 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 (2) 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 (3) 同一债权有多个质押的共同质押; (4)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或者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 最高额担保: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保证人在此最高债权限额内替代债务人向本行清偿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业务担保的相关其他内容见本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保证担保方式调查内容。 对保证人提供的以下(不限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 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1、担保意向书。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3、授权委托书,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委托事项、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 章。 4、保证人依公司章程出具的董事会决议。 5、保证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6、年审的贷款卡(证)。 7、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抵押担保的调查。 债务人向我行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确定用抵押担保,就下述(不限于)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1、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1)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内有附着物、附属物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要求债务人提供清单一并抵押,或提供其价值已包含在房屋之内的证明材料。 (3) 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等。 (4) 以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设立动产抵押的 , 提供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5) 以机动车作抵押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 2、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 (1) 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执照副本。 (2) 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授 权委托书。 (3) 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抵押人须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关于同意提供抵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以房屋抵押的,其附属设施、房屋附着物等在上述文件或证明中述明一并抵押给了本行。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5、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原件)。 6、其他本行认为有关的材料。 (三)采用质押担保,主要(不限于)调查以下材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性等。 1、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权益质押放弃权益、权益转移的证明文件。 2、出质人资格证明。 (1) 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2) 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3) 自然人:出质人身份证明。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应查阅该公司或企业的章程,明确有权就 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出质人经提供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4、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第四章项目评估与风险评价 第十条项目评估与风险评价是指对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的固定资 产项目,从项目(或固定资产)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合理性、融 资能力、财务效益及现实和潜在风险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为贷款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工作过程。遵循的原则是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 第十一条一般程序。在上述贷前调查基础上,对贷款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应进行项目评估,操作程序:组织评估小组→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工作进度→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技术经济数据→技术经济分析→风险评价→评估报告撰写和审核。评估小组亦可是前述贷前调查小组,评估工作计划可替代调查方案。 第十二条评价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评价、对项目评价、对 保证人评价、对抵(质)押物评价及风险评价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 3)‚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与风险评价办法‛。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及授信。对符合信用评级条件的客户在贷前调查 的同时,进行信用评级;原客户信用评级已失效的,进行复测;若客 户信用评级在有效期的,应根据《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分析判断客户 承受项目的能力(主要包括融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对现有企业的 影响等),并把拟新增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总的授信额度。 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见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第五章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支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项目评估与风险评价报告通过初审后,填‚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审批书‛(附件 4),并整理材料上报。总部审查人员对支行呈报材料除按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衡商行〔2009〕70 号)第三十条内容审查外,主要审查以下(不限于) 内容,并分析判断,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1、该贷款的办理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借款人必备条件、贷款条件和担保要求。 2、借款人、担保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支行(或总部部室) 形成的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及符合程序。 3、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审查后作分析评价,分析项目产品市场 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4、审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真实性,分析投资所需资金的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判断借款人资金缺口。 涉及债务资金及其他筹资方式的,判断其来源渠道、融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及实际到位的可靠性。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筹集到的其他资金运用的真实性作分析判断。 5、审查分析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结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和项目效益,审核借款人在拟定融资条件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整体(包括拟投资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 度。对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主要考察借款人 财务生存能力。 6、审查分析保证人资格及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审查抵(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对抵(质) 押物的变现能力、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 7、综合判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审查大额(1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应将以下要求 (不限于)作为放贷前提条件: 1、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2、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3、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已与投资额相匹配。第十六条审查贷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审核。总部信贷管理部室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建议整理为 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份部室留存,一份交支行。同时将信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审核,审核要点见上述内容。 第十八条集体审议。主管行长审核后上审贷会的贷款,审议主要内 容: 1、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2、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 力的可靠性。 3、保证人主体资格和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可靠性。 4、抵(质)押物的真实性、权属合法合规性,变现能力及市场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5、该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6、形成信贷资料的贷前调查过程、调查方式的合理性及贷前调查尽职程度。 7、其他需审议的内容。 审贷会审议通过的,报行长审批,行长审批后报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审议过程中形成意见或建议的,形成书面材料随报批材料交支行落实。审贷会没通过的,归纳否决理由,交支行向客户解释。 第六章签约、发放与支付 第十九条落实放贷条件。对行长审批后的贷款,支行和总部相关部室要落实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 要在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支行行长是落实部室审 查意见、主管行长审查意见、审贷会审议意见和行长审批意见的主责 任人。其中,审贷会审议意见和行长审批意见的落实由行长指定部门 予以监督。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协议。 1、定岗定责。各合同、协议等信贷业务法律要件的签订由支行行长指定签约岗、复核岗,由信贷员或信贷内勤办理,对合同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合同之外的协议由支行主管副行长复核。 2、规范操作。各项合同的签订按本行《信贷合同使用和填写说明》 (衡商行〔2009〕42 号)要求填写,其操作要符合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衡商行〔2009〕20 号)第八章内容。合同中的条款需补充的,要在合同中予以补充或另行签订协议,防止合同对主要条款未 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3、法规审核。上述合同、协议签订中的不明确事项、条款,或补充条款、协议应事前交本行常年法律顾问给予审核、修改、把关。 第二十一条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中(或 补充的条款、协议)要约定贷款支付方式,贷款资金支付单笔金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时,支付应采用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方式,并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支付协议‛、‚账户监管协议‛等 (附件 5、6)。 第二十二条发放。各项合同及协议签署后,由支行行长指定岗位和人员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信贷部门放款时审核主要内容(不限于): 1、审核各项合同和协议与该贷款申请审批书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主要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支付方式、还款方 式及信贷流程完整性等。 2、审核放贷条件落实情况。 3、审核抵(质)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是否办妥,登记、冻结等相关手续是否办妥。 4、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等材料。 5、上述内容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依据借款合同、协议填写借款借据,并按《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管理办法》(简称‚出账审查办法‛)的要求填写‚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支付。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有二种: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 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事前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并即时(当日或次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借 款合同、交易合同)用途的支付对象。 一、贷款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申请提款须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1) 提款通知书(附件 7)。 (2) 借款借据。 (3) 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及其他付款证明材料。 (4) 受托支付所需相关业务凭证,如:汇款申请书等。 (5)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营业室主任审核。上述内容除按‚出帐审查办法‛审核外,重 点审核下述内容: (1) 放款核准情况。是否通过上述信贷部门的放款审核。 (2) 资金用途。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数量、金额等要素相符。 (3) 借款人所填列账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贷款资金支付对象账户基本信息是否完整。 审核通过的签字交柜员划款。审核发现有瑕疵或与合同、协议不一致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或重新提交相应材料。 二、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需大额支付的需填写‚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申请表‛,由支行负责人审批后交营业室主任按‚出账审查办法‛审核,审核通过的签字交柜员划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使用贷款后到该贷款本息收回前 各项贷款管理活动,包括贷后检查、定期监测、风险预警、贷款本息 收回、不良资产管理等工作内容。贷后管理要设专岗履行职责。 一、及时检查、监测。 1、在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检查和监测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及资本金和其他融资到位情况,监测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对出现的项目建设成本超支、项目实际投资超预算、项目技术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要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支行主管行长,对发生的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在项目试生产阶段。检查和监测项目试生产情况,确认实际的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融资文件的完工标准,对不能按期达产及出现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况,要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支行主管行长和总部信贷管理部室。 3、在项目经营阶段。检查和监测主要内容: (1) 项目产品产值、质量、生产规模和开工率等生产技术指标达标情况。 (2) 项目所属行业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及原材料供应等市场变化情况。 (3) 项目经营收入、营业效益、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 估水平等项目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4) 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约定、足额回笼我行,能否满足偿还我行债务要求。 4、对担保情况按季监测,评估其担保能力,包括对保证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的监测,对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市场价值变化的监测,并按季形成监测报告,报支行主管行长。 5、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重大事项的监测。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或危及贷款安全的,要及时对形成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报告报支行行长和总部信贷管理部室。 二、借款人风险预警。通过检查和监测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积极 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对重大风险隐患或显现的风险,支行要及时报总部主管行长。风险预警信号主要(不限于)有: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三)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五)财务状况变化的信号; (六)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等。 以上具体内容见本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附录。 (七)项目风险预警信号: 1、项目不能按期完工; 2、项目投资超预算 20%以上; 3、项目的产业政策及项目其他方面政策环境发生了不利变化; 4、项目后续融资困难; 5、项目技术的实现遇到困难; 6、项目参与方有重大变故(如退出、合作协议主要条款变更等); 7、项目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等发生不利于贷款偿还的重大变化等。 (八)担保预警信号: 1、保证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发生负面变化,履约能力下降; 2、保证人履约意愿下降; 3、抵(质)押物变现能力下降; 4、抵(质)押物市场交易价格下降等。三、贷款本息收回。 1、按照借款合同、对投产后正常运营的项目,其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借款人用营业收入、 变现利润、折旧等逐年(次)归还贷款。 2、对项目投产后不能按期归贷款的,要分析具体原因,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办理展期,借款人申请展期须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做好展期材料并上报。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 3、对不能展期,又预测到借款人用正常营业收入等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要及早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贷款的收回。预测到 500 万元以上贷款可能产生逾期的,支行要提前一个月报总部主管行长。 4、对发生逾期的贷款,建立不良贷款台帐专户管理,同时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等发出催收通知单,确保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诉讼时效的连续性。 四、不良贷款管理。形成不良贷款按相关规定管理。主要有(不限于): 1、制定清收计划,落实‚五定‛措施,对不良贷款要定清收时间、 清收金额、清收方案、清收责任和奖惩措施。清收计划实行季度考核制度,计划完成进度与支行行长、支行主管行长及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挂钩。 2、责任追究。按月将不良贷款情况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责任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对在贷款管理中因玩忽职守,发生重大差错、重大疏漏,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违章操作等情形造成不良贷款的要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具体见《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在支行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欠息),交资产保全部按规定管理。 第八章风险处置 第二十五条不良资产的风险处置总部相关部室与支行要密切配合, 在总部主管行长协调调度下,统一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及抵(质) 押物采取措施。不良资产的风险处置至少(不限于)要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起诉、查封、扣收借款人和保证人帐户资金及资产。 2、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3、依法变卖借款人、保证人资产。 4、实施以物抵贷。 5、实施债务重组。 6、其他风险处置方式。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某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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