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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ﻬ ****银行***分行渠道与运营业务 检查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章 内容及标准 第五章 形式及要求 第六章 程序及规范 第七章 结果及运用 第八章 检查奖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渠道与运营业务管理,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制度执行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资金与运营安全,依据有关《商业银行内部监控指引》、《****银行柜面业务内控合规指引》、《关于印发<****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20号)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 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是指各级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定时或不定时对营业机构和营运本级从事客户收付款、交易处理、账务核算等操作性工作的合规性和内监控度执行等情形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经办的渠道与运营业务履行检查职责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共同协作。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由*分行、二级分支行、*分行营业部营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多个部门协作协助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风控为主。渠道与运营业务的检查监督应突出对重要环节、重点时段和高风险事项,确保存在的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揭示、监控和化解。 (三)检辅结合,注重实效。依据检查对象风险管控强弱程度,采用检查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际防控效果,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营运管理部门) (一)负责牵头管理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工作,组织拟定并执行有关检查制度、内容及标准。 (二)负责所辖检查督导团队的组建和检查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拟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并就检查揭示问题通报或发布风险提示。 (四)负责对检查事项的业务辅导,提出风险管控的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六)负责检查方式和方法、整改跟踪手段、检查工具的研究和改进,特别是风险防控数据模型的设计及开发,突击检查及利用监控录像开展非现场检查方法的改进。 (七)负责指导、督促所辖机构贯彻检查制度,组织检查工作考评。 (八)负责定时汇总、上报检查工作报告。 第六条 (其他业务部门) 负责协助配合开展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有关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涉及本部门制度流程风险监控不足或系统缺陷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整改。 负责组织新系统、新业务和新制度等业务培训时,将检查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门) 负责及时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数据与技术支持;做好相应的技术维护与保障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部门) 负责检查工作所需监控录像等设备的保障与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被查单位) 依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接受上级管辖行的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文件资料和检查事项情形,贯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并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人员配备要求) (一)各行应结合所辖机构数量、规模和业务量、检查任务量等情形,合理配备相应的专职和兼职检查人员,并依据有关业务发展变化情形适时进行调整。 (二)各行配备检查人员,应遵循操作与监督相对分离、检查人员与被查机构相对分离原则。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要求) (一)专职检查人员由各行营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的专职检查人员由二级分支行集中管理,*分行营业部以下机构的专职检查人员由*分行营业部统一管理。 (二)对于个别管理半径较大,且交通不便利的郊*支行可适当考虑在*支行(或综合型支行)配备专职检查人员,由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加强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详细配备标准) 各行检查人员应依照以下标准配备,二级分支行、*分行营业部每5-7个营业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检查人员,不足1人的部分按1人计算,且总人数不低于2人。 各行可依据有关需要配备兼职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 专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从事渠道与运营有关业务领域工作不少于三年,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资质或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四)熟悉**银行所有规章制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五)善于沟通沟通协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问题分析和文字处理能力。 (六)对于特别优秀和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四条 (兼职人员选配) 各行兼职检查人员可从营运主管及其后备人员、各业务条线专家中选聘;兼职检查人员须服从所属检查部门的工作安排和遵守相应检查纪律。 第十五条 (督导检查专家团队) *分行组建督导检查专家团队,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培训、交流。依据有关需要抽调人员参加总分行组织的督导检查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专兼职检查人员须服从检查工作安排和遵守相应检查纪律。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职责) (一)负责有关业务检查,承担相应检查监督和业务辅导职责,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建议。 (二)督促被查单位进行整改。 (三)定时向管辖行报告检查情形,遇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四)负责整理建立检查档案和检查资料文件资料库。 (五)参加检查发现的案件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考核) 各行营运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对所辖检查人员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项目、任务量、问题数量、报告质量、业务水准等,促进检查人员能力提升,保证检查人员队伍素质。对于未能胜任检查工作或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事项等情形的检查人员,须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培训) (一)各行每年应组织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促进其知识更新,增强专业技能和风险识别能力。 (二)*分行每年组织培训和业务交流不少于一次,培训面覆盖所有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每年组织培训和交流不少于二次,培训面覆盖所辖所有检查人员。培训终止后,应结合培训内容等提交培训心得。 第四章 内容及标准 第十九条 (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机构和营运本级交易操作流程及其管理环节等有关事项(不含金库业务)。 (一)基础管理。重点关注岗位分工、操作规范、实物管控和日常管理等主要操作流程环节事项。 (二)账户管理。重点关注单位、个人账户开立、使用、销户、印鉴管理等主要流程环节事项以及内部账户的使用。 (三)对账管理。重点关注单位账户、系统内往来、与人民银行、与金融同业、与业务部门对账等主要流程环节事项。 (四)产品签约。重点关注产品实物保管、产品申请、产品维护和产品领用等主要流程环节事项。 (五)自助设备。重点关注现金类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钥匙与密码管理、错账处理、已停用设备的现金清理等流程环节事项。 (六)营运业务。重点关注营运本级核算、业务运行、机构职工或员工用户管理及参数维护等主要流程环节事项。 (七)其他事项。重点关注提前支取、查询查复、挂失止付、上门服务、司法协助等主要流程环节事项。 第二十条 (详细内容及标准) 检查详细内容及标准详见《****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内容及标准》。(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专项清理工作) 各行须依照《****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内容及标准》要求,定时履行专项清理工作。(附件1说明6) 第五章 形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检查形式) (一)依照检查实施场所不同,检查形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到达被查单位现场组织实施的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无需到达被查单位现场,利用各种非现场检查手段组织实施的检查。 (二)依照检查内容不同,检查形式分为全面检查、重点或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对被查单位一定时期内业务整体风险防控情形组织实施的检查;重点或专项检查是指对被查单位一定时期内部分重点或专项业务风险防控情形组织实施的检查。 (三)依照检查流程不同,检查形式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检查实施主体对被检查对象采取下发通知方式,事前告知检查事项等情形而实施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指检查实施主体对被检查对象采取事前不告知任何检查事项而直接实施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频率) (一)检查频率及要求 1.*分行每年对所辖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所属综合性二级支行检查不低于两次,每年覆盖所有二级分支行,且每个二级分支行的检查机构应包含营运本级及不少于两个营业机构;*分行对*分行营业部所辖四个*支行的检查不少于两个营业机构。 2.各二级行每季度对所辖所有营业机构的检查次数不低于一次,并确保每半年对所辖所有营业机构的检查内容全面覆盖《****银行***分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内容及标准》(附件1)检查要点; 3.*分行营业部每年对所辖二级分支行检查不低于两次,每年覆盖所辖所有二级分支行,且每个二级分支行的检查机构不少于两个营业机构;每季度对所辖四个*支行营业机构的检查依照二级行季度检查要求执行。 4.针对内控管理水平的高低程度或风险级别不同的检查事项,应采取差异化的检查频率和方式;对于重要业务领域、关键操作环节、内控管理相对薄弱的机构应适当增加检查频率,其中:新设立或升格为综合性的营业机构须由*分行在业务开办十二个月内组织全面检查。 (二)自查频率及要求 营业机构和营运本级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自查。由各级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与营运主管(或业务主管)组织实施,亲自核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查形式运用) (一)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应结合各行自身风险防控的实际情形,全方位综合考虑风险监控的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或专项检查形式。 (二)各行在实施检查时,应合理运用各种现场和非现场手段,做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形式的有机结合。现场检查可优先选取突击检查,非现场检查应综合利用柜面监测、稽核档案、监控录像和提取数据分析等方式。 (三)对于需业务帮扶或需摸底的机构,可实行辅导为主的检查形式,即以批评教育、整改贯彻为主。 第二十五条 (方式及方法) (一)对于柜员尾箱现金、贵金属、印章和重要单证、代客保管重要物饰及禁止性行为等检查内容宜采取现场突击检查为主的方式。 (二)对于客户费用收付处理、ATM清机加钞、交接、现金及重要单证调拨、现金柜员日终处理、营运本级参数维护和查库等检查内容,须调阅监控录像核实和确认处理过程的操作合规性。 (三)对于系统岗位权限设置、账户开销户合规管理、重点产品签约、重点业务操作等能够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发现问题,或锁定重点关注目标的检查内容,应积极建立和开发数据模型,实现对风险事项的科学化管控。 (四)对于现金,检查时点应为被查单位的同一业务时间点;在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全面检查或全面自查时,实地清点柜面现金应对整捆现金抽捆卡把,对成把现金抽把点验,对整把以下零散现金及残损币可不点验。 (五)检查应选取一种或几种最佳组合手段实施。现场检查可通过盘点、查看、核实、观察、询问等方式现场取证查找问题;非现场检查应通过调阅、计算、比较、分析等方式发现问题,或为现场检查筛选疑点信息、查找线索。 第六章 程序及规范 第二十六条 (拟定方案) (一)各行应依据有关案件及风险防控要求,结合外部监管及内部审计、稽核监测等风险提示内容,拟定本行检查工作方案,确立检查重点和方向,明确任务目标。 (二)检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时间、内容、方法、抽取样本数据要求、人员安排、实施步骤等,遇有监管要求等临时检查任务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检查重点) 检查重点选取近期尚未被检查的、风险评估较差或管理比较薄弱的、近期内外部监管及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严重的机构或业务。 第二十八条 (检查实施) (一)履行手续 1.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携带营运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专用介绍信”(详见附件2格式1)、个人身份证件;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单位工作区执行检查任务,被查单位应查验检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检查人员如未能出具备效身份证明,或拒不履行规定手续,被查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2.日常检查由各行结合自身情形,在保证安全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也可用检查证件等模式进驻营业机构。 (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检查人员依照既定的检查方案内容进行检查(含自查),方案中涉及抽查范围和比率的,应严格依照有关要求执行,并及时在《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工作底稿》(详见附件2格式2)(自查可通过“***分行业务检查及营业网点基础管理系统”留存电子底稿)上记录检查事项、内容、时间、数量,以及当期未能履行的检查事项等内容,由检查组组长、被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如未刻制公章的,加盖指定的业务专用章); 2.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疑点线索,应突破检查时限进行追溯,确保问题一查到底,重要检查事实应及时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经办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检查终止后,检查取证材料由检查部门统一管理; 3.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事项的,应依照《****银行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4.检查小组应汇总检查底稿情形,如实填写《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报告》(详见附件2格式3),由被查机构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署名确认,对于检查发现问题各方存在异议时,可在检查报告中注明,并及时请示检查部门最终确认; 5.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向被查单位提供业务指导,提出有关管理建议,协助其加强内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行为规范) (一)检查人员应服从检查部门检查工作安排,未经安排和许可,不得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应两人(含)以上为一个检查小组,单人不得进驻被查单位实施检查。 (三)对凭证、账簿、报表等各种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应认真履行关于调阅规定和手续,并于检查终止后及时、完整归还。 (四)检查内容涉及到章、证等重要物饰和现金时,禁止检查人员脱离保管使用人员视线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询问属于保密业务的操作内容。 (五)检查介绍信应专人妥善保管,如发现遗失应及时向检查部门报告。 (六)实施突击检查前要严格保密,检查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查单位或泄露任何与检查关于事项。 (七)检查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严格,检查发现问题要所有如实反映,不得隐瞒,不得避重就轻或擅自处置;不得泄露涉及到的保密事项和我行商业秘密。 (八)被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被查单位和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被查单位行为规范) (一)被查单位应积极主动协助配合符合本制度规定情形的业务检查。 (二)提供检查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三)不得故意拖延、拒绝、阻挠、妨碍管辖行及上级行的检查工作。 第七章 结果及运用 第三十一条 (问题整改) (一)整改问题提交 检查工作终止后,检查部门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形,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被查单位及时履行整改工作;对于涉及条线制度、流程、系统、产品等系统性整改优化建议,分别提交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二)被查单位整改要求 被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拟定有针对性的整改计划和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处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问题整改并向检查部门报送报告。对于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整改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计划时间及措施; 被查单位应确保整改及时有效,对于检查发现的具备普遍性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应加大整改自查力度。 (三)日常检查整改要求 对于各行的日常检查(不含自查)可直接留存检查工作底稿,并督促被查单位及时履行整改工作,无需另行填写检查报告和整改通知。 第三十二条 (风险提示) 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检查部门应在检查终止10个工作日内向所辖机构发布风险提示,提出防控措施及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查通报) 检查部门原则上应在检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辖机构下发检查通报,检查通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基本情形、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等,检查通报可依据管理要求报送上级行检查部门、本行行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报告) (一)报告要求 1.各行检查部门应定时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形报告*分行营运管理部,并报告分管行领导;必要时可报送纪检监察、内控、风险管理等部门;检查工作报告包括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2.各行应在半年度和年度终了5日内将检查工作报告上报至*分行营运管理部。 (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期间检查工作开展情形;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统计占比、成因分析及整改情形;检查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案件;本单位检查工作详细经验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对下一期间检查安排的设想和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 (一)检查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各行应以每个被查营业机构或每类业务等为单位,进行风险量化考核和定性分析;建立并保存风险评估情形档案,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共享、分析及运用。 (二)风险评估由各行结合自身情形按季、年度动态管理,重点分析问题多发环节、变化趋势、整改效果等,为拟定风险管控措施、选取检查对象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检查档案) (一)检查档案主要包括检查方案、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报告、整改要求和风险评估情形等资料文件资料,应按规定留存与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以电子档案形式留存,并通过系统可以查阅的,可不保存纸质资料文件资料,保管期限比照纸质档案管理。 (二)检查档案作为上级行对辖属机构检查制度贯彻情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检查奖惩 第三十七条 (检查人员和部门奖罚) (一)检查中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通过检查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案件线索的,由总、分(支)行依据有关避免损失金额,给予检查人员和检查部门适当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二)检查人员和检查部门对于发现问题已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或已经通报全辖相同或类似类型的问题,被查单位或其它经办机构再次发生的,不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三)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真相的; 3.未及时追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 4.徇私舞弊、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和被查单位秘密的,造成负面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未对已抽查样本进行检查的; 6.其他违规问题。 第三十八条 (被查单位和个人奖惩) (一)对于渠道与运营业务管理水平高、内部监控严密的被查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依据有关关于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违规行为管理要求处理: 1.涉嫌违法构成案件线索的,依照关于规定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处理; 2.轻微违规的,依照《****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轻微违规积分; 3.违规失职的,依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检查部门可向有权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ﻫ 1. 拒绝、故意拖延提供检查资料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文件资料的;ﻫ 2. 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3. 其他妨碍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说明修订)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分行负责说明、修订。现行规章制度中关于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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