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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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坚持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股份公司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世界一流综合性建设集团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股份公司及成员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开展的用投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的行为,其方式主要包括: (一) 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投资。 (二)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三) 产权和股权投资及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包括国内外出资、收购、合资、合作、兼并、BOT、BOOT、TOT、PPP、BT等)。 主要涵盖能源、水务、房地产开发、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设备制造、矿产资源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 股份公司投资活动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 符合股份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股份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战略定位、符合稳中求好、好中求进、顺势勇为的原则,有利于股份公司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集团产业链纵向一体化协同发展、有利于规模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三) 符合股份公司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四) 符合决策科学化、行为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的准则,防范投资风险。 (五) 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管控事项包括:投资项目前期论证、立项申报、评审、决策、建设、投产运营、项目后评价、退出及考核。 第六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上市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的资料申报、文件流转、信息公开等均应按照上市公司相关保密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办理。 第二章 投资准入与限制 第八条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层级原则控制在三级以内,不得投资形成四级企业(不含施工承包类企业)。 第九条 投资项目准入限制: (一) 投资活动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基本原则。 (二) 投资项目收益率指标须满足附件1的规定值。 (三) 坚持突出主业,从严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从严控制高风险投资项目。 (四) 投资规模应与投资主体的投资管控能力、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实际融资能力以及企业经营发展预期相适应,成员企业(投资实施主体)拟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成员企业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成员企业的净资产总额,其资产负债水平应符合股份公司的规定,严禁恶性举债投资。 (五) 严格控制无控制权的参股投资项目。 (六)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成员企业年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数时不安排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成员企业上年度期末的货币资金余额需满足计划进行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额度。 (七) 严禁从事境内外期货、债券、股票(股份公司总部买卖本企业股份除外)、外汇炒卖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以锁定利率、汇率为目的的掉期、远期交易除外);严禁委托券商进行购买国债、企业债券、股票、基金等理财活动。 第十条 拟投资的成员企业在资金能力方面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年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并且企业实现盈利。 (二) 企业当年资本金性质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净利润之和。 (三) 企业用于投资的自有项目资本金应满足国家规定的项目所属行业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投资决策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投资事项的决策,依据股份公司章程和议事、工作规则以及“三重一大”制度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根据相应规定和投资数额的大小,分别由相应机构行使: (一) 股东大会负责决策股份公司投资发展战略、中长期投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股份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年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事项以及其他根据股份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的投资项目。 (二) 董事会负责批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上市公司所属成员企业上报的投资项目。 (三)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内容和额度,决策相关投资事项。 (四) 投资项目经股份公司决策后,由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按照股份公司决策意见办理批复有关事项。批复文件需明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重要事项,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批复文件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评委”)。投评委负责对上报股份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投评委下设投评委办公室,投评委办公室设在投资管理部。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是股份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投资项目管控的牵头组织部门。投资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编制修订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二) 编制股份公司投资业务规划、投资计划,负责投资统计、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归口上报、衔接主管部委的投资业务管理工作。 (三) 负责股份公司投评委的日常工作。 (四) 负责股份公司层面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筛选、机会研究,提出投资意见和建议方案;组织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协助投资主体完成项目启动、交易实施等内容事项的有关工作。 (五) 负责主管范围内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的初步评审;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所负责立项申请报告初步评审意见的复核;组织履行由股份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 (六) 负责股权投资的业务管理。 (七) 负责对集团和成员企业所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项目有关的股权投资所涉及的项目公司设立、分拆、合并、变更等归口管理。 (八) 负责投资项目的关键节点进度、造价控制、投产竣工、投资收益率等专项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审查投资项目执行概算。 (九) 负责投资项目运营期的关键指标考核;参与已投产运营项目的技术总结等相关工作。 (十) 协调配合境内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专项审查机构、行政许可(允许)机构的沟通联络工作。 (十一) 承担股份公司投资类成员企业董事会之间的工作联络和业务工作协调。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其他共管部门职责: (一) 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房地产投资业务规划;负责组织对房地产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二) 海外事业部:负责境外投资、并购业务项目的初步评审;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三) 基础设施事业部:负责交通运输类基础设施BT、BOT投资项目的初步评审;负责交通运输类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投资业务的成员企业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目标市场研究与开发,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规划、投资计划,组织和实施投资活动,履行拟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投融资能力、预期投资效益等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与测算;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等)、申报、建设、运营等全过程的实施;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立项申请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股份公司规定的有关报告。 (二) 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初评及初评复核部门的职责: (一) 初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方向与需求、投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投资收益率、投资成员企业投资能力、投资风险等进行评审并对其关键性指标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 (二) 初评复核部门主要对初评内容要素的完备性、初评意见的明确性、提交投评委评审条件等进行复核,初评复核部门不对拟投资项目初评数据负责。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投资活动相关责任方在投资活动中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拟投资项目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上报的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 (二) 投资项目初步评审部门对项目的初评意见负责。 (三) 股份公司投评委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 股份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对项目的决策负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章 投资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前应经过前期工作、立项申报、评审、决策四个程序。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集中与分类授权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股份公司根据成员企业的发展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给予分类授权,分类授权内容另行制订。分类授权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均需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授权成员企业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由成员企业按“三重一大”等规定的程序经相应的决策机构决策后,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成员企业按两阶段进行申请。 (一) 前期工作: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水务项目,基础设施BT、BOT项目及其他在分类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可由成员企业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后自行开展前期工作;水电、火电项目、境外项目、其它非主业投资、产权、股权投资、并购项目以及超过授权范围的项目须上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开展前期工作。 (二) 立项申请报告:成员企业按照本办法附件2要求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行政审批许可及商务条件协商等前期工作后,经成员企业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审查通过,根据不同行业要求编制《立项申请报告》上报股份公司立项审批。《立项申请报告》编制要求见本办法附件3。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在《立项申请报告》上签字,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后,成员企业可以提出成立项目公司的申请,并上报股份公司批复。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各成员企业间联合投资的项目,由控股方负责履行相关投资上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酌情参加需上报股份公司审批的拟投资项目前期重点节点管理活动,包括前期重要论证、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审查会议等,成员企业须将相关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投资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成员企业上报股份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评审分为成员企业预审、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初步评审和投评委评审。 (一) 股份公司收到成员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后,由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或有关部门组织沟通、交流、评估,必要时组织调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评意见,提请股份公司投评委评审。 (二)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对拟投资项目提交投评委评审前,对重大拟投资项目,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 (三) 股份公司投评委对提交其评审的拟投资项目经充分讨论、评审,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决定投资项目是否通过评审,经投评委主任委员签字后形成投评委意见。 (四) 初评或初评复核未能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交投评委评审,投评委未能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五) 经股份公司投评委评审,且达到要求的投资项目,按股份公司决策规定提交审议决策。 第二十七条 经股份公司批复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须重新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一) 国内宏观政策调整、产业方向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等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投资项目实施和预期收益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 建设规模、内容、地点或主要产品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资金来源及构成出现重大调整,致使投资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 (四) 投资项目立项后,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概算10%的。 (五) 投资项目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目标的。 (六)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七) 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其可研、决策、建设、运营中的投资风险须可控、在控和受控。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企业应制定完善风险管控规章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完善相关监督体系,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投资决策、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中的各类风险。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前期风险管控。 (一) 成员企业上报股份公司的《立项申请报告》中,须包含详尽的投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内容。前期风险分析主要内容见本办法附件4。 (二) 收益性固定资产、特许经营权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经济风险、征地拆迁风险、环境和生态风险、接入系统及外送风险(电源项目)、法律风险、社会与政府风险等内容。 (三)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风险分析主要包括征地拆迁风险、社会与政策风险等内容。 (四) 产权和股权投资项目,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并购协议协商、价值评估、财务与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设风险管控。股份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须加强建设实施中的安全、质量、成本、进度、环保、移民、履约、劳务、分包、招投标、融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法律、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审批制度、汇率、文化等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运营期风险管控。股份公司投资运营的项目,须加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履约、合法合规经营、知识产权、现金流、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法律、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汇率、文化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第二十六条和以下情形的,须就项目是否退出进行评审与决策: (一) 投资项目出现重大亏损并预计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的。 (二)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第三十四条 经重新评审的投资项目,由股份公司相应决策机构确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若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由所属企业制定退出计划,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退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若出现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项目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损失应由项目公司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自行承担。有关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应在项目公司成立时所签署的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股份公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竣工投产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它是投资项目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项目后评价是出资人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明确各级投资管理机构经济责任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作为项目后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成员企业负责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并配合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成员企业负责编制并向股份公司报送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将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移民等诸多因素选取对外有影响、关注度高、投资额度大、内外部条件复杂的有关项目,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报告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即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情况,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提出对策措施的可行性。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避免出现“自己评价自己”,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在实施项目后评价中,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或自行组织专家评价的方式,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建立投资与企业绩效相挂钩的考核机制,有效强化针对投资项目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成员企业及所属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管控流程、监督考核机制,形成投资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成员企业应监督项目公司建立健全经营层任期经营业绩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成员企业针对托管项目应建立投资管理授权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形成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成员企业应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加强投资全过程管理,实施有效的流程管理和经营损益监控,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制订投资项目年度考核任务指标,主要包括成员企业投资计划完成率、执行概算完成率、主要目标节点进度、项目运营过程中主要经济指标与立项批复指标的偏差率等考核指标,股份公司根据考核指标按年度对成员企业投资业务进行考核。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实行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 成员企业按照股份公司投资决策要求组织实施投资项目。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由投资实施主体负责,股份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不免除投资实施主体的违规或失职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成员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股份公司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违反国家法律、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投资的。 (二) 未经股份公司批准擅自实施投资的,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 未履行规定决策程序的。 (四) 项目可行性研究未按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 (五) 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的。 (七)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变更建设内容的。 (八) 项目建设工期严重滞后批准工期的。 (九) 项目竣工决算投资超出执行概算投资的。 (十) 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一) 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指标、资产状况和收益情况,由于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引起的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额大幅增加、项目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 (十二) 与外方恶意串通,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造成企业投资损失的。 (十三)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连续两年内,其投资收益或主要投资经营目标无重大客观原因而低于预期80%的,要通过问责程序追究投资主体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股份公司。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股份公司配套制定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办法、投资项目考核办法、投资计划与统计管理实施细则、投资后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参股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及细则另行下发。 第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受托管理各成员企业的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反馈。 附件:1.投资项目收益率控制指标; 2.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要素表; 3.《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要求; 4.投资项目前期风险分析主要要素表。 附件1投资项目收益率控制指标 投资项目类型 全部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 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国内投资 水力发电、水务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 - ≥8% 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火力发电项目 - ≥10% 基础设施及水利类BOT项目 ≥8% 且≥10% 基础设施及水利类BT项目 ≥8%且施工利润≥10% - 销售型房地产投资 ≥12% 且≥20% 持有型房地产投资 ≥8% 且≥15% 保障房、棚户区改造类房地产投资 ≥8% - 矿业、建材投资 ≥12% - 参股(≤15%)获得EPC项目 (施工净利润须大于投资额) - ≥12% 产权、股权及投资并购 - ≥10% 境外投资 参股(≤15%)获得EPC项目 (施工净利润须大于投资额) - ≥13% 其它境外投资 - ≥13% 说明:本基准值是在综合考虑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国内外企业投资收益率控制指标、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行业风险因素、企业资金成本和集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编制的。本基准值仅代表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控制指标。根据市场环境、银行贷款利率变化情况以及股份公司业务的调整,集团将适时修订并颁布投资项目分类及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 1 附件2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要素表 项目类别 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项目 水电、火电项目 水利、水务、市政、交通、BOT或BT项目 境外项目及其它投资项目 产权、股权投资、并购项目 前期管理 开发权/投资框架协议/参与投标 1.企业自行签署。 2.通过收购获得开发权的项目,执行并购项目管理流程。 参与投标前须请示股份公司,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开展。 须请示股份公司,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开展。 请示股份公司,经股份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 预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水务项目自行开展;水电、火电项目上报股份公司审批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其他在分类授权范围内的自行开展,超过授权范围的上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开展。 立项管理 项目立项审批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审查完成以后编写《立项申请报告》上报申请立项;由地方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取得核准文件以后编写《立项申请报告》上报申请立项;竞争性投标的投资项目,在不具备立项条件时,股份公司视具体情况可先批准参加投标,中标以后上报立项申请;其他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的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审查完成后上报立项申请。 完成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审计并提交相关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后,编写《立项申请报告》,上报申请。 成立项目公司 1、项目立项后,经股份公司批复同意,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2、为抢占投资资源或开展前期工作的需要,可在立项前申请先成立项目公司,但不可进行实质性投资。 批复后按需要确定是否需要成立项目公司。 注: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5 附件3《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要求 《立项申请报告》编制至少应包括(不限于)以下章节内容: ***立项申请报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 项目概述。 (二) 项目背景。 (三) 投资方式。 二、 企业基本情况 (一) 投资主体成员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概况、企业总资产、企业净资产额、企业长期股权累计投资额、企业近三年现金流量预测表、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上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上年度净利润等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 项目组织管理 本企业同类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情况及是否申请设立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 投资合作方情况(如果有) 包括投资合作方的性质、经济实力、近年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 三、 项目必要性 四、 市场调研情况 主要包括市场供需平衡及需求情况,同区域同类型项目市场调研分析。 五、 项目技术方案 (一)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二)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 六、 项目经济分析与评价 (一) 项目投资概算。 (二) 资本金方案、融资方案、投资计划。 (三) 项目主要经济指标。 (四) 财务分析及经济效益评价。 七、 投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级。 (二) 市场及经营风险。 (三) 政策风险。 (四) 法律风险。 (五) 技术风险。 (六) 征地拆迁风险。 (七) 环境和生态风险。 (八) 社会与政府风险。 (九) 能源项目接入系统及外送风险。 八、 综合结论和建议 九、 附件 (一) 项目开发协议或框架协议或投资合作协议。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须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提供具有资格的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三) 项目融资或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 (四) 投资合作方(如有)合作协议。 (五) 成员企业履行审批程序文件。 (六) 成员企业法律顾问签字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 相关审批文件(非BT项目须提供)。 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审批文件;电力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或项目核准文件(按附件2规定立项审批管理要求提供)等文件;境外投资项目还包括我国及项目所在地国(地区)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同意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产权股权投资及并购项目包括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审计报告;房地产项目须提供项目规划、土地等审批文件;BOT项目兜底担保协议;BT项目回购担保有关协议或文件。 注:成员企业上报投资项目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报企业,要求项目申报企业补充相关内容和文件满足申报要求。项目申报企业按申报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编制格式要求: ***立项申请报告 一、 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 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投资建设主体成员企业基本概况、企业总资产、企业净资产额、企业长期股权累计投资额、企业近三年现金净流量、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年度期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企业上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上年度净利润等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 项目建设方案 (一) 项目主要设计方案。 (二)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 (三) 投资概算。 四、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五、 建设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 征地拆迁风险。 (二) 社会与政府风险等分析。 六、 综合结论和建议。 七、 附件 (一)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 (二) 成员企业履行审批程序文件。 (三) 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文件。 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建设、土地等文件。 附件4投资项目前期风险分析主要要素表 风险类别 分析内容 市场风险 包括投资产品在未来市场需求情况,价格竞争力,销售环境是否良好,有否恶意竞争等;境外项目还需考虑授权、准入限制、劳动力限制和市场供应、专利技术等风险。 政策风险 主要包括国家货币政策变化(是紧缩或宽松或稳健、利率、汇率变化等)、价格政策变化(对总投资额和产品销售价格影响)、税收政策的变化(对效益的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境外项目还包括所在地国宏观经济变化、外汇管制等风险。 技术经济风险 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前期论证是否充分,技术能力、技术条件是否具备、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谨慎可靠、工作深度是已满足相关要求、实施的技术难度是否高、地质气象条件是否可靠等风险。 征地拆迁风险 包括项目征地拆迁、移民补偿带来的不稳定、不安全以及补偿价格影响;主要区分移民和占地是否大、地方态度等。 环境和生态风险 包括项目建设、施工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影响程度、相关利益攸关方是否反对等因素,采取措施后能否进行有效处理;境外项目还包括所在地国自然灾害类型和严重程度等风险。 接入系统及外送风险 主要为电力项目分析内容:包括外送电网是否能够配套建设?电网外送是否受限?区域整体限电程度。 法律风险 包含法律准入、项目合法合规性、投资模式的合法合规性、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完备性、规范性、所在国(地区)法律风险分析。 社会与政府风险 包括项目所在地社会环境状况、地方支持程度、与地方政府关系是否融洽、地方财政状况、政府信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级;境外项目还需重点考虑所在地国政权是否稳定、政治外交环境、安全环境风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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