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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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促进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利率统一使用年利率(%)。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八条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 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条件及资料: (一)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 4.开通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专业版对公网上银行; 5.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质押、(转)贴现应取得本行相关授信; 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办行应认真审查客户资料,对客户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二)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1.《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纸质); 2.《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纸质); 3.本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客户,经客户申请并通过审批后,由本行为其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操作端。 第十一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均需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的依据,其签名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本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数字签名,本行推定代表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本行可以向本系统或跨系统银行提交业务申请,同时实时受理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本系统或系统外银行提交的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本行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一节 出 票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 第十八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二节 承 兑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银行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行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行应负责审核。承兑行应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签订业务协议,协议项下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信息以出票人在网银提交和存储在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并且经办人员在行内电子票据系统查询和打印出票人提交承兑的票据明细,作为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行为属于企业间行为,承兑人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其承兑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承兑; (二)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交由第三人承兑; (三)第三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四)收款人签发,交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承兑。 第二十三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向本银行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二)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能力; (四)各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转让背书 第二十六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或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二十七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二十九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条 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三十二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十三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需与贴入行签订业务协议,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和贴现申请信息均以贴现申请人在网银提交和存储在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登记的信息为准,并且经办人员要在行内电子票据系统查询和打印出票人提交贴现的票据明细,作为贴现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三十六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后提交申请时填写,贴入人不能修改,仅能接受或拒绝。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计算公式:买断式利息=票据金额*天数*日利率; 买断式实付金额=票据金额-买断利息; 天数为票据买断日至票据止息日; 回购式利息=票据金额*天数*日利率; 回购式实付金额=票据金额-回购利息; 天数为票据回购买入日至赎回截止日; 赎回利息=票据金额*天数*日利率; 赎回实付金额=票据金额-赎回利息; 天数为赎回日至赎回截止日。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线上资金清算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业务应答后,人行根据双方成功应答情况,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资金清算的一种交易方式。线下资金清算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业务应答后,交易双方根据约定时间通过开户行完成行内或跨行资金清算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本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票人是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正常,财务、结算和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偿付票款的能力; (二)申请贴现的票据真实、合法、有效,背书连续; (三)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坚持“先授信,后贴现”的原则,在授信额度内放款; (四)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付息方式包括卖方付息、买方付息、买卖双方协议付息、他方付息等方式。本条所称卖方是商业汇票交易背景中的商品卖出方或劳务提供方,亦即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买方是商业汇票交易背景中的商品买入方或劳务接受方,亦即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上的直接前手;他方是买方和卖方之外的第三方。 第四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本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本行与交易对手首次办理转贴现业务,需审核交易对手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书等资料,核实其交易资格,留取相关资料备查(如系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签订业务协议,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和转贴现申请信息均以转贴现业务发起人填写的、在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登记的转贴现申请信息为准,并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每次办理业务须检查上述文件是否已过时效,交易对手名称或有权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失效或有变化的应要求交易对手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本行在办理回购式转入贴现时,根据交易对手的相关规定可以发起提前赎回申请和约定日赎回申请,交易对手提前赎回票据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赎回利率、剩余期间、票面金额计算退还对方利息,赎回利率由双方约定,计算期间为赎回日至赎回截止日,在赎回开放期结束交易对手未赎回票据,可按买断处理,但原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协议约定。 第四十二条 本在办理回购式转出贴现时,根据交易对手的相关规定可以受理提前赎回申请和约定日赎回申请,但不得受理赎回开放期后的赎回票据申请,提前赎回票据的,可要求交易对手根据约定的赎回利率、剩余期间、票面金额计算退还利息,赎回利率由双方约定,计算期间为赎回日至赎回截止日;在赎回开放期结束农村商业银行未赎回票据的,应按卖断票据业务处理,但原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协议约定。 第四十三条 本行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需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质 押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质权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企业。 第四十五条 客户以电子商业汇票质押方式向本行申请融资业务的,融资额度比例遵照有权部门的审批结果,但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金额。 第四十六条 本行作为质权人时,若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质押申请人将主债务全部归还完毕后,根据质押申请人提交的解除质押申请按约定解除质押。若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客户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本行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若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本行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质押申请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以客户保证金方式继续为对应的债务担保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 第六节 付 款 第四十九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拒绝受理,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第五十一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一)对于由本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原则上承兑行应在票据到期日做应答,符合付款条件的,签收提示付款申请,解付票款,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拒绝提示付款申请,并注明拒付理由。 (二)对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原则上承兑行应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当日做应答,符合付款条件的,签收提示付款申请,解付票款,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拒绝提示付款申请,并注明拒付理由。 (三)若在解付票款时出票人未备足款项,由承兑行垫付款项的,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解付: (一)对使用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本行实时转发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 (二)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与承兑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条款的约定,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五十三条本行支持提示付款申请选择线上资金清算方式或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但若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账户和承兑人账户同属于本系统的,为线下清算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本行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在票据到期日当天由系统自动向票据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也可以由操作员在票据到期前手工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原则上要求在票据到期日或之前应向票据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提示付款期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农村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若遇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应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若遇承兑人拒绝提示付款申请的,本行在收到拒付通知后应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及时与承兑人联系,提出解决方案报有权部门或有权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 第五十六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七节 追索清偿 第五十七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本银行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申请被拒绝付款,经与承兑人联系沟通无法及时收回票款的,应向票据相关前手发起追索通知。本行需要发起追索通知的,应及时向相关前手发起,不得延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失。发送追索通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任一前手、多个前手及所有前手发送。 第五十九条 发送追索通知时,应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条 经沟通联系,票据前手发起同意清偿申请的,本行可接受清偿申请。若收到多个票据前手的同意清偿申请,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票据前手接受其清偿申请。 第六十一条 本行收到票据持有人发起追索通知的,应及时与票据持有人、票据直接前手、票据承兑人及其他相关前手联系,确保在清偿后可以及时向相关前手收回票款。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六十二条 本行客户可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网上银行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行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查询人的票据权利将相关票据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六十四条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第六十五条 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本行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查询。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六条 协议风险。本行在开办业务时,对签署的服务协议及附件等内容要严格审核,防止相关内容被篡改,造成商业纠纷等风险出现。 第六十七条 系统风险。省联社科技部门及本行科技部门负责本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和稳定,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八条 法律责任。 (一)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作为解决依据; (二)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人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六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 2.x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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