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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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xx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xx政发〔2015〕21号)和《xx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x〔2018〕128号)精神,促进金融支持创业促就业工作,根据《xxxx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xx发〔2016〕6号),参照《xx市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xx发〔2018〕28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并由县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县人力社保局、人行xx县支行、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和县国资办成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创业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运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下属的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一类贷款经办银行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每年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综合评定。县内有意向办理一类贷款的银行需向人行xx县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人行xx县支行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二)二类贷款经办银行实行报备管理,县内所有银行机构均可办理二类贷款业务。首次办理前应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并报人行xx县支行备案。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县内初次创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3年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已登记注册的超过3周年的,申请期限可延长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60日内)。 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二类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单位财务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十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一类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一类贷款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二类贷款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查 1.个人资格申请。申请人向xx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表(附1);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网络创业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网络创业认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重点人群”身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残疾证、退伍证等); 2.企业资格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xx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表(附2); (2)招用“重点人群”身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残疾证、退伍证等); (3)招用“重点人群”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7)“重点人群”缴纳社会保险和入驻科技孵化器情况核验。 3.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材料审核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审核,其中对申请企业重点审核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二)贷款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县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形成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做出是否放贷决定。 (三)担保审核 1.担保申请。对“重点人群”申请的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向xx县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控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担保审核。县国控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四)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凭县国控担保公司签署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类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管理 第十五条 调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县国控担保公司确定200万元用于首期创业担保贷款,后期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补充扩大。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额度的5倍;经办行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分配担保额度的10倍。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基金为“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申请的一类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按照不良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催收;对逾期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县国控担保公司)代偿80%,经办银行承担20%。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 第十九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经办银行追偿后无法收回且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六章 贷款贴息、补助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本息的3个月内凭下列材料,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一)xx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县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支付贴息。 第二十四条 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利率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由县财政按不高于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二类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每年后15日内向人行xx县支行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上年度的贷款手续费补助: (一)xx县金融机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申请表(附7); (二)xx县金融机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明细台帐(附8); 人行xx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在年后1个月内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经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支付贴息。 第二十六条 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人行xx县支行负责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国资办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审核二类创业担保贷款的手续费补助申请;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成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审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助申请;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创业贷款,做好贷后监督,审查经办银行创业贷款发放的规范性;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贴息补助等相关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经商局和县国资办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县国控担保公司开展创业担保基金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国控担保公司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具体管理,承办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业务,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向相关部门报告创业担保基金运行情况;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履行代偿责任并追索贷款。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及时向人行xx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人行xx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县国控担保公司和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相关担保和贷款的具体实施操作办法,落实好相关政策。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行xx县支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国资办。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县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磐银发〔2011〕59号)和《xx农信联社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磐信联社发〔2014〕158号)同时废止,根据上述两项文件产生的未支付部分贴息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附件:1.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表(适用于个人) 2.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表(适用于小微企业) 3.xx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适用于个人) 4.xx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适用于小微企业) 5.xx县金融机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申请 6.xx县金融机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明细台帐 附件1-1 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适用于个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创业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复退军人 □持证残疾人 □随军家属 □其他人员 创业类型 □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 创业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经营场所地址 注册所在地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 申请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担保形式 贷款类别 □一类贷款 □二类贷款 本人及家庭成员未清偿贷款情况 □无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 □扶贫贷款 □首套房贷款 □其他贷款 本人承诺 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并保证按时还款,如没有做到,自愿退回所有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类贷款一式三份,人力社保部门、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一份; 二类贷款一式二份,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各一份。 附件1-2 xx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适用于小微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法定代表人) □在校大学生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复退军人 □持证残疾人 □随军家属 □其他人员 营业执照编号 经营场所地址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有职工总数 招用“重点人群”职工总数 占现有职工总数的比例 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入住科技孵化器情况 是□ 否□ 科技孵化器名称 人力社保部门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各一份。 “重点人群”包括: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 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 17 附件1-3 xx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适用于个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复退军人 □持证残疾人 □随军家属 □其他人员 证件编号 户 籍 所在地 实体注册 名 称 营业证照 号 码 营业证照注册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贷款 种类 □一类贷款 □二类贷款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年 利率(%) 贷款 银行 贷款合 同编号 贴息 比例 □100% □50% 贴息起 止日期 至 申请贴息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元 开户银行 帐 号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1-4 xx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适用于小微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注册地 入驻科技孵化器情况 □是 □否 贷款情况概述 贷款银行 贷款合 同编号 贴息起止时期 至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年利率(%) 利息总额 (元) 申请贴息比例 □ 50%贴息 □ 100%贴息 申请贴息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企业各一份。 附件1-5 xx县金融机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 手续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银行名称 申请补助年度 经办二类创业担保贷款的首次备案时间 年 月 是否为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是 □否 上年末本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 (仅一类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填写) 申请补助年度发放二类创业担保贷款笔数 发放贷款金额 (万元) 其中:符合补助的贷款笔数 发放金额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申请补助金额(小写) ¥ 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xx县支行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人行xx县支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6 xx县金融机构二类创业担保贷款明细台帐 金融机构名称: 截止日期:20 年 月 日 序号 借款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或机构代码 借款人类别 贷款金额(元) 贷款余额 (元) 贷款发放日期 贷款到期日期 贷款年利率(%) 担保方式 借款用途 1 2 3 4 5 6 … 注:借款人类别区分为重点人群、一般人群和小微企业三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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