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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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附件: 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代收押汇。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 自愿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并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办理进口押汇业 务。 第二章 受理进口押汇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第五条 进口押汇的条件 (一)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 (三)进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进口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四)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付汇手续; (五)进口押汇发放前,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第六条 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充分了解客户的资金安排, 客户有押汇需求的,应尽早做好进口押汇安排。由于开证申请人到期无法履行付款责任,造成我行被动垫款,不得按进口押汇业务处理。 第七条 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合同、信托收据是明确我行与押汇申请人之间在进口押汇业务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进口押汇合同文件。凡在我行办理的进口押汇,上述文件均应使用我行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八条 进口押汇基础交易的审查及押汇申请人、担保人资信的监督。 (一)在受理进口押汇业务前要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及审核有关文件的法律有效性。 (二)办理进口押汇要密切注意押汇申请人和押汇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重大资产变动状况,根据不同的风险情形,及时采取对策,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措施等,避免进口押汇产生风险。 第三章 进口押汇的货币、金额、利率、期限第九条 进口押汇货币为我行对外挂牌外汇币种和人民币。 第十条 每笔进口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国外来单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对外付款。 第十一条 押汇利率按照我行外币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或按照押汇当日LIBOR 利率加一定的点数,但不能低于我行的资金成本。 第十二条 进口押汇期限 进口押汇是短期贸易融资业务,押汇期限应符合进口货物合理周转的回款时间不能随意延长,以防客户挪用货款,押汇天数一般应掌握在 90 天(含)以内,原则上不得展期。押汇到期后,如客户确实因生产销售计划调整等合理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归还我行押汇款项,可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 90 天(含)。展期须按总行授权规定报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进口押汇的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进口押汇的申请 押汇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加盖其有效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 (二)提交加盖其有效签章的《信托收据》。 (三)应银行要求提供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合同。 (四)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进口押汇的审批 (一)进口押汇业务的授信审批由授信审查部门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分行贸易金融部门对进口押汇业务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审查。 (三)对于超过 180 天(含展期)的进口押汇、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 押汇且信用证期限加押汇期限(含展期)超过 180 天的,须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报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格式请见附件 1,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进口押汇申请书》、信用证报文(信用证项下)、进口合同、《x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 (每个客户只需在第一次报送总行审批时提供,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到单通知书及担保落实材料。 第十五条 收到授权齐备的同意押汇的审批件后,我行须与进口押汇申请人订立进口押汇合同,并加盖有效公章及签字。 第十六条 分行贸易金融部门为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部门,对通过审批、收到出账管理部门出账通知书的进口押汇业务办理相关押汇及付汇手续。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按照总行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进口押汇的账务。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 根据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的规定承担贷后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抵质押物价值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押汇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发出催收通知。进口押汇逾期、催收未果的,业务机构可根据《进口押汇合同》从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主动扣款,并同时加收逾期利息和/或罚息。若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没有足够余额,应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催收或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担保权利。 第二十条 如果进口押汇出现逾期且催收未果的,须立即停止对该申请人叙做新的进口押汇。 第二十一条 超过到期日未收回押汇款的,须按总行的会计规定办理。进口押汇造成损失的应逐笔上报总行,总行将定期对业务机构的进口押汇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x发〔2011〕442 号《x银行关于修订印发贸易融资业务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附件 2《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x银行进口押汇报总行审批表2.进口押汇合同 3. 进口押汇申请书 4. 信用证/代收项下信托收据 附件1: x银行进口押汇报总行审批表 上报分行 日期 上报审批原因 押汇申请人名称 信用证/托收编号 信用证/托收金额 申请押汇金额 押汇期限 押汇起止日期 展期期限 分行经营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分行贸易金融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部门签章: 分行主管行领导意见: 负责人: 总行贸易金融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 2: 合同编号: 进口押汇合同 x银行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各条款中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 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进口押汇合同 押汇申请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以下简称甲方) 押汇行:x银行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甲方就履行编号为 的 (进口合同名称或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义务,向乙方申请进口押汇, 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信用证/代收的有关内容 1. 如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信用证业务的有关内容为: 信用证编号: 发票号码: 单据金额(大写): (小写): 2. 如为托收项下进口押汇,托收业务的有关内容为: 代收编号: 托收行名称: 发票号: 发票金额(大写): (小写): 第二条 押汇内容 1. 押汇币种: 2. 押汇金额为(大写): (小写): 3. 押汇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押汇到期日为提前到期日。押汇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日期为准。 4. 本合同项下的押汇款仅限用于上述 (信用证/进口合同)项下对外付款,甲方不得将押汇款用于其他用途。 5. 押汇款的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乙方签署的银行凭证为准。 第三条 押汇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1. 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均为年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 本合同项下押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 %。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 由放款当日乙方公布的 个月的(此处应填写LIBOR 或 HIBOR)+ 组成的固定利率,具体利率详见经乙方签署的银行凭证。在押汇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 利息的计算及支付 (1)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 /360。 (2) 逾期罚息利率为:按本合同第三条第 1 款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逾期利息=本合同约定罚息利率×逾期金额×逾期天数/360。自逾期之日起,依逾期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利息将按季结息。甲方未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 利息的支付为以下第 种方式: (1) 预收利息,到期结息; (2) 到期付息, 利息随对应的本金一并支付。第四条 押汇款的发放 1. 乙方放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以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全部满足(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 (1) 甲方已办妥乙方要求办理的手续且该等手续持续有效; (2)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 甲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 本合同项下押汇款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对外支付。第五条 进口押汇项下债务的清偿 就乙方提供的本押汇合同项下的押汇款,甲方保证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前归还乙方全部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甲方所偿还的进口押汇本息、费用,应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中。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有如下权利: 1. 从甲方在x银行开立的任何结算账户中主动扣收, 直至归还全部押汇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若有)、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下统称“押汇债务”)。 2. 从甲方各种应收款包括出口收汇款中扣收,直至归还全部押汇债务。 3. 对于甲方逾期偿还进口押汇本息和费用的,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第三条 2 款约定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4. 处分担保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5. 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 押汇业务项下的担保和保障措施: 1. 为保证乙方如期全额收回信用证/进口合同项下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及押汇利息、费用等,甲方在叙做进口押汇的同时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乙方作为甲方清偿押汇债务的担保或保障措施。 乙方根据甲方上述转移而对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享有所有权。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将具有所有权的单据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以信托方式,信托给甲方,甲方作为受托人,乙方作为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甲方作为受托人要以最大的善意,为乙方的最大利益谨慎持有和处理该单据以及该单据代表的货物,包括提取、运输、储存、加工、保险及出售上述货物,保证将该单据以及代表的货物以合理价格出售,并及时将销售款项用于偿还押汇项下本息和费用,或按照乙方的指示付入乙方的账户,账号为: 。为此, 甲方向乙方出具了编号为 的《信托收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 甲方为清偿押汇债务,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如下第 种方式的担保措施: (1) 由 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出具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 (2) 由 提供抵押担保,签订编号为 的 《抵押合同》; (3) 由 提供质押担保,签订编号为 的 《质押合同》; (4)其他担保: 第七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就此已依法和依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全部审批手续,获得了所有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有)和/或公司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 甲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信用证/托收项下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其项下的进口商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5.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拘束力的规定、约定和承诺,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协议。 6. 甲方兹确认上述信用证/托收项下的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有关保险权益均属于乙方,甲方保证为乙方享有上述权利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在保单上将乙方列明为第一受益人。未经乙方授权,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该单据及货物, 并不因上述行为而减少、免除或抵消甲方对乙方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利率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押汇债务。 2.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 3. 甲方保证将该押汇项下货物出售后的款项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账号为: ),用于归还进口押汇债务。 4. 在甲方未能还清乙方押汇债务前,本押汇项下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抵、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任何臵留权或其他担保物权的约束。 5. 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销售情况、销售账目等详细资料交给乙方。 6. 甲方保证将以受托人的身份为乙方最大利益谨慎行 事,以合理价格出售受托的货物,并尽快将出售货物所得货款向乙方偿还押汇债务。甲方将按乙方的指示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保证不将货款挪作他用。 7. 甲方自愿放弃在本合同及/或信用证及/或进口代收及 /或信托收据项下针对乙方的所有能减轻或免除甲方部分或全部责任的任何抗辩。 8. 甲方不得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乙方债权。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的法律纠纷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9. 在乙方向甲方释放单据后,甲方不得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乙方债权。 10. 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乙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11.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借口货物无法销售、价格下降、无资金归还以及其他原因而擅自决定将货物退还乙方, 乙方有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偿还押汇债务的权利。 12.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押 汇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措施。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分其重要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 (2) 经营体制、经营决策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等; (3) 拟申请破产、停业、歇业等; (4) 拟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 13. 甲方在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在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押汇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措 施: (1) 被停业、解散、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 (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3) 甲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4)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 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5.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或营业范围等事项,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押汇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销售和收款情况,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在必要时对货物进行处臵。 3. 甲方出售受托单据或货物收取货款后,该货款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在甲方信托持有该货款期间,即使发生甲方破产,该货款不属甲方的破产财产,应该优先返还给乙方,乙方具有优先全额受偿的信托权利。 4. 如果甲方信托持有该出售货物之后收回的货款,无论该货款最终付往何处或任何账户包括付入任何第三人账户, 乙方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追及权利, 向任何持有该货款的第三人主张返还乙方对该货款的信托权益。 5. 任何第三人如果未付出合理之对价获得信托项下的货物,乙方均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返还该货物的信托权益。甲方自愿承担以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押汇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押汇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押汇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2) 甲方在本合同第七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 以乙方的观点认为,甲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至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合同项下的义务; (4) 甲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散、重组或破产; (5) 甲方未能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期到期债务; (6) 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2.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扣划约定 1.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x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扣划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到期应付的押汇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乙方扣划甲方账户中资金时,甲方账户中未到期存款视为提前到期。 2.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x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 其他约定事项:(本款约定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冲突时, 以本款约定为准) (提示:具体填写时若无其他约定事项时, 将此处以斜线划去) 2. 本合同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及银行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针对本合同有关规定产生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不清晰或意思表述模糊,或相关事项未在本合同中做出规定等, 双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有关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的规定进行解释。 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以遵照执行。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 3: x银行: 进口押汇申请书 编号: 我公司就履行编号为 的 (进口合同或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义务,向贵行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业务。 一、 信用证/进口代收及押汇内容: 信用证/进口代收号码: 信用证/进口代收金额: 来单银行/托收行: 发票号码 : 单据金额: 申请押汇金额: 申请押汇期限: 二、 我公司在此保证: 如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我公司保证申请押汇后,放弃提出任何不符点的权利,并保证不因贸易合同纠纷拖延归还贵行押汇款和危害贵行债权。 如为代收项下进口押汇,我公司申请押汇后,保证不因贸易合同纠纷拖延归还贵行押汇款和危害贵行债权。 我公司保证按贵行要求签订《进口押汇合同》、《信托收据》, 并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在本进口押汇申请书项下作出的承诺始 终有效,并作为《进口押汇合同》和《信托收据》不可分的一部分,与其所列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贵行为我公司叙做本申请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的情况下,我公司将遵照本申请书及《进口押汇合同》、《信托收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若本申请书有任何不清楚、不完备之处,我公司同意按照《进口押汇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信用证/代收项下信托收据 编号: 委托人/受益人名称:x银行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致:x银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办理的进口代收(信用证/进口代收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发票编号: ;发票金额: ; 贵 行 业 务 编 号 : ) 已到贵行。鉴于我公司尚未向贵行支付此笔进口业务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全额保证金/代收款项,我公司已将上述单据及其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贵行。现经贵行同意,我公司向贵行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业务,并以信托方式代贵行持有上述单据。为此,我公司向贵行承诺如下: 一、在我公司取得上述单据后,我公司仅作为受托人代贵行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代贵行处理有关货物,包括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保险及出售等,及信托持有货物出售后的款项。贵行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并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及本信托收据的约定,依法享有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享有的撤销权和追及权。 二、上述单据项下货物为贵行所有,我公司承诺在《进口押汇合同》(编号: )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货物,并用货物销售款和/或我公司自有资金全额归还贵行押汇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或有)、贵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以下统称“押汇债务”)。 三、对于本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任何权益, 我公司同意为贵行所有。同时,我公司同意并保证: 1. 该货物在我公司保管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出售费用等。 我公司保证在售货前向贵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贵行指定的险 种(如贵行未指定则由我公司按照货物性质和行业惯例自行选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单上列明贵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和配合工作; 2. 我公司保证以贵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 3. 我公司保证不将信托财产的权利凭证、票据或任何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使该货物受任何留臵权或其他担保物权的约束, 保证未经贵行同意不得随意处分货物或单据; 4. 一经贵行要求,我公司应将该货物的账目、销售情况、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交给贵行,贵行有权在必要时进入储存该货物的仓库检查,并可随时对货物进行处臵。对于贵行提出关于货物的仓储和保险方面的建议,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5. 我公司保证将信托财产与我公司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若我公司发生破产或被兼并时,本信托收据项下之货物不作为我公司的破产财产而被归于其他债权人可分割的范围之内。 6. 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我公司不会以延期付款或低于公允市场价格的方式处理信托财产,亦不会将信托财产出售给对我公司由任何形式债权的第三方。 四、我公司保证将要求本信托项下货物的买方或将买方情况通知贵行,由买方将货物销售款直接在押汇/付汇到期日前存入贵行指定账户内。若到期未存入全额货款,我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我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出口收汇的结汇账款中主动扣收任何或全部款项,直至扣清全部押汇债务。若届时因我公司账户存款不足而影响贵行回收债权的,贵行有权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 五、作为受托人,我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向贵行清偿押汇债务的,我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进口押汇合同》的承诺,向贵行清偿全部押汇债务。 六、我公司同意:贵行对本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的存在、性质、品质、价值、数量、质量、包装以及代表该货物的所有权凭证的正确性、有效性、合法性等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无条件地向贵行偿付全部押汇债务。 七、贵行有权在必要时自主决定终止本信托收据。本信托收据一经贵行宣布终止,我公司承诺立即退还所有该货物和/或代表该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和/或销售货款。 八、进口押汇到期时,如本公司未偿还全部押汇债务,贵行有权追究本公司的违约责任。 九、在将单据项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我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货物销售情况通知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交付贵行,贵行将相关单据交付我公司后本信托收据生效。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清偿全部押汇债务后自动失效。 十一、本信托收据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 号《进口押汇合同》开立,作为《进口押汇合同》的一个附件。 如果本信托收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任何不清楚之处,应以《进口押汇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十二、本信托收据内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十三、本信托项下之货物明细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货物金额: 提单号: 船公司名称: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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